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流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浙江省一流學科建設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黨代會、省委十五屆二次、三次全會精神,深刻把握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體統籌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一流學科建設管理,根據國家“雙一流”建設部署以及《浙江省高等教育“十四五”發展規劃》《關於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快普通高等學校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特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27日,浙江省教育廳發布《浙江省一流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一流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高等學校,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一流學科建設,全面提升全省高校學科實力和水平,根據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於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意見》和《關於加快普通高等學校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經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一流學科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教育廳
2023年7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黨代會、省委十五屆二次、三次全會精神,深刻把握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體統籌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一流學科建設管理,根據國家“雙一流”建設部署以及《浙江省高等教育“十四五”發展規劃》《關於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快普通高等學校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雙一流196工程”為引領,以一流學科建設為抓手,引導高校合理定位,在不同層次、不同類型辦出特色、爭創一流,為“兩個先行”提供強大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為教育強國建設貢獻浙江力量。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浙江省一流學科(以下簡稱“省一流學科”)是指列入認定建設的高水平學科(登峰學科)、優勢特色學科、一流學科(A類)和一流學科(B類)。
第四條 本輪省一流學科建設周期為5年,從2023年開始至2027年年底結束。到建設期末,全國一流學科總數達到60個以上,學科整體實力和水平快速提升。省高水平學科(登峰學科)主要建設目標為衝擊國家“雙一流”或A+學科;省優勢特色學科主要建設目標為A類學科;省一流學科(A類)主要建設目標為B及以上學科;省一流學科(B類)主要建設目標為區域高水平特色學科。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五條 堅持需求導向,最佳化布局。主動對接國家和浙江區域重大發展戰略需求,促進學科建設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最佳化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學科結構。
第六條 堅持問題導向,內涵發展。找準特色優勢,加強資源聚集,強化有組織科研,打造一流學科團隊,培養一流人才,產出一流成果,建設優秀學科。
第七條 堅持結果導向,績效驅動。強化對標管理、突出建設實效,重點考核目標實現程度和標誌性成果產出,加強動態調整,實現資源配置與建設績效掛鈎的良性互動。
第八條 堅持改革導向,創新機制。注重體制機制創新,引導高校結合學科發展需求,多部門協作加強建設投入和政策支撐,探索建設學科特區,推進交叉融合,激發學科活力。
第三章 建設任務
第九條 培養高質量優秀人才。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提升基礎學科人才培養能力,加強科研實踐和創新創業教育,疊代升級“新昌模式”,強化產教融合、科教融匯,探索本碩博一體化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創新型、套用型、複合型優秀人才。
第十條 打造高水平學科團隊。深入實施科技創新和人才強省首位戰略,緊密對接“鯤鵬行動”計畫、“雙百行動”計畫等人才工程,創新“大師+平台+團隊”高端人才引育新模式,集聚優秀青年人才,加快引育戰略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打造高水平團隊和梯隊。
第十一條 建設高層級學科平台。瞄準國家重大戰略和學科前沿發展方向,加強與國家實驗室、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實驗室等科創平台的協作發展、融合發展。積極布局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協同創新中心、省重點實驗室、省高校文科實驗室、省高校新型智庫、省高校創新服務示範基地等創新平台。
第十二條 產出高質量科研成果。聚焦國家戰略需求和我省“315”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瞄準學科前沿,圍繞“0”到“1”的突破,開展原創性、探索性和前瞻性基礎研究。強化有組織科研,積極承接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力爭產出更多高質量科研成果和具有浙江辨識度的哲學社會科學成果。
第十三條 提升高效能社會服務。主動對接重大戰略需求,促進學科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聯繫更加緊密,與現代產業結構布局更加契合。圍繞“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促進教育鏈、人才鏈與產業鏈、創新鏈有效銜接,加快技術轉移與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 加強高品質國際交流。加強與國外高水平大學、頂級科研機構的實質性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搭建國際合作平台,舉辦高水平國際學術會議,支持優秀人才進入有公認度的國際組織、學術機構任職或兼職,開展學生交換、學分互認和聯合培養。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是省一流學科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指導推進省一流學科建設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進行遴選、評估、調整和驗收等工作;高校是省一流學科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校內統籌、建設和運行管理,落實省一流學科建設所需的政策支撐;省一流學科是建設項目的實施主體,依照相關政策要求開展建設工作,確保完成建設目標。
第十六條 建設周期內,高校申報提交的《“十四五”省一流學科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內容原則上不作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建設內容和目標任務的,須經學校黨委會討論通過後,報省教育廳同意。
第十七條 立項建設的省一流學科對照《建設方案》建設目標完成情況,每年開展省一流學科自評工作,撰寫自評報告,經學校審定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八條 經學科自評後,省教育廳會同相關部門對高水平學科(登峰學科)開展年度評價,2025年對各類型省一流學科開展中期評估工作,2027年對各類型省一流學科開展期末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實施動態調整機制,建設周期內實行有進有出、能上能下的激勵約束機制,對評價結果靠後或出現重大問題、不再具備建設條件的學科進行警示、降檔或調整出支持範圍。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將省一流學科建設省級補助資金納入年度預算。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按省財政廳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省一流學科《建設方案》和高水平學科(登峰學科)任務書是省教育廳開展學科年度評價、中期評估、期末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廳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學科水平等方面對高水平學科(登峰學科)進行績效評估。省教育廳根據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對其他類型省一流學科進行績效評估。
第二十三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級。按省一流學科類型,以區間和梯度分布等形式,呈現綜合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 強化評價結果運用。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經費競爭分配的主要依據;中期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動態調整出支持範圍;期末驗收結果優秀的,作為下一輪遴選的主要依據;期末驗收結果不合格的,不再進入下一輪遴選範圍。
第二十五條 對於優勢特色學科建成國家“雙一流”或A+學科,一流學科(A類)建成A類學科,一流學科(B類)建成B及以上學科等情形,按照對應類型的資助標準給予後獎補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浙教高科〔2016〕1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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