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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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管結合、規範管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擴大高校經費使用自主權。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管理責任,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健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合理有效使用經費。
二、職責分工
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地方政府和建設高校按職責分工協同管理。
(一)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的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開展監控,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二)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負責登峰學科、基礎學科等項目的組織管理。負責登峰學科和基礎學科的項目申報、審核論證,提出支持對象名單、建設目標、資金補助方案。負責指導省屬高校編制登峰學科和基礎學科專項資金滾動規劃和年度預算,審核市屬高校登峰學科和基礎學科專項資金滾動規劃和年度預算。加強專項資金項目和過程管理,對資金信息公開、支出進度、績效、安全和規範等進行監管。負責組織建設學科的績效評價,提出動態調整建議。對提前完成或顯著超額完成建設目標的建設學科和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績的,按規定程式提出獎勵建議。
(三)省教育廳負責優勢特色學科、一流學科(A類)的組織管理。負責優勢特色學科、一流學科(A類)的項目申報、審核論證,提出支持對象名單、建設目標、資金補助方案。負責指導省屬高校編制優勢特色學科、一流學科(A類)專項資金滾動規劃和年度預算,審核市屬高校優勢特色學科、一流學科(A類)專項資金滾動規劃和年度預算。負責提出國家“雙一流”建設學科、最新一輪學科評估B及以上學科獎勵補助建議方案。負責組織建設學科的績效評價,提出動態調整建議。
(四)地方政府負責推進市屬高校完成學科建設目標。負責將省級下達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負責市屬高校學科建設資金的保障和資金撥付工作。
(五)建設高校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根據績效目標科學合理編制資金滾動規劃、年度預算,組織項目實施,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按規定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三、補助內容和標準
(一)獎勵補助。
1.國家“雙一流”建設學科。根據上年度中央財政“雙一流”補助,按照1:1予以獎補。
2.最新一輪學科評估B及以上學科。根據最新一輪學科評估結果分檔確定補助額度,A+、A、A-、B+、B學科,每年分別按2000萬元、15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予以獎補,與國家“雙一流”建設學科獎補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執行。
3.登峰學科建設高校提前完成或顯著超額完成建設目標任務的,給予最高1億元獎勵;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績的,給予最高1億元獎勵。
(二)建設補助。
1.登峰學科。省財政按每年每學科1億元的標準實行總額控制,根據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確定的支持學科名單和具體額度安排建設補助。
2.優勢特色學科。省財政按每年每學科4500萬元的標準實行總額控制,根據省教育廳確定的支持學科名單和具體額度安排建設補助。
3.一流學科(A類)。根據教育廳確定的建設學科名單,按每年每學科750萬元的標準安排建設補助。
4.基礎學科。根據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確定的建設學科名單,按每年每學科1000萬元的標準安排建設補助。
(三)其他補助。
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設學科,按“一事一議”確定的額度予以補助。
四、預算編制
(一)每年8月底前,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組織建設高校根據批准的學科建設方案(分年度)和財政預算編制規定,編制預算報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審核。
(二)每年9月20日前,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將審核結果告知建設高校並報省財政廳。建設高校根據審核意見修改預算並按部門預算的要求報同級財政部門。
(三)省財政廳對年度績效目標、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後,省屬高校編入部門預算,市屬高校的補助資金通過轉移支付下達。整體績效目標和分校分項目績效目標隨同資金檔案一併下達。
(四)各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資金檔案後,將省財政資金和市財政相應安排的資金下達建設高校,並及時將資金分配落實情況報送省級相關部門。
(五)建設高校不得擅自調整預算。確需調整的,應報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批准調整。
五、使用範圍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基本建設、對外投資、償還債務、利息、罰款、捐贈、贊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
(一)獎勵補助由學校統籌使用。
(二)建設補助由學校根據批准的學科建設預算,用於以下支出:
1.用於建設學科相關的高層次人才培養、引進和建設優秀創新團隊等的人員支出。其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我省關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人員經費支出應當聚焦學科建設,不得用於在全校範圍內普遍提高人員薪酬待遇,不得用於省內高校搶挖人才的費用。
2.用於建設學科相關的各項商品和服務支出,不得用於或提取工會經費和福利費。
3.用於建設學科相關的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信息網路及軟體購置更新等資本性支出。
各項支出,國家有明確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建設高校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勤儉節約、實事求是的原則,集體研究制定相關開支標準。
六、預算執行
(一)各建設高校應按規定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強化業務與財務協同,項目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等部門緊密配合,落實落細各項工作。
(二)專項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採購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七、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一)績效管理。
1.各建設高校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做好資金績效監控及評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應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指導建設高校開展績效管理,按照《浙江省高水平大學建設績效評價辦法(試行)》等有關檔案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各類績效評價。
3.建設期滿,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應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實施總體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二)監督檢查。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組織、財政、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補償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省委組織部,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建設高校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八、附則
(一)各建設高校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二)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本輪專項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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