機構職能
(一)組織編制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保障。指導人才安居專用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二)在法定許可權內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住房建設規劃、住房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資質資格管理,指導或組織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落實建築活動監管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協調城市建築工地、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築、房地產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建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分析,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建議。擬訂城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物業管理、房屋徵收補償、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白蟻防治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七)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城鄉建設考核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推進城市化工作,指導城市市政(軌道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八)擬訂村鎮建設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全市農村人居環境提升相關工作,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和美麗多村建設。指導農房設計、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全市村鎮基礎設施建設。
(九)制定建築業、勘察設計業、監理造價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建築市場制度和信用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推進建築工業化、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諮詢。指導建築業企業對外承包工程。
(十)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制定建築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推進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創建工作。
(十一)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城鎮減排工作。推進建築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的推廣及套用工作。負責全市沙石市場管理、牆體材料和散裝水泥管理以及有關建材產品質量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城市更新改造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中心城區城市公共空間和街區更新改造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建設管理、歷史建築保護、海綿城市建設等工作。
(十三)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甘業和監理造價諮詢業等各類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及執業註冊管理。
(十四)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方面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日常財務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發展規劃;參與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年度計畫、行業技術改造計畫、利用外資計畫;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項目庫的建立及管理,按照基建程式辦理有關項目立項的申報工作;綜合管理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財務預決算、社會集團購買力的審查和報批;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綜合統計工作;指導行業社會團體工作;檢查、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工作。
三、法規科技外事處
組織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和各項體制改革方案;編制立法規劃和計畫;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負責對外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對太陽能熱水器的安裝、維修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和組織科技成果的鑑定、轉化、推廣、運用。負責制定外事工作規章,編制年度外事工作計畫,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負責房地產業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負責房地產市場的分析、監測、預警和調控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房屋產權產籍、危房鑑定工作;起草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遷、房地產估價與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五、住房改革和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建立、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六、住房保障建設計畫處
擬定城鎮住房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申報和安排國家廉租住房資金及其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申報、審核、備案和落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並監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負責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設、統計和報送工作,並督促指導各地做好相關工作。
七、住房保障政策指導處
研究起草城鎮住房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建立和完善住房和保障體系;擬定起草城鎮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受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舉報、信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審計、審核工作。
八、住房保障管理處
指導並監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管理和分配工作;指導並監督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售)、覆核、退出等工作,指導並監督各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租金、銷售價格的審核工作。
原住房保障和物業管理處承擔的"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查、審批、申報工作;指導並監督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職責交由房地產市場監管處承擔。
九、城鄉規劃處
起草或擬訂城鄉發展戰略及城鎮規劃、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城鎮勘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群規劃、跨行政區城鎮建設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鎮總體規劃綱要及城鎮各專項規劃的審查、報批;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列級及其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的相關工作;負責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和城鄉規劃設計、城市勘測、城市雕塑設計、施工單位及個人的資質認證,以及註冊城市規劃師的管理工作;承擔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州(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及監督實施。
十、標準定額處
組織建立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體系,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制定並發布建設工程通用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編制並發布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用地指標,審查並發布專業建設工程標準定額並監督執行。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鑑定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監督管理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負責組織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技術鑑定和行政調解;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認定和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一、建築市場監管處
擬訂建築業的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建築施工機械備案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商品混凝土、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企業、建設工程檢測機構的資質認證、審批或申報;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建築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擬訂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技術進步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對省外、國外入省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進行審查、註冊登記和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十二、勘察設計處
綜合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諮詢行業質量,負責審批省管建設項目的廠址,組織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的認定和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審查及備案;負責建設工程節能減排的設計審查工作;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負責各行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和從事專項設計的各類企業的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諮詢資質等管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監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與契約管理;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並負責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協調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
十三、城市建設處
起草或擬訂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措施、技術標準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監督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橋樑、排水及污水處理、垃圾收集及處理、城市照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公用(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和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運營安全及工程質量;指導和監督城鎮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市容環境、城市數位化管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市政公用和園林綠化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企業的經營許可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建設重大項目審查管理;負責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認證預準審核;負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資質的審批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備、設施運營安全監督和燃氣器具檢測認證管理;負責創建園林城市(縣城)、生態園林城市、人居環境獎的審查和申報。
十四、村鎮建設處
指導鎮、鄉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工作;起草或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指導實施;指導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環境治理;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參與移民建鎮、撤鄉並鎮、撤鄉建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的相關工作。
十五、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人員的管理;負責推行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水平的工藝技術和相關政策措施。
十六、城鄉建設執法稽查處
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責任。制定執法稽查的相關規章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對城鄉建設領域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案稽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建立並管理稽查舉報、統計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定期公布稽查工作情況。
十七、風景名勝區管理處
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報批;負責省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詳細規劃的審批;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核准。
十八、抗震防震處
擬訂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政策、計畫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民居具備抗禦各地地震設防基本烈度能力的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計、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參與震災調查和經濟損失評估;組織實施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農村民居拆除重建、加固改造、資金撥付計畫的編制並組織實施。
十九、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工程系統專業技術職務標準的制定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的評審;組織指導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執(從)業人員資格申報審查、考前培訓、證書發放、資格註冊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編制系統人才培養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廳屬學校;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設類中職教育改革發展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