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萬里學院章程》於2022年11月11日由浙江省教育廳核准修正。章程共十一章,六十五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萬里學院章程
- 核准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1日
- 核准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章條數:十一章 六十五條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同意浙江萬里學院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
浙江萬里學院:
你校《關於<浙江萬里學院章程>(修訂稿)核准的請示》(浙萬院〔2021〕27號)收悉。經審核,你校對章程的修訂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意核准。
請你校按規定發布新修訂的章程,同時加強章程執行機制建設,確保按章辦事、依法辦學。
浙江省教育廳
2022年11月11日
章程內容
浙江萬里學院章程(2022年修訂核准稿)
浙江萬里學院在原浙江農村技術師範專科學校基礎上於1999年改制創建,是由浙江省萬里教育集團舉辦、浙江省教育廳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自2000年《浙江萬里學院章程》頒行以來,學校經歷了本科院校設定評議、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試點確立、浙江省套用型建設試點示範學校設立、本科教學工作審核評估、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申立成功等重大事件,走上了內涵發展的軌道。辦學實踐中創新的舉措積澱而成的規範,成為創新體制機制、保障教育質量的重要制度構架。辦學實踐中凝練而成的辦學理念、學校精神、校訓傳統有了明確的指向,其系列規制有效地促進了學校健康可持續的發展,套用型定位、服務型追求、創業型特色、國際化特質日益彰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關於同意建立浙江萬里學院的通知》(教發函〔2002〕5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浙江萬里學院的批覆》(浙政函〔2002〕7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新的發展階段新特點,特在2016版經省教育廳備案的《浙江萬里學院章程》基礎上予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全稱是浙江萬里學院(以下簡稱學校),英文名Zhejiang Wanli University(ZWU);
學校設錢湖校區(寧波市鄞州區錢湖南路8號)、回龍校區(寧波市鄞州區盛莫路1519號)、高新校區(寧波市江南路1689號)、寧海校區(寧海縣一市鎮纜頭村)等校區。錢湖校區為主校區。
第二條 學校是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由浙江省萬里教育集團舉辦、浙江省教育廳管理,實行民辦學校運行機制的事業單位法人,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資產國有性等屬性,呈現為“民營公助國有”特點。
第三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會“兩個確立”、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構建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國際視野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紮根寧波、立足浙江、服務全國、面向世界,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大學。
第五條 學校的教育形式主要為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同時,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開展繼續教育,拓展對外合作辦學,發展留學生教育。辦學規模為全日制各類在校生25000人左右。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理念是:以生為本、以師立校、面向市場、國際接軌。
第七條 學校的校訓是:自強不息、恆志篤行;學校精神是: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盡百分之百的努力。
第八條 浙江萬里學院的登記機關為浙江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舉辦者和董事會
第九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浙江省萬里教育集團。舉辦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組建浙江萬里學院董事會,確定董事會組成人員;
(二)依法對學校的辦學定位、管理體制、組織構架進行巨觀決策;
(三)對學校的辦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務審計;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舉辦者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校辦學的必備條件,完善學校基礎設施,開展基本建設的擴建,進行辦學條件的改造;
(二)為學校基本建設和事業發展籌措資金,承擔經濟責任和投資風險;
(三)為學校提供必要的專項經費,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四)協助學校解決辦學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的組成人員、任期等內容規定如下:
(一)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領導班子相關人員、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構成。
(二)董事會設董事長、董事、秘書長等。董事會每年舉行兩次全體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重大決議、重要決定需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三)董事的任期一般為五年,可連聘連任,因各種原因需增補的,應及時增補,增補董事須經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其中舉辦者的初創出資人為董事會永久成員,非本人提出辭呈不得解聘。董事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
(四)董事會設黨建工作委員會、戰略諮詢委員會、學術指導委員會等議事協調機構,對學校加強黨的領導、全面從嚴治黨、堅定政治方向等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學校重大事宜和重要事項進行調研、諮詢、決策參謀。各專門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董事會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副校長;確定校長、副校長的遴選、聘任、任期的條件與程式;校長、副校長的聘期為五年,可連聘連任;
(二)推薦黨委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提名推薦補選(增選)黨委委員候選人;
(三)制定和修改《浙江萬里學院章程》;審議和確定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發展目標;
(四)統籌學校事業發展;對學校重大事項做出決策、對重要事宜做出決定;
(五)統籌學校全部收入的使用投向權,核定學校經常性經費的預算框架,包括工資性支出、設備購置、修繕費的控制數等;審議全部收支的預決算;
(六)授予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相應的榮譽職位;聘請名譽校長、顧問等。
(七)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簡稱黨委)和黨組織機構,配備黨務工作人員,推進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學校黨委主要領導與董事會、行政班子黨員領導之間依法依規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領導黨的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在保證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發展、引領校園文化、維護安全穩定、參與人事管理等方面發揮戰鬥堡壘和監督保障作用。
第十五條 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與研究,如辦學治校、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行使下列職權: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二)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支持學校董事會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規範管理。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和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在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方面把好政治關。
