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在1988.05.22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5.22
  • 實施時間:1988.05.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技術市場的經營範圍和形式,第三章 技術開發服務機構,第四章 技術契約管理,第五章 技術轉讓權益,第六章 技術貿易費的支付和收入的使用,第七章 技術貿易的稅收,第八章 獎 懲,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技術商品流通,加快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市場堅持“集中指導、多家經營、方便基層、買賣兩利”的原則,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少環節的技術貿易活動。
第三條 技術貿易活動必須遵循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
技術貿易活動中貿易雙方的經濟利益,以及中介方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技術不得進入技術市場。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轉讓時按國務院《科學技術保密條例》規定辦理。
第五條 各級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財政、金融、稅務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支持技術市場的發展。

第二章 技術市場的經營範圍和形式

第六條 一切有助於開發新技術、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技術,均可在技術市場進行交易。
第七條 技術市場經營範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入股、技術培訓、技術招標,以及組織不同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等。
第八條 屬於計畫項目以及生產單位的技術難題,均可進入技術市場公開招標。招標應在公正、平等、擇優的原則下進行。
第九條 技術貿易可採取建立常設技術市場,舉辦技術成果交易會、技術招標會、信息發布會,以及通過中介人搭橋掛鈎等形式。
組織全省或跨地區、跨部門的技術貿易活動,舉辦單位應提前一個月報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並在貿易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貿易情況書面報送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章 技術開發服務機構

第十條 建立企業性質的技術開發服務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同級科委審查批准;建立事業性質的技術開發服務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同級科委會同編委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技術開發服務機構經審查批准後,持批准檔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一個月內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二條 建立技術開發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服務方向和經營內容;
2、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並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和資金;
3、有必要的技術設施和條件;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組織機構。
技術開發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由省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技術開發服務機構的業務範圍包括:技術中介服務,技術諮詢服務,組織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開發、技術招標、技術培訓,組織科研生產聯合體,為實施技術契約服務等。

第四章 技術契約管理

第十四條 進行技術交易,必須簽訂技術契約。技術契約的訂立、變更、解除、爭議解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執行。
第十五條 技術契約簽訂後,應報當地科委批准建立的技術契約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當事人雙方不在一地的,到賣方所在地登記。
技術契約登記辦法由省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技術契約登記機構在登記技術契約時,對符合技術契約法和本辦法的技術契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類登記;對包含部分技術貿易的契約,僅就技術貿易部分進行登記,非技術貿易部分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 技術契約登記後,銀行憑“技術契約登記表”辦理提取酬金和契約結算業務,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減免稅收。

第五章 技術轉讓權益

第十八條 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科技發展計畫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在經過鑑定一年後,上級主管部門仍未組織實施的,研究開發單位有權自行轉讓,收入歸單位。
第十九條 本單位自行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可自行轉讓,收入歸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託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當事人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該項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契約未作規定的,各方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第二十條 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可自行轉讓,收入歸己。
科技人員使用本單位的器材、設備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應同單位達成協定,支付合理的費用。
任何人不得剽竊他人或單位的技術成果或資料作為個人的技術成果進行轉讓。
第二十一條 已獲專利權或提交專利申請的專利技術轉讓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技術貿易費的支付和收入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技術商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由貿易雙方商定。
技術貿易費可一次總付,或一次定價分期付款;也可從該項技術實施後新增銷售額或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成,或按雙方商定的其他辦法支付。
第二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支付的技術貿易費,一次總算的,在管理費中列支;數額較大的,可分期列支,但一般不超過兩年;按新增銷售額或利潤一定比例提成的,在實施該項技術後的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使用技術開發專項貸款進行技術貿易的,報經財政稅務部門批准後,可在實施該項技術後的新增利潤中稅前還貸。
第二十四條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支付的技術轉讓費,在事業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沒有事業費包乾結餘和預算外收入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的技術貿易收入應納入本單位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促成技術貿易的中介方的中介服務費,由技術貿易各方協商議定。

第七章 技術貿易的稅收

第二十七條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及技術開發服務機構在技術貿易中所得的技術轉讓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和所得稅。企業單位和個人轉讓技術成果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第二十八條 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年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大中型企業暫免徵所得稅的限額可放寬到五十萬元。
第二十九條 個人的技術貿易收入,依法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條 對在技術市場管理和技術貿易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並作為對幹部、科技人員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對剽竊他人技術成果,侵犯他人技術權益者;未經批准擅自經營技術商品者;出售、轉讓技術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或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者,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關規定可分別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給予三千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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