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連雲港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是連雲港市為了進一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依據《政府投資條例》《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連雲港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連雲港市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依據《政府投資條例》《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包括以下資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
(五)行政事業單位經批准用於項目建設的資產置換收入、部門預算(結餘)資金、非稅資金等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防災減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發揮好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規範有序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第五條  建立部門聯動、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的管理機制,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市政府投資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和計畫的編制、下達和執行情況管理,負責項目審批、竣工驗收、後評價等;
(二)市財政部門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計畫編制和執行,以及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市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審計監督;
(四)市檔案部門負責對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檔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五)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水利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能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七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未規定為前置手續的,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選擇辦理時序。在充分分析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和落實主要建設條件的基礎上,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內容。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可自行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依法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對其理由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項目初步設計由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投資概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應當包括國家和省、市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初步設計及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經批准(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十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估算總投資超過項目建議書匡算總投資10%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項目建議書。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檔案中規定檔案的有效期,批覆檔案有效期一般為一年;涉及跨區域、跨流域、投資較大或技術方案複雜的重大項目,批覆檔案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項目在批覆檔案有效期內未辦結下一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審批手續,或未開工建設,需要延長有效期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批覆檔案有效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原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延期。原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檔案。批覆檔案有效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或者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且前期工作達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項目,原則上不再編報項目建議書,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部分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以及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危化、易爆、實驗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視情況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政務信息化項目簡化審批程式按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一條  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項目成熟程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儲備,研究提出近三年內要續建、新建的政府投資項目及建設計畫,報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總體銜接平衡後,形成市級項目儲備庫,納入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系統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是進行項目投資決策、審批和編制年度計畫的重要依據。未納入市級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能進入項目前期審批環節。
縣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於每年第四季度啟動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編制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項目建設工期、年度投資和資金籌措等情況,提出項目建設年度計畫申請。
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本級政府可用資金規模、項目建設輕重緩急程度等,會同財政及行業主管部門統籌提出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建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下達。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年度計畫制定部門按原決策程式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安排,應優先保障急迫性強、成熟度高、人民民眾最關心的項目建設。政府投資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對政府性資金收支進行專項核算,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遵守安全生產、質量管理、招標投標、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
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檔案和審批程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應當採用集中建設方式組織實施。非盈利性工程項目範圍按《江蘇省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蘇政傳發〔2020〕40號)和市有關規定執行。採用集中建設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分工開展相關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該嚴格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批覆的概算進行造價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前報告,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調劑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並在國家規定的各專項驗收合格後,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完成轉入試運行一年內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財政部門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五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後評價。項目後評價不得委託參與同一項目前期工作和與項目建設實施等工作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承擔。
後評價應當依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建設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對發現的重大共性問題,向本級政府報告。
對後評價發現的問題,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改進。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及時報送項目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批准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四)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單位應當在連雲港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系統如實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國有企業、政府融資平台等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各開發園區、雲台山景區的政府投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連雲港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連政發〔2009〕48號)及依據該辦法制定的政府投資管理相關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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