(六)領導學校黨的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章 辦學者及組織與機構
第十七條 辦學者為浙江萬里學院,辦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二)依法自主進行人才培養工作,獨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三)依法自主開展人才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建設;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和學科;
(四)本著“精簡、效能”原則,按規定設定內部機構,在核定的編制內配備人員,自主進行內部管理制度改革;
(五)建立合理的職工薪酬制度和獎勵機制;
(六)根據人才市場的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學歷教育的招生方案,調節招生比例;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辦學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活動,開展文化傳承和創新,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三)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保護學校各項資產,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破壞、私分國有資產;
(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第三方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檢查和評估;
(五)依法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設校長1名、副校長若干名。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與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推動文化傳承與創新;
(三)推薦副校長等校級行政負責人選。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決定和聘任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用和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確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承擔學校的社會責任;
(六)其他由校長履行的職權。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職權行使的主要方式。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進行學校事務的決策和管理,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條、十九條規定的各項職權。特殊情況下,校長可委託副校長代理主持校長辦公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校務委員會,統籌行使學校管理事務的決策依據、評議、研判等職能,對校長辦公會起參謀、諮詢作用。校務委員會成員,在全校教職員工中聘任;校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術委員會,依照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定、運行,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作為校長辦公會決策、決定的依據。學術委員會以廣泛性與公平性原則在各學科中遴選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與學術事務。專門委員會審定的重要議題提交學術委員會最後審議。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學校民主管理、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職責主要為: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對涉及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和建議;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成員構成以教師代表為主體,閉會期間,重大問題由執委會討論決定,日常事務由校工會承擔。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發揮學校聯繫教職工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教職工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校、院兩級工會組織依法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婦女聯合會是在校黨委和上級婦聯組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以圍繞育人中心、服務發展大局為工作主線,以聯繫和服務婦女為根本任務,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為基本職能。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青年合法權益、提高青年素質等方面的組織與引導作用。
第二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校以學科專業的性質類別為基礎,設定二級學院;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完善內部運行機制;根據實際需求設立研究所(中心)等科學研究機構或產業研究院、產業學院。
第二十九條 學校拓展對外交流與合作辦學,設定相應機構,負責來校留學生的管理;作為中外合作大學寧波諾丁漢大學的中方主體,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深化與英國諾丁漢大學及寧波諾丁漢大學的合作交流。
第三十條 後勤服務機構作為獨立法人自主運行,以育人為本、服務為先為原則,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章 學科和專業
第三十一條 推進新時代本科教育改革與發展,堅持“以本為本”,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套用型人才培養為中心,實施產科教融合發展戰略,以套用性的科學研究、套用性的專業規格為指向,開展學科建設、專業建設。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科建設協同機制、學科管理綜合機制,構建套用性學科體系。按學校統籌、學院為主、交叉互融的原則,開展學科建設,緊密圍繞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新興產業,凝練學科方向,形成特色學科,為人才培養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十三條 以市場導向構建套用性專業體系,提高專業結構與區域產業發展趨勢匹配度,形成一批與產業鏈對接、產教深度融合的專業群,以衍生、交叉、融合的原則調整和增設專業,最佳化專業布局。以新工科、新文科、新商科建設為重要抓手,推動一流專業建設、培養模式創新。以學生為中心、產出導向、持續改進理念完善人才培養過程,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四條 立足區域和地方產業需求,擴大辦學規模,構建完整的研究生教育體系。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宗旨,以提升質量、深化內涵為核心目標,不斷創新研究生培養和管理模式,深化研究生教育和教學改革,健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制度,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六章 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五條 學校經費的主要來源有:
(一)財政撥款;
(二)浙江省萬里教育集團籌集投入的資金;
(三)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按教育成本收費;
(四)其他事業收入;
(五)其他捐贈和投資收益等。
第三十六條 學校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學校設立資產管理部門,對所有資產進行管理,建立資產明細賬目。學校的資產組成包括:
(一)學校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撥付給學校的資產;
(三)浙江省萬里教育集團籌資進行基本建設交付學校在存續期永久使用的建築物等固定資產;
(四)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投入形成的資產;
