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安徽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安徽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4.02.28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安徽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02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2月28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
(一)具有本省戶籍或者在本省轄區內居住的;
(二)現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三)有生育能力的。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進行綜合治理,並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納入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和常住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常住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助。
第五條 計畫生育部門主管本地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及本辦法,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會同公安、工商、勞動、民政、交通、建設等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進行綜合治理;
(三)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宣傳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組織孕情監測,發放避孕藥具,提供節育技術服務;
(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調查統計工作。
第六條 公安部門配合計畫生育部門管理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流動人口戶籍管理,向計畫生育部門提供流動人口的數量、流動範圍等統計資料;
(二)在頒發流動人口暫住證和機動車駕駛證時,核查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查驗證明;
(三)依法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違反計畫生育管理的流動人員。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計畫生育部門管理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流動人口中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計畫生育管理,向計畫生育部門提供從事工商業流動人口的數量、流動範圍等統計資料;
(二)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從業、僱傭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協助計畫生育部門進行孕情檢查和節育措施檢查;
(三)辦理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註冊登記、變更登記和驗照時,核查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查驗證明;
(四)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中違反計畫生育的流動人員。
第八條 勞動部門配合計畫生育部門管理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為企業辦理招工手續時,須核查用工單位流動人員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查驗證明,並將查驗結果及時通報當地計畫生育部門;
(二)在組織勞務輸出時,核查輸出人員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查驗證明;
(三)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用工單位違反計畫生育的流動人員。
第九條 城鄉建設部門配合計畫生育部門管理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監督施工單位對育齡婦女的婚育、節育情況登記造冊;
(二)對跨地區施工的建築單位,在登記發證時,核查其當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查驗證明;
(三)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施工單位中違反計畫生育的流動人員。
第十條 交通、民政、衛生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計畫生育部門管理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在辦理流動人口有關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查驗證明,並將審核結果通報當地計畫生育部門。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是:
(一)進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孕情監測,檢查育齡人員的計畫生育狀況;
(二)組織有關部門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三)查驗、出具計畫生育證明;
(四)對流動人口登記造冊,記錄其婚姻、生育、節育情況,並及時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報;
(五)依法徵收計畫外生育費;
(六)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各單位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是:
(一)進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二)對流動人口進行登記造冊,督促落實節育措施;
(三)為育齡人員出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
(四)支付無用工單位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用;
(五)配合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 流動人員計畫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有用工單位的,由各用工單位負責;集體組隊承包建築工程或種養業等項目的,由承包者負責;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由頒發營業執照的部門負責;承租國有、集體或私營企業(包括個體旅社、招待所等)以及私房的,由承租人或私房主負責;投親靠友的,由共親友及其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無合法證件、無固定職業、無固定住所的流動人員,其計畫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由流入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上述責任部門、單位和個人均須與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協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實行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制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由省計畫生育委員會按照國家規定的統一格式組織各地、市印製,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擅自翻印。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須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簽發的計畫生育證明,並經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查驗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從業、居住手續。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要求生育的,須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簽發的生育證轉辦通知書,經現居住地縣級計畫生育部門核准後,換髮生育證,方可生育。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暫住三個月以下計畫外生育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按計畫外出生計入考核指標;暫住三個月以上計畫外生育的,由現居住地按計畫處出生計入考核指標。
第十八條 計畫生育協會應注重在流動人口中成立組織、發展會員、建立民眾自我管理網路,協助計畫生育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三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晚婚、晚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享受我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和獎勵。
第二十條 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流動人員晚婚、晚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有關優惠和獎勵外,工商管理部門還應給予下列獎勵:
(一)晚婚夫妻,雙方均是個體工商戶的,一次性免收一個月的工商管理費;一方是個體工商戶的,減半收取。
(二)晚育夫妻,雙方均是個體工商戶的,一次性免收一個月的工商管理費;一方是個體工商戶的,減半收取。
(三)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雙方均是個體工商戶的,在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前,每年免收兩個月的個體工商管理費;一方是個體工商戶的,減半收取。
第二十一條 對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檢舉、揭發計畫外懷孕、生育和在計畫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無生育證懷孕、生育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無生育證懷孕的,動員其採取補救措施。拒絕採取補救措施的,從懷孕之月起,外以每月100元的罰款;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的,罰款全部退還;超過限期的,責令其就地採取補救措施,罰款不予退還。
(二)無生育證生育的,就地採取節育措施。無生育證生育第一個孩子的,處以一次性罰款1000元;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按雙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十徵收計畫外生育費七年;生育第三個孩子以上的,按每超生一個孩子遞增百分之五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十四年。計畫外生育費一次計算,限期交納。有關部門應依法註銷其暫住證、吊銷營業執照、解除勞務契約。
第二十三條 對沒有或拒不交驗《安徽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反計畫生育管理的流動人員提供躲避場所。違者,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偽造、出賣或者騙取計畫生育證明的直接責任人,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部門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未查驗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給流動人員頒發暫住證、駕駛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營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證、照的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發證單位負責收回所發的證照。
第二十七條 對因工作不負責任,未達到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要求的單位或個人,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管理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從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嚴肅處理。
依法行駛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權的工作人員受法律保護。對阻礙執行計畫生育公務,侮辱、毆打、報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人員的,由有關單位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處罰機關必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及時送達當事人。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執行。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應依法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在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或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複議決定的,可以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或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省計畫生育委員會、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勞動局、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省民政廳聯合發布的《安徽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辦法》[皖計生委(1988)第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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