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浙江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聯合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屬性:辦法
修訂背景,主要內容,適用範圍及對象,

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2019年整合設立年資金規模5億元省中小企業發展(競爭力提升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並制定了《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競爭力提升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企〔2018〕100號),專項資金實施期限截止到2021年底。省財政廳前期對專項資金作了重點績效評價,專項資金使用總體績效良好。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績效評價反映的問題及建議,對《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競爭力提升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企〔2018〕100號)進行了修訂。

主要內容

本管理辦法共分為五章,計17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支持對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第三章為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第四章為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五章為附則。與原管理辦法相比,主要對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支持重點、分配方式、部門管理職責、資金結餘結轉處理等內容作了具體修訂,具體如下:
(一)強化整體性,明確經信部門牽頭統一制定分配方案。針對市縣資金分配部門統籌協調不足,導致專項資金使用分散、缺乏整體性、執行進度偏慢,偏離專項資金整合初衷問題,《辦法》明確,下達市縣的省級專項資金由各地經信部門牽頭會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財政等部門,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原則,統一制定專項資金年度分配方案,強化專項資金統籌使用,提高整體性。
(二)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突出重點,集中財力辦大事。針對中小企業涉及面廣、重點工作多,導致省級分配專項資金時涉及分配因素多,市縣在資金分配使用上存在支持領域多、重點不突出,以及部分地區提出省級專項資金“不敢用”“不會用”等問題,按照掌握大方向,兼顧靈活性原則,一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八條、第九條,《辦法》進一步明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對具體重點細分支持領域不再一一列舉;另一方面,明確由省經信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年度中小企業工作重點,在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內,按照零基安排、突出重點、績效導向原則,每年原則上擇優確定不超過四個重點領域作為分配支持對象,集中財力辦大事。同時,對下達市縣專項資金,省里將明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申報條件、績效目標等,市、縣(市、區)據此制定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引導各地突出重點,並解決“不敢用”“不會用”問題,避免“撒胡椒麵”。此外,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中小企業紓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行動等其他年度重點工作,在附則中另行明確,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可由相應省級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商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分配方案,並明確有關要求。
(三)積極探索創新分配方式,提高資金分配精準性。針對現行因素法、競爭性分配存在的市縣接不住、資金分配額與市縣項目儲備、績效目標不匹配等問題,《辦法》提出積極探索創新二維分配法,即“區域+項目清單”“因素法+項目清單”等分配方式,提高資金分配的精準性,促進解決上述問題,並推動各地提前加快項目儲備,提高資金執行效率。
(四)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壓實責任,強化管理。根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等最新有關檔案和國家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按照誰申報誰負責材料真實性、誰受理誰審核、誰主管的業務誰指導的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細化資金管理各級有關部門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績效管理、申報審核等職責。其中,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對申報的材料、績效目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申報時需同時出具真實性承諾書;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的直接責任;主管部門負責加強業務指導,對項目安排、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五)增加資金結餘結轉處理條款,避免資金沉澱。根據國務院、財政部有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結餘結轉處理規定,《辦法》明確省級下達市縣的專項資金結餘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結餘結轉資金有關規定執行,避免資金累積沉澱。

適用範圍及對象

(一)支持範圍。
各市、縣(市、區)(不含寧波)。
(二)支持方向。
支持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及專業化水平,最佳化創新創業環境;支持引導各地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最佳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中小企業紓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行動等其他年度重點工作。
四、檔案術語釋義
無。
五、其他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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