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省級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推動全省水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9日,浙江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印發《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農〔2024〕2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水利(水電、水務)局(寧波不發):
為加強省級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推動全省水利事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我們修訂了《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
2024年1月19日

內容全文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推動全省水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水利建設與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二)專項資金政策實施期限原則上為3年,到期後省水利廳對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確定專項資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調整。在新的管理辦法出台前,專項資金仍按本辦法執行。
(三)專項資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四)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下達資金預算,加強資金績效管理,指導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做好資金使用管理等。省水利廳負責組織相關規劃(或方案)編制,審查匯總年度任務清單並組織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績效目標等,做好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檢查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等。
各市縣財政、水利部門根據本辦法全面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儲備、任務申報、分解下達、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監督檢查、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確保項目資金管理有章可循。
省、市縣水利部門組織編制有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資金)需求的相關規劃、實施方案和年度任務計畫,應充分徵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各級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根據輕重緩急和財力狀況提出資金安排意見。
二、支持對象和適用範圍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水利重大專項行動、重大水利項目、一般水利項目和水利管理任務等。
水利重大專項行動是省委、省政府決定在一定時期內實施的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人民民眾安全的全省性專項水利建設行動。具體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重大水利項目是指對流域、區域的防洪排澇、水資源保障有較大影響的重大單體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骨幹排澇工程、主要江河乾堤加固、新(擴)建大中型水庫工程;大型水庫水閘(泵站)加固改造、新建大型灌區、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大中型區域引調水工程、重大水生態保護與治理工程;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水利建設項目。
一般水利項目是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項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庫除險加固、中型水庫加固改造、新改建小型水庫、中小型水閘(泵站)建設和改造、中型灌區建設和改造、中小流域綜合治理、全域建設幸福河湖、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圩區整治、水土流失治理、重要山塘整治、水電生態治理、水文測站建設提升等。
水利管理任務是以保障水安全和提升水利工程效益為目標,加強水利設施、水資源、河湖水域岸線的保護和合理運用,以及水利改革創新等事項。主要包括涉及安全底線的水利工程運行管護(標準化)、水旱災害防禦、水文業務、農村供水工程管護等;涉及推進水利高質量發展的水資源節約與保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水利科技推廣、水保水電監管、水利信息化、省級以上改革試點及跨區域流域的水利規劃與重大項目前期經費等。
三、支持方式和補助標準
(一)市縣為重大、一般水利項目、水利管理任務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專項資金主要採用項目補助、因素法分配和績效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重大水利項目根據年度實施計畫按核定投資(核定資本金)的一定比例補助;一般水利項目按定額標準採用因素法分配;水利管理任務按上年度工作業績實行績效補助。
中央補助項目,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二)骨幹排澇重大項目按核定投資的30%補助;新(擴)建大中型水庫、大中型引調水等重大項目按核定資本金的30%補助,其中山區26縣的新(擴)建大中型水庫項目,按核定資本金的50%乘以省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分類分檔係數補助;其他重大項目按核定投資的50%乘以分類分檔係數補助。
海塘安瀾建設工程補助政策按照《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海塘安瀾工程建設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農〔2021〕85號)執行。
對獲中央補助的重大項目,中央補助加省級補助一般不超過該類項目核定投資(核定資本金)的70%。
(三)一般水利項目原則上按定額標準乘以任務量、分類分檔係數和上年績效等因素計算補助金額。
定額標準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小1型、小2型分別按每座600萬元、230萬元;水土流失治理按每平方公里50萬元;中型水庫加固改造、新改建小型水庫、中小型水閘(泵站)建設與改造、水文測站建設提升、水電生態治理按項目核定投資(或資本金)的50%;重要山塘整治按每座50萬元。
其他標準為:中小流域綜合治理、中型灌區建設和改造根據中央標準按1:1安排省級補助;一、二、三類圩區整治根據面積分別按每畝1400元、700元、300元結合績效因素補助。
全域建設幸福河湖以區縣為單元開展,實行競爭性分配,對通過省級遴選的,結合地區財力狀況予以補助支持,對評定為幸福河湖示範縣的再安排績效補助資金,具體競爭性方案另行制定。
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實行績效考評補助,對“26+3”縣(市、區)及海島地區按照任務量、受益人口、建設投入、分類分檔係數等予以績效補助。
(四)水利管理任務以上年度管理業績成效為依據,根據績效考評結果和財力狀況安排績效補助資金。績效補助資金的分配執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水利管理任務以獎代補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財農〔2022〕10號)相關規定,實行項目化管理。公益性骨幹工程維護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核定年度運行經費。
四、項目申報和審核管理
(一)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動態管理,省級負責建立完善數位化項目庫管理系統,市縣負責做好項目儲備和申請入庫工作。市縣應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其中重大水利項目要有省級及以上規劃(或方案)依據,一般水利項目要完成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批覆。未納入儲備庫的項目,不得作為省級財政資金申報和分配的對象。
(二)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重大水利項目,市縣在向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籌集方案,涉及有關政策處理的事項需要詳細說明理由。省財政廳了解研判項目類別、投資成本收益和資金籌集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時組織專業人員審核論證,出具財政意見。市縣應按照確有必要、量力而行原則科學謀劃項目,不新增隱性債務。省水利廳、省財政廳根據發展改革部門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核定項目投資(或資本金)。
對延續支持的重大水利項目,市縣應提供資金到位、資金支付及項目投資完成情況,並提供下一年度投資安排計畫和地方自籌資金落實情況。
(三)每年8月底前,市縣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定一般水利項目,報送一般水利項目建設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市縣級資金安排情況作為省級補助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縣(市、區)上報水利項目計畫應同時抄送設區市水利局、財政局,並對申報的各類指標任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四)省水利廳負責水利管理任務績效考評事項的組織實施,依據對市縣的績效考評結果提出績效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
(五)對延續支持的重大水利項目,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可組織開展抽查或中期檢查,對預算執行進度或資金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暫停或減緩資金安排,對投資計畫超一年以上未完成的重大水利項目暫停安排後續省級補助資金。市縣整改完成後重新提出資金申請。
