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寧波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建立科學規範、高效透明的專項資金管理運行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4年12月30日印發了《寧波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15年1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5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寧波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 寧波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寧波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建立科學規範、高效透明的專項資金管理運行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退出、預算編制和執行、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用於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特定政策目標,在一定時期內具有項目支撐和專門用途的資金。
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按預算級次分為市本級支出和補助縣(市)區的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統籌安排、透明規範、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財政部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專項資金設立、退出等事項的審核工作,按規定程式報經審批;設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協同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二)業務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本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前期論證,提出績效目標;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細化安排建議;執行經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管理;按相關要求負責專項資金信息公示、公開工作;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安全,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稽核。
(三)審計部門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落實專項資金審計意見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察部門職責:負責受理針對專項資金監管情況的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違紀違規單位和人員。
第二章 設立和退出
第六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與部門事權相適應,符合國家、省、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其中,專項轉移支付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設立,用於辦理特定事項。
第七條專項資金設立應當從嚴控制,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已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質相似的專項資金。
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縣(市)區承擔配套資金,國務院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專項資金設立程式為:
(一)申請。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申請資料須包括設立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執行期限、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論證。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對專項資金的申請進行論證,形成論證報告。
(三)審定。財政部門依據論證報告,對擬設立專項資金的項目定期匯總報市政府審定,經審定後列入項目庫。
(四)設立。通過以上程式後,專項資金按預算編製程序列入下一年度預算,當年一般不安排資金。
上級政府或者部門要求市級設立配套資金的專項,可以適當簡化設立程式。
第九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新設立的專項資金執行期限限定為三年以內;已有的專項資金,有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期限規定的,從本辦法施行之日當年起,按三年時限執行。
第十條執行期滿後,專項資金不再納入下一年度預算,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滿之年進行評估論證,由財政部門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執行期滿後,專項資金應予取消。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取消: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
(二)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或者已完成。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設立條件失效或者廢止。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預算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和程式進行編制。業務主管部門對已列入項目庫的項目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市級財力情況,對專項資金支出預算進行匯總、平衡,納入市級財政預算草案,報市政府審定,並按法定程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在規定時間內批覆預算。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統一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用於市本級支出的專項資金,應當細化到具體項目和使用部門、單位,按支出功能分類科目(至項級)和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編制,納入資金使用部門的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第十五條預算執行期間,不追加專項資金預算。預算執行過程中的新增資金需求,統一列入項目庫,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時統籌考慮。
專項資金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管理需要選擇分配方法。對普惠性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對以區域、產業為主實施的競爭性項目,通過競爭性分配擇優確定實施主體;確需核定到具體項目的,實行項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競爭性分配為輔、項目法分配為補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及規定程式及時完成預算下達。對於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六十日內正式下達。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可分批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業務主管部門在預算下達後根據項目進度提交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管理,提高支出的及時性、均衡性和有效性。財政部門建立支出進度定期通報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預算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辦理。屬於政府採購項目的,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三公”經費、日常公用經費和工資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支出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按規定納入部門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據相同、用途相近的專項資金進行清理整合。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遇突發事件或者市委、市政府新出台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財政部門在與業務主管部門協商後提出統籌調度和安排使用各類專項資金的建議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支出預算進行調整。支出預算調整後,當年無法安排的原定項目,可順延至以後年度優先實施。
第二十三條經財政部門批覆的預、決算,應當在批覆後二十日內由各業務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形式、途徑等事項由財政部門統一明確。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分配過程和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公開。
以上公開事項,涉密信息除外。
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在預算年度形成的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寧波市市級部門預算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甬政辦發〔2014〕64號)執行。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構建起貫穿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全過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制。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六條新設專項資金必須申報績效目標,其他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商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包括績效內容、績效指標和績效標準。財政部門對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在批覆預算的同時批覆績效目標。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跟蹤管理和督促檢查。績效運行與預期目標發生偏離時,業務主管部門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對運行無績效、低績效的項目,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停止項目執行,財政部門也可報請市政府責令停止項目執行。
第二十八條預算年度結束後,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一)績效自評。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自評,重點評價產出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以及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編制績效自評報告報財政部門。
(二)自評抽查。財政部門有針對性地選擇部分自評項目實施抽查,重點檢查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情況和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
(三)重點評價。財政部門應當邀請市人大、政協相關工作委員會共同選取社會影響較廣、與民生保障和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重大專項資金,實施重點績效評價,對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資金管理效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進行全面、綜合評價。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及時反饋,並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推進專項資金預算績效公開工作,將評價結果尤其是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的民生項目和重點項目資金績效情況公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根據項目進展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和自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情況,及時採取通報、調減預算、暫停撥付直至收回資金等措施。
第三十二條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實施審計檢查。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當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
第三十三條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市屬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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