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常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頒發常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辦法的通知》是2003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常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3年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辦法》已經2003年9月1日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頒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常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畫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並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總體規劃。
  第四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其所屬有關部門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績要納入各級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內容。對目標管理責任考核不達標的部門或者單位及其負責人在評比先進與表彰方面實行“一票否決”。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六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實施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三)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負責計畫生育幹部培訓;
   (四)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綜合管理,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規劃,指導和監督計畫生育技術和藥具的發放,配合衛生部門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
   (五)負責計畫生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六)負責計畫生育的統計;
   (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八)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有利於計畫生育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計畫生育機構,配備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人口與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二)開展計畫生育政策法規、婚育知識、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和諮詢服務;
  (三)組織實施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年度實施方案;
  (四)與本管轄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五)積極開展計畫生育知識普及、知情選擇、隨訪服務,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計畫生育職責。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實行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面向民眾進行以傳播新的婚育觀念、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計畫生育科學知識為重點的宣傳;
(二)負責對居住在本區域內的育齡婦女進行管理服務;
  (三)及時採集、變更、核定和上報已婚育齡婦女信息;
  (四)為實行計畫生育的公民兌現省《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政策;
   (五)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委託,與流出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畫生育實施契約,並檢查契約的履行情況;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計畫生育工作義務的職責。
  第九條 計畫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工商、衛生、教育、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履行市、轄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職責。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媒體應當定期進行人口與計畫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畫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有依法落實本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責任。各單位應當明確計畫生育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各單位應將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民眾性創建文明單位活動,將是否達到計畫生育規定指標作為評比先進(文明)單位、個人的條件。
  第十一條 城市應當依託社區,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機制,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
  育齡人群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有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其他人員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婚嫁外地而戶口未遷出的,由戶籍所在地向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婚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管理。
   構建社區計畫生育服務平台,積極為社區居民提供生殖保健、科普知識、優生優育、藥具發放服務。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現居住地政府應當將流入人口納入本地經費投入的總人口基數計算,給予必要的經費投入,將流動人口違法生育情況作為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
  流動人口外出前,應當到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還應簽訂流出已婚育齡婦女實施契約,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定期向其戶籍地反饋避孕節育情況。
   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交通等部門在為成年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外來人員就業證、運輸證等證照時,應當核查其婚育證明,並在證照辦理後三十日內將查驗結果通報同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房屋出租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的具體要求,配合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 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第十五條 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應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領取並填寫《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表》,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後,由申請人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人送交《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表》時,應附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等相關材料,屬於需申請一孩病殘醫學鑑定的,還應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治療資料(其中身份證、結婚證原件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經辦人當場審核後退還本人);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審批表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轄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三)轄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擬批准的應當在發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十日。符合條件的,發給常州市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的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夫妻中男方為本市居民,女方為外省市居民,婚後居住本市的,其生育申請可以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婚育證明,由男方戶籍所在地的轄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由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下旬審批一次。
  市、轄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均應於批准後七日內上報上一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收養子女應憑轄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由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不得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法規,送養人不得以無子女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
  第十七條 已生育過孩子的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省《條例》規定生育條件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共同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結婚生育前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單獨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個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離婚者且只生育一個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後生育一個孩子,離婚或者喪偶後,沒有再婚的一方。
   已在外省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其子女常住戶口遷入本市後,符合條件的,應當換領本市核發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因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違反省《條例》規定生育孩子或者領證後婚姻、生育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不再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所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屬無效證件,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孩子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登記表》,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初審後,由申請人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並附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生育情況等有關證明;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從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對於符合條件的,報轄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轄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從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按上述標準一次性領取,也可按每月不低於二元的標準領取。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轄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轄市、區財政支付。
   符合前三項規定,喪偶或者離婚後,沒有再婚的,由撫養孩子一方所在工作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 持有市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醫療等方面可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可按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報銷保育費和雜費,雜費報銷至國中畢業;
   (二)獨生子女醫療費由其父母雙方工作單位每年分別給予不低於二百元的報銷,獨生子女醫療費用報銷至十八周歲。夫妻所在工作單位實行子女統籌醫療的,按統籌辦法執行。有條件的企業還可建立工資總額4%補充醫療保險,列入成本;
   (三)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獨生子女戶,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學的學費,有關學校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公費生標準減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以上(一)(二)項報銷費用,有工作單位的,上半年男方單位支付,下半年女方單位支付;喪偶或者離婚後,沒有再婚的,由撫養孩子一方所在單位支付。
   轄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符合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條件的夫妻經審批後自願放棄生育的,可由工作單位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五條 依法生育子女且自覺落實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的育齡婦女,當年未發生非意願妊娠的,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當其獨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發生意外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再生育且不收養子女的,經轄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核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退休時,由其工作單位一次性發給伍仟元以上的補助費;
   (二)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轄市、區人民政府採取設立計畫生育公益金和提供生活保障等形式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基層組織要建立計畫生育激勵機制,落實對實行計畫生育家庭的獎勵和優惠政策。
  城市要積極建立並發展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
  農村要堅持政策扶持、集體補助、個人交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起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制度,並在分配集體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訓、就業、就醫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
  對實行計畫生育的貧困戶要給予生活保障補助,實行社會救助。
第五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設立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優勢互補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和執業許可證批准的服務範圍內,普及避孕節育、生殖科學知識,為公民提供避孕節育知情選擇、生殖道感染綜合防治、避孕節育不良反應監測與防治、出生缺陷干預等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計畫生育、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提倡公民以避孕為主實行計畫生育。公民享有對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知情選擇的要求,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應在生育後三個月內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條 禁止利用超音波等儀器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因生育病殘兒經鑑定獲準再生育者,如為伴性遺傳性疾病需要進行性別鑑定的,由市級以上病殘兒鑑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性別鑑定;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市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接受以下計畫生育手術者,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其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節育手術假期為: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2天;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的,手術當日休息1天;
  (三)輸精管結紮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7天;
  (四)單純輸卵管結紮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21天;
  (五)人工流產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14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0天;
  (七)實施皮埋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天;
  (八)取出皮埋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天;
  (九)與計畫生育有關的診斷性刮宮,自手術之日起休息7天。
  同時施行兩項手術的,假期可合併計算。
  第三十二條 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基本項目包括:避孕藥具發放;孕情、環情監測;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診治。
  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由轄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分級負擔,具體分級負擔比例由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城鎮實行計畫生育的職工,所需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支付。實行計畫生育的國家公務員,所需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在醫療補助經費中支付。城鎮其他人員所需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由轄市、區財政支付。
  對因施行節育手術而引起的併發症或者醫療事故的鑑定與處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經鑑定為節育手術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省《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不符合省《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市區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女方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現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由其現居住地的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因管轄發生爭議的,由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的共同上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四條 對不履行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定職責或者不履行計畫生育管理義務的單位,由轄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在發放計畫生育證明時,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範圍、超標準收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4日常州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常州市貫徹〈江蘇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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