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財政廳、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財政廳、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金融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3〕17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指省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主要用於省政府對全省地方金融企業發展、金融創新引導推廣、金融信息平台建設等方面給予引導支持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金融企業是指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金融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地方金融企業是指註冊地在我省的金融企業法人。
(二)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權益類交易和介於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私募投資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等。
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專項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地方金融企業發展。主要包括金融人才補助、新設金融機構總部補助、地方金融企業規模增量獎勵、雙優小額貸款公司定向費用補貼等方面。
(二)金融創新引導推廣。主要包括資本市場發展引導資金、金融創新試點獎勵資金等方面。
(三)金融信息平台建設。主要包括金融綜合服務信息平台、金融信息系統建設所需的設備購置費用、軟體研發費用和運營維護費用。
第六條 引導資金的申請條件
(一)金融人才補助。加大對金融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金融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3〕17號)要求,對符合條件的金融高端人才按規定給予適當獎勵。對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齊魯金融之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二)新設金融機構總部補助。完善全省金融體系建設,引導發揮“總部優勢”,對在我省新設立的金融企業法人機構、金融企業省級總部,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費補助。
(三)地方金融企業規模增量獎勵。對全省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達到一定等級的金融企業(銀行類和其他類A級、證券類和保險類BB級),對其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超過7%的部分,按照不超過2%的比例給予增量獎勵,獎勵資金上限為200萬元。獎勵資金納入金融企業當年收入核算。
(四)雙優小額貸款公司定向費用補貼。對全省績效評價A級以上、分類評級達到1級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上年度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按照不超過3‰的比例給予定向費用補貼(貸款平均餘額是指每季度末貸款餘額的平均值)。補貼資金納入小額貸款公司當年收入核算。
(五)資本市場發展引導資金。對我省已完成規範化公司制改制,申請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境外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且經具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或機構已經正式受理的企業,按照不超過申請募集規模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按照不超過募集資金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家企業補助資金不低於10萬元,不超過100萬元。對我省在齊魯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且進行直接融資的企業,給予每家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六)金融創新試點獎勵資金。引導和鼓勵各地、各金融企業和地方金融組織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金融產品、普惠金融、風險防控等方面進行創新,對有突出貢獻的金融創新試點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試點縣(市、區)、金融企業和地方金融組織予以獎勵。
(七)對省級金融綜合服務信息平台、金融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及運營維護等給予補貼。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七條 省金融辦負責引導資金的組織申報工作,並提出資金初步使用意見。省財政廳負責引導資金的預算管理和審定下達工作。省金融辦、省財政廳負責對引導資金的落實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金融企業、地方金融組織參照引導資金使用範圍和具體條件,以法人(或省級管理總部)為單位組織資金申報,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同級金融辦提出資金申請。申報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導資金申請檔案(正式公文);
(二)新設金融機構總部補助需提供:
1.新設金融機構總部補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2.相關審批檔案複印件及營業執照、金融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三)申報地方金融企業規模增量獎勵需提供:
1.地方金融企業規模增量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2.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等級證書複印件;
3.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利潤表複印件。
(四)申報雙優小額貸款公司定向費用補貼需提供:
1.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發放及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3);
2.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等級證書複印件;
3.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等級通報檔案複印件。
(五)申報資本市場發展引導資金需提供:
1.資本市場發展引導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4);
2.發行券商(或機構)出具的募集資金規模證明檔案。
(六)申報金融創新試點獎勵資金需提供:
1.金融創新試點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5);
2.金融創新情況報告(正式檔案)。
第九條 縣(市、區)金融辦匯總金融企業和地方金融組織引導資金申請後,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初審,聯合出具審核意見,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市金融辦。
第十條 市金融辦匯總各縣(市、區)、市屬地方金融企業和金融組織引導資金申請後,會同財政部門進行覆核,聯合出具審核意見,並於每年5月15日前報送省金融辦。金融企業省級管理總部、省屬地方金融企業和金融組織直接報送省金融辦。
第十一條 省金融辦對引導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提出資金初步使用意見,並於每年5月31日前送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審查後,撥付引導資金。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引導資金後,要於15個工作日內將引導資金撥付相關地方金融企業和金融組織。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省金融辦、省財政廳要不定期對引導資金的審核、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處理,保證政府引導政策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省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年度引導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出具績效評價報告,並以此作為今後政策調整的依據。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和地方金融組織須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引導資金。對虛報材料,騙取引導資金的,財政部門要追回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不按規定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和不按時報送相關數據的,根據具體情況,取消其參與申報的資格。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金融部門要做好引導資金的審核、撥付工作,加強對引導資金的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審核、檢查職責,導致地方金融企業和金融組織虛報材料騙取引導資金或挪用引導資金的,上級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4日。《山東省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金〔2014〕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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