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

《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1994年5月2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
  • 地區:湖北省
  • 類型: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發布日期:1994-05-22
  • 生效日期:1994-05-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55號)
《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已經1994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 長 賈志傑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湖北省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現居住地和其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同一個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的育齡人員。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並協調計畫生育、公安、工商、衛生、勞動、民政、交通、城建、鄉鎮企業等部門,分工協作,綜合治理,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都要積極支持,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四條各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五條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第六條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做好流往異地育齡人員的計畫生育工作,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流出育齡人員進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二)與流出育齡人員簽訂計畫生育契約並定期檢查契約執行情況,督促已婚流出育齡人員落實節育措施。
(三)建立與流出育齡人員和流出育齡人員現居住地的聯繫制度,登記註冊,掌握流出育齡人員的流動情況和實行計畫生育的情況;
(四)為流出育齡人員出具計畫生育證明;
計畫生育證明由湖北省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證明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居民身份證號碼、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過去受到有關計畫生育獎勵處罰及其落實情況、不準生育或限制生育的病情等項內容。
(五)依照《條例》的規定,審核批准流出育齡夫妻的生育申請,落實有關獎勵處罰措施。
第七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入本地育齡人員計畫生育的管理,嚴格履行以下職責:
(一)進行計畫生育管理教育,組織流動人口參加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培訓;
(二)檢查流動人口中育齡人員的計畫生育情況,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督促已婚育齡夫婦落實節育措施,督促流動人口中計畫外懷孕的婦女及時採取措施中止妊娠;
(三)綜合統計、記錄流動人口生育情況,負責和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聯繫並通報有關情況;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措施的情況;
(五)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城鎮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切實做好本居民委員會範圍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積極協助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查驗、暫住登記、統計、落實節育措施等項工作。
第九條嚴格實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的發放、查驗制度。凡屬我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而外出從業或居住的流動人口,必須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的《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省外來鄂從業或居住的流動人口,必須持有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計畫生育證明。
流動人口抵達新的居住地,應當在三日內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查登記並出具查驗證明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從業或居住的其他手續。無證或證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限期補辦。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每年年底須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到現居住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年度檢查;不在現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應當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年度檢查。
第十條公安、工商、勞動、城建、交通等部門為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運輸許可證等證明時,應當首先審核查驗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證明。對有關計畫生育手續不完備者,應當告知其到當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補辦後,方可審批。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根據流動人口從業和居住情況,按地域和行業分別歸口,由有關單位及部門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實施經常性管理:
(一)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流動人口,由用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二)從事各類承包經營的流動人口,由發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三)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中的流動人口,由發給其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負責管理;
(四)從事建築施工的流動人口,由用工的建築公司(建築隊)和核准其在當地施工的城建部門及工程建設單位共同負責管理;
(五)從事交通運輸的流動人口,由核准其營運的交通部門負責管理;
(六)從事勞務服務的流動人口,由核發務工許可證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及接納其提供勞務服務的單位或個人負責管理;
(七)無從業單位隨親屬居住的流動人口,由其親屬所在單位負責管理;
(八)其他流動人口,由其現居住地的城鎮居民委員會或農村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按以上分工負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經常性管理責任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應當統一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負有經常性管理責任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接納流動人口時,認真查驗有無完備的計畫生育證明;
(二)將遵守有關計畫生育的規定作為接納流動人口的首要條件,訂立從業契約的應載入契約;
(三)隨時了解掌握所接納的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情況,發現未按要求採取節育措施的,應當督促其採取節育措施,發現計畫外懷孕的,應當負責動員其就地採取措施中止妊娠;
(四)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所負責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單位在進行孕情檢查、圍產期檢查時,應當認真查驗孕婦有無計畫生育證明;在接納孕婦分娩生育時,應當弄清是否屬計畫外懷孕,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當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發現投宿育齡婦女中有逃避計畫生育者,應當立即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私房出租者對承租者租住期間的計畫生育負有監督責任。出租私房時,應當查驗承租者有無計畫生育證明,對無計畫生育證明者不得同意其租住。私房出租管理部門發現承租人計畫生育手續不完備時,不予辦理私房出租的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移民從遷出地到安置地移居時(成建制的移民除外),凡是育齡夫妻,必須持有遷出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沒有計畫生育證明的,可由遷出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為其補辦計畫生育證明,再由安置地落戶和發放安置費。
凡移民在遷出地計畫外生育的子女,安置地不發給其計畫外生育子女的安置費。
移民中的已婚育齡婦女返回遷出地暫住時,必須持有安置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並按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流動人口須持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生育二胎應當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並經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方可在現居住地生育。
第十七條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從業婦女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墊付,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報銷。
第十九條流動人口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辦《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財政廳根據印製成本核定。
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人員(已絕育者除外)應當向現居住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計畫生育管理費,每人每月5元。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對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對如實舉報流動人口計畫外懷孕或生育的單位和個人,對流動人口中積極實行計畫生育者,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違反《條例》有關規定的,按《條例》規定的處罰辦法予以處罰;流動人口及負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責任的單位或有關人員,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以下辦法予以處罰:
(一)騙取、偽造、塗改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的,處以200至500元罰款;販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500至1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未辦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明或未申報查驗、未接受年度檢查的,應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處以50至200元罰款。
(三)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計畫外懷孕的,要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經說服動員拒不中止妊娠的,從懷孕之月起,每月交納300至500元的採取補救措施保證金,並責令其停工停業,直到中止妊娠後,方可退還保證金,準予開業和恢復工作。拒不中止妊娠強行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罰,保證金抵作部分罰款。
(四)對流動人口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或有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計畫外生育的,每計畫外生育一個孩子對該單位徵收計畫外生育費500元;屬生多胎的,每生一個徵收計畫外生育費2000元。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罰決定,有關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落實處罰決定。
流動人口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在現居住地未被發現的,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發現後,應當按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流動人口在一地因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已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
第二十四條計畫生育管理人員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中有徇私舞弊、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由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按本實施辦法收取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費、罰款及其他費用,應當用於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監督。嚴禁貪污、挪用、浪費。具體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省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辦法套用中的有關問題,由湖北省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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