(五)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學校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 學校資產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設立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依法開展對外經營投資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定財務會計機構,執行高等學校財務會計制度,並使之適應新的辦學機制;合理使用資金,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入產出效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最佳化內部控制流程,實現內部控制信息化,防範學校日常運行和經濟活動的財務風險。設立監察、審計機構,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監察審計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科研與社會服務活動符合法律規範,確保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保證資產和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第七章 運行機制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校、院兩級管理是指在學校的統一領導下,以有利於人才培養、有利於學院主動性和教師積極性的發揮為原則,強化校級的目標管理和服務意識,強化院級的過程管理與績效意識,形成學校與學院之間有序順暢的運行機制與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條 在校、院兩級管理的運行中,明晰校、院兩級的許可權與責任,按照權利、義務、責任一致性的原則,使二級學院成為自主管理、自主決策、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準辦學實體。
第四十二條 學校的職權職責包括:
(一)決定二級學院的建立、分拆、撤銷;決定學院黨政班子的選拔、聘任、考核,決定對班子成員的表彰、獎勵、誡勉、處分;
(二)指導和審批學院事業發展規劃與學年度工作計畫,對學院工作進行統籌協調、質量監控和學年度及屆期工作業績評價;
(三)按國家財經制度,建立全校統一的一級財務、兩級管理體系,對學院的經費使用進行指導、監督與評價;
(四)按照發展需要,確立重點建設項目,設定工作規範,開展專項資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職權職責。
第四十三條 二級學院的職權職責包括:
(一)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是學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院以黨政聯席會議等方式行使學院的管理與決策權。同級黨組織負責學院的思想政治、意識形態管理等工作,履行黨建主體責任;
(二)在學校總體規劃與有關制度指導下,擬定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人才培養、教學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工作等;
(三)依照法律及學校的規章,自主確定學年度財務支出框架性計畫,確定學院人員工作考核辦法與薪酬制度,負責教職工引進、培養、使用與管理,開展教學條件建設;
(四)根據相關規章,健全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學術委員會、教授咨議會、學生權益維護委員會等工作機制,發揮議事、諮詢、決策作用,依照相關程式開展工作;
(五)學校依法授予的其他職權職責。
第八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職員工應本著服務人才培養、促進學生成長成才成人的理念,立足崗位,奉獻才智。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進行人事管理,結合學校實際進行人事制度改革,實行全員聘用制,開展分類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聘用制度。
學校實施過程檢查與績效評估相結合的日常、學年度及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公正獲得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信息;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九)依法享有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踐行學校辦學理念,恪盡職守;
(二)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規章,遵守公序良俗與學術規範;
(四)履行聘用契約和崗位聘任契約規定的義務;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履行職責與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也可同時輔以經濟獎勵。
學校對履行職責與義務中失范的教職員工給予處分,對教職員工的處分由所在單位(部門)提出,職能部門審核,由校長辦公會決定;黨員的處分由黨務部門根據職權職責同紀委提出,由黨委會決定;黨員幹部的處分由黨委會會同校長辦公會決定。
第五十條 學校提倡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教師應站在學術前沿、思想前沿、道德前沿,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與傳播科學新知,以德為先,求是創新,努力成為社會良好風尚的踐行者、影響者、引領者。
第九章 學生和校友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創新創業活動,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機會;
(四)公正獲得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評價,在完成學業後,公正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及有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與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生行為規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與生活設施設備;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義務;
(六)依法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學校在學生中成立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組織,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助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生活和心理上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管理與服務的專門機構,構建思想政治工作體系,為學生的學習生活、成長成才提供幫助。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獲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校友是指曾就讀於本校的畢業生,或曾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校友是學校的重要資源,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成立校友會等組織,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參與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
第十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九條 學校積極履行服務社會、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責任,通過人才培養、諮詢培訓、成果轉化、科技推廣、科學普及等活動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與文化繁榮。
第六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國際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機構的合作,根據社會需求與自身優勢,為社會和相關行業發展提供服務,爭取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浙江萬里學院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二條 學校制定規格、形制、色彩統一的校徽、校標、校歌、校訓等學校標識,加強校園文化的建設與宣示,提升文化軟實力。
校徽:行楷“浙江萬里學院”,教師用紅底金字,學生用白底紅字;
校標:萬里首字母拼音wl的象形,意為開放發展、鵬程萬里等含蘊,中英文“浙江萬里學院”兩種方式
校歌:留給天地一片燦爛。
校訓:自強不息,恆志篤行。主要字型:楷體、篆體、宋體。
校徽、校標以及校標中嵌入校訓以替換校名等形制,均為學校的徽記、標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徵求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和建議,經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審議,董事會審定,舉辦者審查,報浙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董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