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標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5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突出發展主題,著力爭先創優,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組織程度和辦事效率,確保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工作目標管理是市政府圍繞經市人代會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通過分解細化,組織實施,檢查考核,評比獎勵等管理手段,對實施目標進行有效激勵和控制;是總攬全局、協調各方、推進工作、抓好落實的有效抓手。
  第三條 成立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標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全市目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以及市發改委、市經貿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統計局、市監察局、市建設局、市農林局、市外經貿局、市法制辦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其具體職責是:
   (一)擬訂政府工作目標方案,組織編制全市年度重點目標和市政府工作年度目標任務(藍皮書);
  (二)對政府工作目標任務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匯總分析和考核評比,對全市目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提出和匯總編制每年為民辦實事項目,並督促實施。
第二章 目標制定和下達
  第四條 政府工作目標分為全市重點目標、部門(地區)目標兩大類,目標設定注重科學發展,注重結構調整,注重真抓實幹,圍繞集約利用土地,加大科技投入,促進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等新興產業和服務業發展,強化品牌意識等內容加大考核力度,突出先進性、導向性和可操作性。為便於考核,所有目標應儘可能量化。
   (一)重點目標:體現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體要求和部署,並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相銜接。全市重點目標由重點責任目標和轄市區調控目標兩部分組成。重點責任目標主要包括全市重點工作目標、重點項目目標和為民辦實事目標等內容;轄市、區調控目標由反映地區發展狀況的主要經濟社會發展指標組成。
   (二)部門(地區)目標:是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序列的各部門和各轄市、區政府圍繞全市年度重點目標任務,結合本部門(地區)實際而確定的部門(地區)年度工作任務。部門目標(地區)是全市重點目標的具體體現和基本保證。
  第五條 年度目標的制定程式
   (一)全市重點目標由市目標辦根據政府工作報告和市政府年度工作的總體要求,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基礎上進行編制分解,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落實到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二)部門(地區)目標由市各有關部門和各所轄市、區政府制訂並報經市目標辦審核同意後,列入全市目標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和一般的競爭性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列入目標管理。
   第六條 全市重點目標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七條 重點目標、部門(地區)目標確定之後,由市目標辦彙編成“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任務”(藍皮書)下達全市,並據此跟蹤、檢查和考核評比。
第三章 目標執行和檢查
   第八條 建立工作網路。各部門、各地區均應按照目標任務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工作計畫和保證措施,確保各項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同時,各部門、各地區要指派一名中層幹部作為目標管理聯絡員負責目標執行情況的信息溝通。
   第九條 建立檢查督辦制度。各部門、各地區要按時向市目標辦報送本部門、本地區所承擔的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按各位副市長分工,實行目標管理歸口制度,確定各歸口召集單位,負責本歸口目標管理的有關召集聯絡工作。市目標辦會同各歸口召集單位定期分片召開聯絡員工作例會,對全市目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並不定期組織對全市重點目標任務進行檢查督促,促進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
  第十條 建立重點目標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建立並實行重點項目目標月報制度,重點工作目標、為民辦實事目標和轄市、區調控目標季報制度、部門(地區)目標半年報制度等。全市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由市目標辦每季向市政府報告一次,每半年向全市發布。
