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商貿發展和市場開拓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商貿發展和市場開拓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出台的地方法規,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商貿發展和市場開拓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19年7月22日
山東省省級商貿發展和市場開拓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商貿發展和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商貿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貿發展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最佳化全省對外貿易結構、促進對外投資合作、改善商貿公共流通服務體系、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打造歐亞國際貨運大通道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商貿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商貿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商貿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商貿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商貿發展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各市縣財政、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下達地方的商貿發展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不斷完善績效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商貿發展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一)外貿穩增長調結構
1.支持省委、省政府及國家部委組織的重大境內外經貿合作洽談會、展覽會等招商招展和貿易促進活動。
2.培育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推動外貿轉型升級,促進加工貿易和服務貿易加快發展,引導企業利用好出口信用保險政策工具,鼓勵開拓多元化國際市場,支持企業開展國際貿易摩擦應對活動。
3.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產品、促進消費升級的民生產品進口。支持企業利用好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等各類進口渠道和平台。
4.其他有利於促進我省外貿發展的事項。
(二)推進高質量招商引資
1.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圍繞“十強”產業,鼓勵引進總部項目、重大利用外資項目及產業鏈重大項目。
2.支持搭建高層次招商引資平台,培育永久性跨國公司領導人峰會、香港山東周等重點經貿促進活動。
3.支持打造高層次開放合作平台,促進開發區特色產業園區、國際合作園區及創新創業平台、雙向投資促進平台等載體建設。
4.其他有利於促進我省招商引資的事項。
(三)深化國際產能合作
1.引導有序開展境外投資,促進深化“一帶一路”經貿合作,支持搭建走出去風險保障平台,推進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
2.支持對外承包工程提質增效,鼓勵多種模式參與海外項目,帶動裝備、技術、標準、服務和勞務對外輸出。
3.鼓勵加強對外勞務合作,大力發展高端勞務,最佳化外派勞務結構。
4.其他有利於促進我省國際產能合作發展的事項。
(四)商貿流通升級增效
1.加快電子商務發展,引進培育電商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新零售和新媒體電商,推動電商平台、電商園區等創新發展,提升我省網路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拉動新消費。
2.加強商貿流通體系建設,支持公益性商貿設施建設,促進物流標準化、流通領域現代供應鏈、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提升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3.積極開展促消費、惠民生、樹品牌活動,推動步行街改造提升,支持老字號創新發展,大力發展會展經濟,推進商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培育壯大商貿流通新動能。
4.其他有利於促進我省商貿流通業發展的事項。
(五)打造歐亞國際貨運大通道等
第六條 商貿發展資金主要採取貸款貼息、保費補助、綜合獎補等支持方式,並適當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等困難地區傾斜,對能夠單獨列示的扶持政策和資金安排要相應予以明確。
第七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工作要求,對照相關領域事業發展的重點工作,提前做好項目論證、評估和分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績效目標設定等基礎性工作,研究提出商貿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要做實做細項目庫,確保專項資金項目全部按規定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是否合規、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八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健全績效目標編報機制,在編制專項資金任務清單時同步編制績效目標,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單位編制績效目標。重點依據部門職責,結合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合理確定商貿發展資金整體績效目標,設定績效指標和標準,確保可量化、可評估,並將其作為預算申請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並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九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商貿發展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條 商貿發展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商貿發展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報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預算執行的時間節點和工作措施,並按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商貿發展資金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管理方式。其中省本級支出的資金應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相關省級部門年度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應放盡放”的原則,將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或競爭立項的方式切塊分配下達;省級確需保留審批權項目,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從嚴控制,制定相關任務清單,報分管省領導同意後實施。
第十三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主要採取競爭擇優、以獎代補等方式遴選項目,確保項目安排合理合法,相關項目清單應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前確定。省業務主管部門在下達申報通知時,應明確下級主管部門會商或會簽財政部門的具體方式。
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要依據資金管理辦法和各市進出口、利用外資、對外投資合作等業務情況、外貿企業數量、外經貿試點示範項目分布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科學遴選確定分配因素和權重,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四條 商貿發展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五條 商貿發展資金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業務主管部門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後,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應報分管省領導同意。省財政廳按規定進行合規性審核,在法定時限內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或提出績效目標編制要求。對因素法分配的資金,下達資金時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制要求的,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合規性審核內容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完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
市縣應在收到資金和任務清單後及時制訂資金分配方案並撥付資金,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按規定統籌使用剩餘資金,並將相關情況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匯總後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六條 商貿發展資金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商貿發展資金預算一經確定,各相關單位應儘快組織實施,加快預算支出進度,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九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重點選擇支出進度緩慢、管理基礎薄弱的項目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發現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偏差,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糾正。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開展重點監控,對發現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緩或停止撥款。
第二十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按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商貿發展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業務主管部門分別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其中: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省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商貿發展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二十二條 獲得商貿發展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騙取、違反規定使用商貿發展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並納入負面清單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牽頭制定具體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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