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精準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力提效推動外貿穩規模優結構、促進外資穩存量擴增量,更好地恢復和擴大內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1日,浙江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印發《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20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 文號:浙財建〔2024〕16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建〔2024〕16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商務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精準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力提效推動外貿穩規模優結構、促進外資穩存量擴增量,更好地恢復和擴大內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2024年3月1日

內容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精準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力提效推動外貿穩規模優結構、促進外資穩存量擴增量,更好地恢復和擴大內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專項用於促進全省商貿流通和開放型經濟發展。
(二)專項資金按照“公開透明、精準聚焦、講求績效”的原則分配使用。
(三)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三年。到期後,省商務廳應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三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四)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明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會同省商務廳確定專項資金支出方向、分配方式、支持標準;審核省商務廳提出的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及建議並按程式下達資金及績效目標,指導地方使用專項資金。
省商務廳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績效目標,會同省財政廳提出支持重點、分配方式,牽頭組織項目申報及對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加強對地方項目儲備、方案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管理及業務指導。
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按照當地部門職責分工負責項目儲備、申報、真實性審核、推進管理及竣工驗收管理,資金的撥付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對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重大調整,及時向當地商務、財政部門報告。
二、資金支持範圍和分配方式
(五)專項資金緊緊圍繞商務高質量發展中心工作、貿易和投資兩大職責,確定商貿流通、國際貿易、招大引強、高水平走出去四大支持方向,具體政策舉措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商務發展形勢變化和工作重點進行調整。
1.推進商貿流通高效暢通。包括支持流通體系建設,積極擴內需促消費,培育消費新模式,創新消費新場景,開拓消費新市場,推動內外貿一體化。
2.促進國際貿易穩中提質。包括支持國際行銷體系建設、出口信保補助、進口貼息等,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穩存量拓增量優結構,高水平建設貿易平台體系,鼓勵擴大進口,推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支持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創新發展。
3.更大力度招大引強。包括支持超常規引進重點外資項目,支持地方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建設高質量內外資集聚地。
4.推動高水平走出去。主要支持企業深度參與全球產業分工,推進共建“一帶一路”。
(六)省商務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及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確定年度工作任務,於每年3月底前將各項年度任務計畫下達給市縣,並定期組織市縣申報年度任務完成情況。
(七)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方式分配。
1.因素法分配。針對年度確定的需要省市縣聯動、全省整體統籌推進的重點領域,以市、縣(市)為分配對象,綜合考量各地工作任務、績效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需要和年度工作任務,適時調整最佳化分配因素和權重。
2.項目法分配。由省商務廳確定項目補助標準並進行審定,由市縣落實到具體項目,具體分配事宜通過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有關工作通知明確。針對年度確定的需要通過“以點帶面”實現示範引領作用的重點領域、重要工作,以市、縣(市)為主體,省級實施競爭性遴選,安排一定資金擇優在部分地區示範項目開展專項激勵。各地聚焦重點領域遴選一批項目儲備紮實、帶動示範作用強、項目實施期可完成的優質項目清單參與競爭。
(八)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不得用於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禁止性補貼,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工作經費、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三、資金申請、審核下達及管理使用
(九)專項資金申報程式。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原則上於10月底前組織開展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工作。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認真做好項目儲備、申報、審核並按要求上報省商務廳。
省商務廳負責牽頭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委託中介機構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和開展現場核查等。審核合格的項目向社會進行公示(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不適合公開的事項除外),根據公示結果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
(十)專項資金下達程式。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每年11月底前,一般按不低於當年專項資金規模的70%提前下達市、縣(市)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會同省商務廳正式下達資金。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在資金正式下達的10個工作日內印發相關資金使用重點檔案,進一步明確資金使用方向、支持重點和績效目標。
(十一)各地商務、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後,要按照本辦法和相關檔案要求,及時開展專項資金申報撥付工作。省級已明確具體使用要求的,各地要按明確的使用方案執行;省級未明確具體使用要求的,各地要制定專項資金使用方案,進一步明確支持重點和績效目標;涉及項目申報的,要在本地區範圍內公開公正組織開展。
1.因素法分配下達的資金,由各地統籌確定具體支持事項或項目,突出重點領域、補短板弱項,集中財力辦大事。
2.項目法分配下達的資金,用於支持列入省級項目清單內的項目。通過競爭性遴選產生的項目,各地要按照申報或批覆的實施方案明確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點進行統籌安排。
(十二)各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要牽頭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聚焦重點產業、重點企業和重大項目等,按規定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工作,避免“錢等項目”,原則上在項目儲備庫中擇優選取支持項目,沒有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不予以支持。
(十三)對於部分重大項目,可按計畫提前預撥資金的,待項目實施結束後,按照項目實際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後予以清算。
(十四)對於專項資金的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各地財政部門應按照中央和省關於結餘結轉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管理信息公開。
四、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十六)省商務廳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年度工作安排,視情選擇部分地區、項目開展重點抽評,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下達的績效目標,按照規定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會同財政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監管並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配合省商務廳、省財政廳開展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十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使用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並向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報告。
各級財政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十八)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加強財務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按項目計畫認真推進項目實施,自覺接受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附則
(十九)本辦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務促進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浙財企〔2018〕9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對標落實“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上續寫新篇”的要求,打好“穩拓調”的組合拳,省財政廳對商貿和開放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進行了整合最佳化。此外,目前省級商務專項資金管理依據《浙江省商務促進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浙財企〔2018〕94號),隨著“兩穩一促”工作重點調整及“二維分配法”的套用,現有資金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專項資金管理需要。為此,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起草了《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最佳化專項資金分配方式,明確資金申報、分配、下達流程等,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支撐“一號開放工程”。
二、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管理辦法》包含以下五個部分內容,具體說明如下:
(一)總則。明確適用範圍、實施期限、使用和管理原
則,各級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其中特別明確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二)資金支持範圍和分配方式。明確專項資金支持范
圍和重點使用方向,專項資金分配方式及支持方式,專項資金禁止列支範圍。
(三)資金申請、審核下達及管理要求。明確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原則上在10月底前組織開展下一年度項目申報,省財政按照《預算法》規定提前下達和正式下達資金,省商務廳應在正式下達資金的10個工作日內印發當年資金使用重點,加快資金支出進度。
(四)績效管理和監督要求。明確商務部門、財政部門在績效管理和監督方面的要求及職責分工,獲得專項資金支持單位的財務管理要求,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措施。
(五)附則。明確《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
廳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及政策施行起始時間。
三、適用範圍及對象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浙江省商貿和開放發展專項資金。
四、檔案術語釋義
無。
五、其他
為確保財政資金管理的規範性和連續性,《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務促進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浙財企〔2018〕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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