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是常州市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實施程式和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常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實施程式和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儲備、決策審批、資金使用、建設實施、竣工驗收、資產移交、稽察監督和後評價等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等項目。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四)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五)用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第三條 本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轄市、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嚴格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基礎設施、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安全、農業農村、交通、水利、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歷史文化保護、社會管理等公共領域項目,原則上不直接投向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經營性項目。
政府投資方向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時調整最佳化,建立政府投資方向定期評估調整機制。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投資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綜合管理,牽頭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建設、三年滾動計畫和年度計畫編制及組織實施、立項審批、後評價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計畫編制和執行,以及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執行情況、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市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檔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等監督管理職能。
市工業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建設等監督管理職能。
第二章 項目計畫管理
第八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列入儲備庫的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專項發展規劃。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行分類滾動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規劃執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 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根據有關發展規劃和項目成熟程度,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畫(以下簡稱三年滾動計畫)的申請。市投資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聯合論證項目的必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經論證通過後列入三年滾動計畫。對擬列入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市財政部門應當保障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
對列入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可開展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報批工作。
第十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根據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納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從三年滾動計畫中選取。
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於每年八月底前向市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納入年度計畫初步方案的申請,對申報項目的研究應當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區域位置、投資主體、項目類別、決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說明;
(二)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建設周期、年度投資計畫;
(三)項目建成後的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四)應當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十一條 年度計畫初步方案項目分為續建項目、新建項目、預備項目三種類別:
(一)續建項目是指已開工建設,延續到本年度計畫內繼續實施的項目;
(二)新建項目是指建設條件具備,在本年度計畫內必須落實資金等保障要素,確保開工的項目;
(三)預備項目是指在本年度計畫內進一步最佳化建設方案,積極落實資金等保障要素,爭取開工的項目。
第十二條 年度計畫財政性資金安排應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管理,市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結合年度財政性資金來源綜合平衡後,提出年度計畫初步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市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及時做好下達年度計畫的具體工作。
正式下達的年度計畫項目分為續建項目和新建項目兩類,預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列入年度計畫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度計畫內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進度,按照規定及時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十四條 年度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
年度計畫確需調整的,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於當年七月底前,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申請。市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年度計畫調整的初步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年度計畫調整方案的議案或者報告。
第三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按照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市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構成以及預期效益進行初步分析闡述,並提供相應的決策依據及其他申報材料。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委託投資評審機構等專業機構對項目開展評審和事前績效評估。
第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技術方案和經濟社會效益、投資估算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明確建設資金來源構成和籌措方案,投資估算應當經市財政部門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
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核定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根據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範圍,並列明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選型等。投資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必要時,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組織開展專家諮詢論證活動。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預算編制。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報批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內容均應符合規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二十條 組織編制和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單位,應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附屬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諮詢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等方式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對部分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建、擴建項目,或者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審批程式和審批內容,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應急工程項目、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可以直接報批實施方案。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經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資源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和建設監理制等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名稱及其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可以推行代理建設制度。項目單位應當與代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項目批覆檔案的規定,執行項目的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建設工期等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費應當納入項目投資概算,並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有關設備材料採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招標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市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政府投資項目時,應當依法出具招標方案核准意見,明確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投資概算,根據項目契約和建設進度,申請撥付財政性資金。對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批准的建設方案建成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項目完工後三個月內辦理項目驗收手續,並做好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的具體工作,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將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批覆。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項目單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後,應當按照經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以及有關規定移交固定資產。
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後結餘的政府投資資金,或者項目終止後尚未使用的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全部繳回國庫。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將政府投資項目的基本概況向市檔案管理部門備案;工程竣工時,檔案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參加檔案驗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年度計畫的編制、執行和調整等情況,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審查。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公開年度計畫、項目審批和實施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公眾參與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檢查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建立檢查成果共享機制以及聯合稽察等協作機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工程質量、投資效益和資金安全等方面進行稽察。
第三十九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工程諮詢單位進行後評價,但不得委託參與同一項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設活動的工程諮詢單位承擔。
項目後評價應當對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檔案進行對比分析,對項目審批、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評價,提出綜合評價意見及對策建議。
對項目後評價發現的問題,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改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代建單位、工程諮詢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市級城市運營公司及相關單位,使用政府投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等非貨幣資產的建設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7日發布的《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常政規〔201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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