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常州市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常州市為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更好地發揮專項資金在支持經濟發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強社會事務管理等方面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常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更好地發揮專項資金在支持經濟發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強社會事務管理等方面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市級財政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政府性資金,其來源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範運行、突出績效、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綜合管理、組織協調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巨觀管理和相關制度的研究制訂;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四)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五)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是本部門(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市財政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單位)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制定管理流程,開展日常檢查,規範專項資金管理;
(二)根據本部門(單位)工作職責,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申請;
(三)按照規定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專項資金申報,負責審核與專項資金相關的項目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執行已經批覆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五)組織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六)按照績效管理要求,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六條 嚴格控制新設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設立。
第七條 設立專項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明確設立依據、資金用途、執行期限、績效目標,並編寫可行性報告。
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設立條件、規模、期限、用途、支持對象、支持範圍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時,市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專家論證等方式聽取意見。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國家、省和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確需延續的,在執行期滿前一年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條 專項資金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後,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明確資金用途、支持對象、執行期限、部門職責、分配方法、支出管理、績效管理、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現有專項資金清理制度和專項資金定期評估機制。
經清理,將專項資金整合為民生保障及社會事業、基本建設、產業扶持和其他項目四大類,並建立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二條 經清理、評估,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關建議:
(一)對法律、法規、規章等有明確規定的,建議原則上予以保留;
(二)對支持方向、支持對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建議予以歸併;
(三)對設立依據已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議予以調整;
(四)經監督檢查、績效評價或者專項審計,發現績效評價結果與原設立的目標任務差距較大的,或者發現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整改無效的,建議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五)原設立目標任務已完成或者不符合現實需要,設立依據不充分或者發生重大調整,相關政策已經到期,執行背景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由市場調節的,建議予以撤銷。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項目庫分為業務主管部門(單位)項目庫和財政部門項目庫。
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在其項目庫中完善項目評審結果、資金需求等信息,並同步設立績效目標、確定申報項目,報市財政部門備選。
市財政部門重點審核備選項目的設立依據、績效目標,對部分項目組織專項評審。評審後,將滿足條件的備選項目納入財政部門項目庫,根據市級財政可承受能力,分年度、分來源安排專項資金預算。
項目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專項資金安排原則上不得與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者生產總值等相掛鈎。
第十五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申請。預算申請應當細化到具體項目和使用單位,不得採取先定支出總額再安排具體項目的辦法。
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實施計畫合理申請資金預算,跨年度項目應當分年度安排項目資金。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設定的市級預備費外,各專項資金不得再設立預備費、機動經費、準備金等。
第十六條 與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預算申請相關的項目,應當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前置審批的,申報前應當依法完成相關審批手續。基本建設類項目應當依法立項,電子政務項目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確定市人民政府與轄市(區)人民政府支出責任,遵循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市級財政事權由市人民政府承擔支出責任;轄市(區)財政事權由轄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支出責任。市人民政府與轄市(區)人民政府共擔財政事權的,市人民政府通過安排專項資金等轉移支付體現市級財政支出責任。
第十八條 創新專項資金支持方式,減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採取依法設立基金等方式提高專項資金有償使用比例。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遵循統籌兼顧、量力而行、保障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安排專項資金預算,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形成市級預算草案,依法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二十條 除救災等突發事項外,當年度一般不增加專項資金預算支出的調整事項。確需調整的,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依法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五章 專項資金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後,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申報工作。需要發布申報指南的,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予以發布,並在申報指南中明確資金用途範圍、支持對象、申報條件、申報程式等。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申報實行信用承諾制,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以同一項目申報多個專項資金的,申報主體應當在申報材料中說明已申報或者已獲得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原則上同一項目只能享受一項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十四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專項資金分配可以採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法。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及時分配專項資金。
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原則上應當在當年度6月30日前分配專項資金;超過當年度9月30日仍未分配,且無正當理由的,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條 屬於市級財政事權,委託轄市(區)財政支出的,市級財政應當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得要求轄市(區)財政安排配套資金;屬於市人民政府和轄市(區)人民政府共擔財政事權的,市和轄市(區)財政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安排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預算下達的科目和項目執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下級財政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不得從專項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執行管理,監控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專項資金支出進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當年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告,由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收回專項資金。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結餘結轉資金管理,及時清理盤活專項資金。
結轉滿兩年的專項資金和專項資金結餘,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收回。其中,轄市(區)財政部門結轉滿兩年的專項資金,轄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後向市財政部門報告,由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收回專項資金。
第六章 專項資金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對專項資金實施從預算編制、執行到監督的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申請時,同步按要求編制明確、具體的績效目標。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績效目標審核,將其作為預算編制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並將審核確認後的績效目標予以批覆下達。績效目標一經批覆下達,不得隨意調整。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和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客觀公正地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單位,並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掛鈎機制。對於績效好的項目,原則上予以優先保障;對於績效一般的項目,予以督促改進;對於交叉重複、碎片化的項目,予以調整;對於低效無效資金,予以削減或取消資金。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和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和省關於預算公開等有關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外,市財政部門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目錄。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等信息,逐步推進績效信息公開透明。
對於實行因素法分配的項目,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公開分配因素、權重和分配結果;對於實行申報制的項目,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公開項目申報指南、分配結果等;其他項目應當公開分配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規定收回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申報專項資金:
(一)以虛報、冒領、多頭申報、偽造材料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拒絕、干擾或者不配合專項資金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等工作的。
本條前款規定的情形,經轄市(區)有關部門自行查出的,由轄市(區)財政部門會同轄市(區)相關部門組織收回並上繳市級財政;經市級有關部門查出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收回專項資金。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因素法,是指根據與支出相關的因素並賦予相應的權重與標準,對專項資金進行分配的方法。
本辦法所稱項目法,是指根據相關規劃、競爭性評審等方式將專項資金分配到特定項目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8日發布的《常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常政規〔201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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