第四章 目標考核
  第十一條 目標考核評比實行半年度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考核內容為列入“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任務”(藍皮書)的各項工作,考核對象為各責任部門和地區。
   第十二條 半年度考核以各地區、各部門自查為主,由各歸口召集單位組織並向市目標辦報送目標進展情況。市目標辦組織抽查,並根據考核結果,分階段發放全市目標管理基本獎。
   第十三條 年終考核設開拓爭先獎、組織服務獎、支持服務獎、優秀項目獎、為民辦實事優秀項目獎和目標管理特別獎6個獎項。
   (一)開拓爭先獎授予全面完成調控目標,積極完成市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開拓爭先成績突出的轄市、區,獎勵名額為3名;
(二)組織服務獎授予全面完成各項目標任務,開創工作新局面,在組織實施全市重點目標中成績顯著,對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政府部門,獎勵名額為15名;
   (三)支持服務獎授予全面完成地方政府設定的重點目標,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支持配合地方經濟建設成績突出的國家或省屬在常單位,獎勵名額為5名;
   (四)優秀項目獎授予列入當年重點項目目標,全面完成建設任務,質量優良,技術先進,效益良好的竣工項目,獎勵名額為10名;
  (五)為民辦實事優秀項目獎授予完成情況突出,民眾反映較好的為民辦實事項目,獎勵名額為3名。
  (六)目標管理特別獎授予在開發區投資強度和產出密度、招商引資、科技投入、新興產業、服務業、品牌建設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有關單位和引進外資大項目的有功人員。
   第十四條 年終考核工作開始前實行參評資格審查。
   在年度考核開始前,由市監察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局等有關部門向市目標辦提供發生“一票否決” 問題單位的名單。由市統計局、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局、市科技局等有關部門分別按各自職責範圍對各單位年度指標和工作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把關。
  凡經審核年度發生“一票否決”問題或未全面完成重點目標任務的單位,不得作為目標管理開拓爭先獎、組織服務獎和支持服務獎的候選單位。
  各轄市、區的地區生產總值、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實際利用外資等四個指標中,如有2個及2個以上指標增長速度低於全市平均增速的,不得參加開拓爭先獎的評選。市有關部門未能完成引薦外資目標的,不得參加組織服務獎的評選。
  第十五條 年終考核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為各獎項候選對象推薦產生階段。
  採取“分口推薦”與“全市互評”相結合的方法推薦出開拓爭先獎、組織服務獎和支持服務獎的候選對象。“分口推薦”占40分,“全市互評”占60分。
  “分口推薦”由各歸口召集單位組織歸口內各單位,對照目標要求進行歸口評議,對歸口內所有單位分“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次進行推薦投票。各召集單位將歸口內所有單位的得票折算成相應分值後,報市目標辦匯總。計算公式為:
  各單位“分口推薦”得分=40× +40×80%× +40×60%×
  “全市互評”由符合參評條件的單位向市目標辦申報,並提交申報材料。市目標辦組織所有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的轄市、區政府和部門負責人對符合參評條件並提交申報材料的單位和項目進行無記名推薦投票。推薦出5個開拓爭先獎候選單位、24個組織服務獎候選單位、8個支持服務獎候選單位,並將各單位推薦得票折算成相應分值。
 市目標辦將各單位“分口推薦”與“全市互評”所得的相應分值相加,按得分多少和規定名額,提出參加第二階段考評的候選對象。
  15個優秀項目獎候選項目、4個為民辦實事優秀項目獎候選項目由市目標辦組織所有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的單位對符合參評條件並提交申報材料的考評項目進行無記名推薦投票,按得票多少和規定名額提出候選對象。
  目標管理特別獎由市目標辦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出考評初步結果。
  (二)第二階段為對各候選對象綜合測評階段。
  由市目標辦分別組織各位副市長、市政府工作目標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和各轄市、區政府負責人,在參閱申報材料的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測評投票。推薦出3個開拓爭先獎單位、15個組織服務獎部門、5個支持服務獎部門、10個優秀項目獎項目、3個為民辦實事優秀項目獎項目。完成目標任務得實績分100分,副市長考核35分,轄市、區測評35分,領導小組考核30分。
  (三)第三階段為確定考評結果階段。
  市目標辦匯總考核測評結果,各候選對象最後得分取整數。按照得分高低和規定名額提出獎勵建議名單,同時將匯總的特別獎考評結果一併經市政府工作目標管理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後,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
第五章 獎懲辦法
  第十六條 年度目標管理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獎金分為四類,分別是目標管理基本獎、目標管理考核獎、目標管理先進獎和目標管理特別獎。
