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設實施細則

《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設實施細則》是加快構建浙江省高等教育新發展格局,根據《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創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設辦法》,制定的實施細則。浙江省教育廳於2023年4月3日發布。

《細則》的發布,將支持方式和程式進一步明確,並與考核機制有機結合,意味著浙江已初步形成持續支持新型高校建設的長效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設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4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發文字號:浙教財〔2023〕15號
發文通知,細則全文,內容解讀,

發文通知

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教財〔2023〕1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設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設實施細則》.doc
浙江省教育廳
2023年3月31日

細則全文

《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設實施細則》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強力推進創新深化改革攻堅開放提升的決策部署,更大力度建設高等教育強省,以新機制新路徑全面提升新型高校辦學水平,加快構建我省高等教育新發展格局,根據《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創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設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支持對象
新型高校建設支持對象為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由社會力量或省部(校、院)共建等新型主體舉辦,採用國有民辦、民辦公助等辦學模式,實行學生收費、社會捐贈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保障機制,以高起點、創新型、國際化為特點,以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為目標,需要省重點支持(指5年內省級財政投入一般不低於5億元)的新型高校。主要包括新設立(引進)新型高校、已設立的新型高校和傳統高校轉型的新型高校等。
二、支持原則
(一)突出重點,精準支持。圍繞高水平大學建設目標,科學評估學校的需求,重點在新型高校的人才引進、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基本建設等方面給予精準支持。
(二)統籌規劃,分年實施。根據新型高校事業發展目標和總體規劃,確定總體支持政策方案,分年度按計畫組織實施。
(三)規範程式,項目管理。新型高校申請的支持政策需經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評審,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確定。支持政策按項目進行落實,實行全過程、閉環式的項目化管理。
(四)績效優先,動態調整。對新型高校支持政策實施全周期績效管理,強化績效導向,開展績效監控,實行績效評價,建立財政投入與績效掛鈎的動態調整機制,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需求評審
(一)需求申請。新型高校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目標與建設規劃,結合學校實際,對需要支持的政策提出書面申請,同時編制項目申報書上報學校主管部門。項目申報書包括學校發展規劃、建設方案、年度工作計畫、績效目標、政策需求及測算依據等內容。
(二)部門審核。項目申請經新型高校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後,由省教育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及有關部門和市、縣(市、區)政府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圍繞學校所提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請財政經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績效目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從教育發展的角度進行科學論證,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支持重大科創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設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審議批准。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形成項目評審意見。聯席會議辦公室將評審意見報聯席會議審議,由聯席會議作出決議,視情按程式報省委、省政府批准。
(四)歸口落實。省級有關部門根據省委、省政府意見,按照職責分工歸口落實新型高校項目建設的支持政策。
(五)需求調整。項目建設周期中新型高校需要調整支持政策的,應當重新提交書面申請,按上述程式重新報批。
四、資金管理
(一)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編制管理,在支持周期內,有財政支持的新型高校每年按照同級財政預算編制要求編制年度收支預算。強化預算執行管理,高校按季向省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告。預算資金形成的結轉結餘資金,按照各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內控制度。新型高校要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強化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風險防控,緊盯預算管理等核心業務和內控薄弱環節,通過內控治理,消除風險隱患。
(三)負面清單。強化預算資金管理,按照“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用於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及罰款、捐贈贊助等支出,不得用於全校範圍內普遍提高人員薪酬待遇,不得用於省內高校等全職人員引進,不得提取工作經費或項目管理經費,不得用於與建設項目無關的其他開支,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績效評價
(一)評價方式。新型高校建設實行績效評價制度,以3—5年為周期,採取過程與目標管理相結合、專項評價與綜合評價相結合等辦法,對新型高校項目建設情況、績效目標落實情況、預算資金執行和財務管理情況等內容,通過自我評價、專家評議、第三方評價以及國際同行評議等方式進行評價。
(二)評價組織。
1.年度評價。新型高校圍繞年度政策目標、建設任務、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規範性等方面進行績效自評,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省教育廳上報年度自評報告。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視情況組織抽查。
2.中期評估。新型高校圍繞階段性政策目標、建設任務、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資金執行情況等進行自我評價,向省教育廳上報中期自評報告。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中期評估。
3.期滿考核。新型高校圍繞總體政策目標、建設任務、績效總目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總體自評,向省教育廳提交期滿績效自評報告。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進行綜合考核,在考核結果的基礎上形成項目整體績效評價報告。
(三)結果運用。
1.年度和中期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年度和中期績效評價結果經報聯席會議審議後,作為下一年度新型高校支持事項的重要依據。對項目建設實施不力、進展緩慢或未完成年度和階段性績效目標的,年度抽查和中期評估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停止財政資金支持。
2.期滿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期滿考核評價結果經報聯席會議審議後,作為下一輪建設周期省級支持的重要依據。對於成效特別突出、總體評價高、期滿考核A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輪建設中加大支持力度;對於執行成效明顯、總體評價較高、期滿考核B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輪建設中維持支持力度;對於執行成效不明顯、總體評價一般、期滿考核C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輪建設中減少支持力度;對於執行成效低下、總體評價差、期滿考核D等的新型高校,視情況追回財政支持資金,下一輪建設不再支持。
六、監督管理
(一)內部監督。新型高校應加強對各級財政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和監察機構作用,切實履行內部監督職責。新型高校應主動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工作。
(二)部門監督。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和新型高校的主管部門以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組織對政策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新型高校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
(三)審計監督。省審計廳依法加強對新型高校的審計監督,統籌推進審計全覆蓋。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督促政策落實和資金安全運行。
本細則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現行檔案中若有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內容解讀

《細則》明確,新型高校建設支持對象為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由社會力量或省部(校、院)共建等新型主體舉辦,採用國有民辦、民辦公助等辦學模式,實行學生收費、社會捐贈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保障機制,以高起點、創新型、國際化為特點,以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為目標,需要省重點支持(指5年內省級財政投入一般不低於5億元)的新型高校。
《細則》在需求申請環節,突出“規劃+項目”。新型高校要根據自身事業發展目標,對學校未來3至5年的發展進行總體規劃,明確分年度項目實施計畫。
《細則》在需求審核環節,突出“專家+聯審”。收到學校提交的項目申請後,由省教育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及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科學論證,提出審核意見報省重大科創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並進行審議等程式。
《細則》在資金管理環節,突出“預算+負面清單”。通過抓預算管理、建立“負面清單”制度,既要把財政的錢管好,避免把錢花到不該花的地方,又要避免一管就死,給予學校適當的經費使用自主權。
《細則》在績效評價環節,突出“節點+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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