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行動”寧波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寧波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鳳凰行動”寧波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於2022年2月18日發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鳳凰行動”寧波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2年2月18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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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鳳凰行動”寧波計畫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21〕48號)檔案精神,為有效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推動企業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推進“鳳凰行動”寧波計畫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按照“鳳凰行動”寧波計畫,為加快推動企業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而設立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堅持“績效導向、市縣聯動、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制定落實“鳳凰行動”寧波計畫工作考核辦法,提出年度工作要點,考核任務分解方案,研究提出專項資金細化安排建議和績效目標,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補助對象、申報材料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對象,主要包含以下幾類:
1.因上市掛牌而開展股份制改造導致成本增加的相應貢獻人;
2擬在境內上市並已進入輔導期的企業;
3.遞交境內材料並已得到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受理的企業;
4.新上市的國家級單項冠軍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端服務業企業和科創板企業;
5.境外上市企業,或以紅籌方式上市的企業;
6.以發行存托憑證等方式實現二次上市的上市公司;
7.開展重大資產重組,以及併購重組本地非關聯未上市關聯企業且併購金額在併購對象淨資產2倍以上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掛牌企業);
8.通過配股、增發、優先股、可轉債、公司債、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開展再融資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掛牌企業);
9.新設或增加實收資本金的證券期貨法人機構;
10.承擔資本市場人才庫建設的主體。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不同補助對象的申報材料和補助標準分別如下所示:
1.因上市掛牌而開展股份制改造導致成本增加的相應貢獻人:
(1)申請專項資金的請示;
(2)企業開展股份制改造的具體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基本情況,與相關中介機構簽署的契約,中介機構資質證明、股份制改造方案與實施過程,以及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相應貢獻人的成本增減情況;
(3)對形成相應貢獻的自然人的補助,由擬上市企業實際控制人關聯企業代為申請,並提交受益人本人的簽字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複印件;
(4)相關工商登記變更材料複印件,相關稅單複印件,財務審計報告,涉及土地、房產以及其他經營性資產變更、過戶的,也應提交相應佐證資料;
(5)申請專項資金的申請表;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補助標準: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金的,根據所形成的綜合貢獻率(含地方財政、產值、創新能力、就業等方面指標,下同),給予獎勵。同一控制下企業因上市而涉及土地、房產以及其他經營性資產變更、過戶的,根據所形成的綜合貢獻率給予獎勵。
2.擬在境內上市並已進入輔導期的企業:
(1)申請專項資金的請示;
(2)寧波證監局輔導備案受理函複印件;
(3)申請專項資金的申請表;
(4)企業承諾在3年內申報的承諾函;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補助標準:最高200萬元,未按照承諾函要求在期限內申報的,應返還相關補助。
3.遞交境內材料並已得到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受理的企業:
(1)申請專項資金的請示;
(2)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上市申請材料受理函複印件;
(3)申請專項資金的申請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補助標準:最高100萬元,撤回材料的,應返還相關補助。企業按照甬金辦〔2018〕50號檔案相關規定享受過100萬元進入輔導期獎勵,但尚未享受申報獎勵的,可在申報後享受最高200萬元補助。
4.新上市的國家級單項冠軍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端服務業企業和科創板企業:
(1)申請專項資金的請示;
(2)申請專項資金的申請表;
(3)企業具備相應資質的佐證材料(國家級單項冠軍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需提供入選證明,高端服務業企業應在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擬上市企業名單內);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補助標準:國家級單項冠軍企業補助200萬元,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端服務業企業、科創板企業補助100萬元。
5.境外上市企業,或以紅籌方式上市的企業:
(1)申請專項資金的請示;
(2)企業在境外上市的證明檔案或證明材料複印件;
(3)申請專項資金的申請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補助標準:最高300萬元。
6.以發行存托憑證等方式實現二次上市的上市公司:
(1)申請專項資金的請示;
(2)企業二次上市的證明檔案或證明材料複印件;
(3)申請專項資金的申請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補助標準:最高50萬元。
7.開展重大資產重組,以及併購重組本地非關聯未上市企業且併購金額在併購對象淨資產2倍以上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掛牌企業):
(1)申請專項資金的請示;
(2)上市(新三板掛牌)公司開展併購重組的相關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併購方和被併購方基本情況,併購重組目的、方案與實施過程,交易實際發生額等;
(3)相關資產過戶、工商登記變更材料複印件,相關稅單複印件,財務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按照開展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申請補助的,應提供監管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檔案或證明材料複印件;按照併購本地非關聯未上市企業標準申請補助的,應提供併購契約、股權架構說明、審計報告或評估報告等證明併購行為符合補助標準;
(4)企業承諾不以同一事由申請其他部門併購重組獎勵的承諾函;
(5)申請專項資金的申請表;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補助標準:按併購交易實際發生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8.通過配股、增發、優先股、可轉債、公司債、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開展再融資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掛牌企業):
(1)申請專項資金的請示;
(2)再融資相關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再融資目的、方案與實施過程,募投項目情況,投資寧波本地金額和投資進度等;
(3)監管部門相關批覆檔案複印件,資金到賬相關單據複印件;
(4)募集資金需要分步到位的,企業應出具承諾保證按照再融資方案確定的比例和金額投在寧波;
(5)申請專項資金的申請表;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補助標準:按募集資金投資在寧波市內的實際投資額(含補充流動資金)的3‰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家企業年度最高補助100萬元。市外上市公司募投項目落地寧波,且對地方就業、稅收等作出貢獻的,可參照享受政策。
9.新設或增加實收資本金的證券期貨法人機構:
(1)申請專項資金的請示;
(2)新設或增加資本金的證明檔案(金融許可證,工商、稅務登記相關資料)複印件;
(3)新設或增加實收資本金情況及過程說明;
(4)申請專項資金的申請表;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補助標準:新設證券期貨法人機構總部按其註冊資本的4%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1億元。增加實收資本金的,按增加額3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上、5億元以上,分別給予10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補助。
10.承擔資本市場人才庫建設的主體:
(1)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等資料;
(2)資本市場人才庫年度培育情況說明;
(3)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補助標準:視年度人才庫建設情況予以補助,最高200萬元。
第三章 撥付程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每年申報一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上年10月至當年9月的相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 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於當年10月20日前上報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必要時委託相關中介機構)對各區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於當年11月15日前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
第八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年度部門預算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下發轉移支付資金下達檔案。各區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將資金撥付給屬地內的相關企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企業、個人要據實報送申報材料,對於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取消其申請資格、追回騙取的有關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專項檢查,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業機構協助監督工作。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和部門職責,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全過程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十一條 企業已享受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相關補助的,相應扣減對應的補助資金。
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中政府補助政策如與其他市級政策重疊以及補助情形重複的,企業不重複享受。
第十三條 2020年10-12月間存在申請補助事項的,按甬金辦〔2018〕50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2021年起存在申請補助事項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申報時間另行通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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