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1994年5月2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
- 地區:湖北省
- 類型: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
- 發布日期:1994-05-22
- 生效日期:1994-05-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1994年5月2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1994年5月2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檔案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已經1994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和《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
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在傳染病防治、兒童規劃免疫、婦幼保健、計畫生育等方面,享受與居住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免費服務和優惠政策。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商品住房。第十五條 流動...
《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而制定的條例。《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分總則、組織管理、生育調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獎勵與社會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43條。該條例於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條例經2010...
76、《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77、《湖北省檔案登記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78、《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79、《湖北省耕地地力保養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80、《湖北省動物檢疫申報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號)81、《...
14、《湖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1994年5月22日省政府55號令發布 15、《湖北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1994年11月8日省政府63號令發布 16、《湖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1995年3月22日省政府69號令發布 17、《湖北省街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1995年3月23日省政府70號令發布 18、《湖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辦法》1995...
人口流動主要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在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
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 根據2004年12月1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為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是新時期我國人口與計畫...
(2004年2月2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十四條 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並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畫...
幹部、工人的節育和吻合復通手術費在本單位醫療費中開支。城鎮無業居民、農村村民的節育和吻合復通手術費從計畫生育經費中開支。因施術者主觀過錯造成醫療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支付。節育手術事故的處理,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對象,是...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法律“一法五規”;2、負責計畫生育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取證、執行及結案工作;3、會同紀檢、監察等部門對鄉、鎮辦事處、單位處罰不到位的計生違法案件重新立案調查處理;4、加強案件的執行力度、會同法院做好有關案件的執結工作;5、負責完成區上交辦的其他計畫生育工作任務。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計畫生育條例 (2000年2月1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6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促進富裕文明幸福家庭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五峰...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州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五)負責制定全州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
一、充分認識形成全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一盤棋”格局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來,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流動人口,特別是農民工工作的要求,站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實現人口有序流動和合理布局出發,創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
第十二條 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第十三條 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由本人在3個月...
2001年2月,更名為人口與計生局,下設六個股室,分別為:辦公室、財務審計股、政策法規股、規化統計股、科教宣傳股,在職幹部15名。自1979年起,縣、鄉(鎮)、村(居)委會、逐步層層建立了計畫生育工作管理網路。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央有關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協調有關部門按《湖北沙計畫生育...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五、負責制定全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
(十七)擬訂並組織實施衛生計生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衛生計生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等工作;協調組織黨政幹部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理論培訓,協調宣傳、文化等部門和新聞單位開展衛生計生宣傳工作。(十八)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和工作制度;...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是原《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中規定的證件。2021年9月9日,《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廢止。法律實施 2009年5月21人,國家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已經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
浠水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站(簡稱流管站),1994年成立,屬縣計畫生育局二級單位。工作職責 一、對全縣各鄉鎮(場)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定期進行抽查,組織調研。負責向計生局報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情況,及時掌握計畫生育工作動態,對出現的新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二、組織和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法律、...
流動人口和魚岳城區管理辦公室 負責草擬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全縣宣傳貫徹落實有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辦理違反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處罰案件;指導檢查和督促基層單位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積極為領導提供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有關知識千問千答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有關知識千問千答》是一本圖書
十堰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鄂辦文[2009]93號)和《中共十堰市委辦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十辦文[2010]11號)精神設立,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增加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的...
上海 [1] 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人口計生委: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和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探索建立泛長三角地區“統籌管理、服務...
管理規定之四 第十二條 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第十三條 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