五、資金下達和支付使用
(一)省水利廳根據前述項目申報類型,審核匯總提出資金安排初步建議。省財政廳根據年度專項資金規模、重大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核定投資(資本金)和績效考評情況等,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省水利廳確定重大水利項目、一般水利項目和水利管理任務年度預算資金。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項目進展情況下達重大水利項目年度實施計畫。每年11月底前,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按不低於專項資金規模的70%和相應的任務清單提前預告市縣;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到市縣,同時下達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二)市縣在收到省級正式下達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60日內應將資金、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並抄送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三)重大水利項目的省級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土建、材料、設備與安裝、相關政策處理等項目批准概算內的內容。一般水利項目和水利管理任務補助資金原則上用於省級下達的各項任務,在完成既定任務的前提下,市縣可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在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內自主分配使用。
(四)省級補助資金不得用於與水利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無關的支出,如城市景觀、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租賃、樓堂館所建設等,確保專款專用。
(五)市縣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資金支付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涉及省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的建設項目,按批覆的預算方案執行。專項結餘結轉資金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使用。
(六)市縣要加強項目建設和財務管理,明確責任主體,嚴格建設程式,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組織項目實施,確保規範安全,加快項目推進和資金撥付進度。重大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應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七)專項資金分配政策和結果應按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在浙江省政務服務網等平台上公開專項資金分配政策、分配結果等情況;市縣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儲備、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的公開公示。
六、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一)按規定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水利廳加強專項資金績效指標體系建設,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省財政廳視情開展重點抽評,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市縣財政、水利部門組織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完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監管。對重大水利項目,省水利廳加強項目稽察,省財政廳視情組織抽查;對一般水利項目和管理任務,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開展核查,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開展;市縣財政、水利部門應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工作機制,加強對資金申報、使用和項目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水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項目主體、承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撥付、使用資金或出現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四)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2020〕5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2020年10月14日我廳聯合省水利廳印發《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2020〕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於2020年11月15日起實施,此專項資金政策實施期限原則上為三年,目前實施期限已超過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9〕7號)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針對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和近年來審計、核查發現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規範專項資金管理,在充分調研聽取市縣財政、水利部門意見建議及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的基礎上,經與省水利廳多次協商,我們對2020年印發的《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更新。
二、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本《管理辦法》共分為六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第二部分為支持對象和適用範圍;第三部分為支持方式和補助標準;第四部分為項目申報和審核管理,第五部分為資金下達和支付使用;第六部分為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與原《管理辦法》相比,主要對專項資金的支出分類、支持方式、績效管理等內容作了修訂,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調整最佳化部分重大水利項目、一般水利項目、水利管理任務所屬類別。包括:1.重大水利項目新增新建大型灌區,新建大型灌區為中央財政支持項目,省級予以配套支持;2.中型水庫水閘(泵站)從重大水利項目調整至一般水利項目,主要是因為此類項目可研審批許可權已從省級下放地方,因此予以同步調整;3.在一般水利項目中將“農村河道整治”升級為“全域建設幸福河湖”,積極回響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的講話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全域建設幸福河湖部署,支持推進我省全域幸福建設;4.結合省政府新一輪單村水站提升改造要求,將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納入一般水利項目,重點對“26+3”縣(市、區)及海島地區予以績效補助;5.“重點水網站網”已完成三年達標提標,今後一定時期的需求調整為水文測站建設提升;6.對部分項目名稱根據工作實際進行調整,如“小型水庫建設和改造”調整為“新改建小型水庫”,“大型灌區加固改造”調整為“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等。
(二)調整最佳化部分項目支持方式和補助標準。1.新增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績效考評補助規定,對“26+3”縣(市、區)及海島地區按照任務量、受益人口、建設投入、分類分檔係數等予以績效補助;2.新增全域建設幸福河湖補助規定,要求以區縣為單元開展,實行競爭性分配,對通過省級遴選的,結合地區財力狀況予以補助支持,對評定為幸福河湖示範縣的再安排績效補助資金,具體競爭性方案另行制定;3.根據我省規範工作性獎勵資金的要求,將“專項資金主要採用項目補助、因素法分配和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中的“以獎代補”調整為“績效補助”;4.增加“海塘安瀾建設工程補助政策按照《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海塘安瀾工程建設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農〔2021〕85號)執行。”主要與海塘安瀾重大項目補助政策做好銜接;5.小2型水庫補助標準提高30萬元/座,主要是進一步加大對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調整最佳化項目申報、審核管理及資金下達部分內容。1.“加快發展縣”統一修改為“山區26縣”;2.增加“市縣應按照確有必要、量力而行原則科學謀劃項目,不新增隱性債務。”主要是鑒於當前財政經濟形勢,要求各地結實財力實際,科學合理謀划水利項目;3.項目申報和審核管理環節刪除“對於省級投資計畫已下達80%以上的重大水利項目,市縣應提供下一年度預計資金支付的證明材料”表述,簡化辦事流程,提高審核效率;4.提前批資金下達時間從每年“10月底前”調整為“11月底前”,與預算管理要求相銜接。。
三、適用範圍及對象
《浙江省水利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水利建設與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水利重大專項行動、重大水利項目、一般水利項目和水利管理任務等。
四、檔案術語釋義
無。
五、其他
根據規範性檔案30日寬限期的要求,《管理辦法》將延後30日施行。《管理辦法》有關政策實施至2027年,到期後省水利廳對三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確定專項資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調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