  (一)目標管理基本獎標準為在職人員人均5000元/年,分階段於半年度和年終考核工作結束後發放。
  (二)目標管理考核獎獎給完成全市重點目標的市屬責任部門在職人員,由市目標辦會同市財政、人事部門提出具體獎勵標準建議,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目標管理考核獎應根據當年全市目標完成情況和財政狀況適當浮動,在每年度全市目標考核工作完成後按確定的基數和在職人員數發放。
  (三)目標管理優秀獎獎給評為開拓爭先獎、組織服務獎、支持服務獎、優秀項目獎的單位,由市政府通報表彰並頒發證書和獎金。開拓爭先獎每個獲獎單位獎15萬元,其中20%獎給黨政一把手;組織服務獎和支持服務獎每個獲獎單位獎10萬元,其中30%獎給領導班子;獲得優秀項目獎和為民辦實事優秀項目獎的責任單位每個項目獎2萬元,項目實施單位可另外自籌發放獎金2萬元,自籌發放部分由市目標辦開具發放通知,不占用部門獎金控制指標。
  (四)目標管理特別獎獎給在開發區投資強度和產出密度、招商引資、科技投入、新興產業、服務業、品牌建設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有關單位和引進外資大項目的有功人員。
開發區投資強度按該開發區成立以來每畝開發面積累計完成投資比上年累計完成投資增加數考核,每增加20萬元,獎勵5000元;開發區產出密度按當年每畝開發面積內完成的業務總收入比上年增加數考核,每增加30萬元,獎勵5000元;
  招商引資對轄市、區按當年實際到帳外資占全市實際到帳外資的比重進行考核,比上年每提高0.5個百分點,獎勵5000元;對市有關部門按當年引薦外資目標進行考核,對完成目標的部門,按在職人員人均1000元給予獎勵,對超額完成部分,按照超額比例給予獎勵;對未承擔引資目標的部門引薦外資參照此標準給予獎勵。另外,對引進外資大項目的有功人員也給予特別獎勵,單個項目當年實際到帳外資2000萬美元以上的,每個項目獎勵2萬元;實際到帳外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每個項目獎勵3萬元;實際到帳外資5000萬美元以上的,每個項目獎勵5萬元;實際到帳外資1億美元以上的,每個項目獎勵10萬元。
  科技投入按當年轄市、區科技三項經費占本級財政總支出的比例考核,每提高0.2個百分點,獎勵5000元;
  新興產業按當年轄市、區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等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工業增加值的比重考核,每提高0.2個百分點,獎勵5000元;
  服務業按當年轄市、區服務業增加值增長速度考核,高於全市服務業增加值增長速度的,每高出2個百分點,獎勵5000元;
  品牌建設按當年新增全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及江蘇省著名商標考核,每新增1個全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獎勵2萬元,每新增1個江蘇省著名商標,獎勵5000元。
   第十七條 對年度發生“一票否決”或未完成重點目標任務的部門,在職人員不發放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獎。
   第十八條 在全市目標管理年終考核的同時,由市目標辦、市人事局組織評選全市目標管理優秀聯絡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年度目標管理獎勵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後,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含政府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委員會等)名義開展的各專項考核和表彰獎勵內容已納入全市政府工作目標管理,不再單獨進行考核。各部門系統內的工作考核,市財政不再安排獎勵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標管理辦法》(常政發〔2004〕86號檔案)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一: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單位名單
  附屬檔案二:2005年政府工作目標管理歸口管理單位名單
  附屬檔案一:
  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單位名單
  轄市、區(7個):
   金壇市、溧陽市、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戚區。
  政府部門(46個):
  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研究室)、發改委(信息辦)、經貿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農林局、外經貿局、文化局、廣電局、衛生局、人口與計生委、審計局、環保局、規劃局、房管局、園林局、城管局、體育局、統計局、旅遊局、物價局、糧食局、機關事務局、民族宗教局、信訪局、人防辦、外事辦、法制辦、台辦、僑辦、行政服務中心、供銷社、地震局、安監局、國資委。
  國家或省屬在常部門(17個):
   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檢局、海關、藥品監督局、安全局、供電公司、電信公司、郵政局、菸草局、氣象局、鹽務局、海事處、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銀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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