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是1999年11月29日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國計生委100號發布的關於我國人口政策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
- 頒發時間:1999年11月29日
- 頒發機構: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國計生委
- 實施日期:2000年1月1日
本規定是1999年11月29日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國計生委100號發布的關於我國人口政策的規定。
本規定是1999年11月29日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國計生委100號發布的關於我國人口政策的規定。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1999年11月29日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國計生委100號發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
人口流動主要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
對流動人口實施計畫生育管理,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昆明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條例》是昆明市於1997年9月25日發布的管理條例。條例詳情 (1997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條例...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育齡流動人員在現居住地居住滿30日的,自期滿之日起7日內,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15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現居住地地址和計畫生育情況。違反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管理工作,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若干規定》,以及《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和《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
攀枝花辦理計畫生育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攀枝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計畫生育委員會視窗辦理。行政規定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
遼寧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是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在2003年12月1日發布的檔案。檔案通知 第9號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已經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
《北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第八條 成年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行婚育證明制度,逐步推行計畫生育信息計算機管理。擬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齡人員,應當憑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和...
(三)從事家庭勞務和無業的人員、由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管理。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外出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對外出三個月以上的.按規定開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外出的流動人口要按規定向常住戶口所在地...
廣東戶籍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由省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翻印。發證部門按省有關規定向領證者收回工本費。第十條 對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或違反計畫生育拒交計畫外生育費及罰款的流動人員,戶籍所在地...
吉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若干規定 育齡流動人口外出前,必須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2023年9月27日,經《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廢止。檔案內容 (2001...
需持社會撫養費徵收收據等證件。辦理流程 視窗辦理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網上辦理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辦理依據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條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河北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條例》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一)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二)為離開戶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三)按照有...
成年流動人口 申報材料 依據:《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第4條 一、填寫《辦理〈流動人口 婚育證明〉申請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三、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四、本人近期2...
第一條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省戶籍且...
廣東戶籍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由省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翻印。發證部門按省有關規定向領證者收回工本費。第十條 對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或違反計畫生育拒交計畫外生育費及罰款的流動人員,戶籍所在地...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教育、衛生、工商等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責,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相關管理制度;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畫生育...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人口增長,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浙江省計畫生育條例》、《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二)查驗成年流動育齡婦女《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育齡婦女在三個月內補辦;(三)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
第六條 各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國家有關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管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發放和審驗,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的懷孕、生育情況,開展宣傳教育,為流動人口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5號 ...
2022年7月28日上午,雲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完成各項議程在昆明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昆明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的決議。條例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
(一)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二)建立外出人員聯繫制度,督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已婚育齡人員落實節育措施;(三)為外出成年流動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四)為外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發放《生育證》;(五)配合暫住地計畫生育行政管理...
第九條 用工單位在招用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時,應檢查其婚育查驗證明,並把遵守計畫生育規定作為招聘、錄用的重要條件。第十條 國有、集體、私營和個體經營的招待所、旅館和私房出租者,負有監督流動人口中育齡婦女在暫住期間計畫生育的...
(五)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花名冊和已婚育齡婦女計畫生育信息登記卡,做好統計工作;(六)組織檢查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依法處理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行為。第九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流出人口計畫...
承諾期限:7個工作日(特殊情況最長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收費依據 不涉及收費 辦理依據 1 .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條例》 [全文]2 . 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的通知 [全文]
(二)查驗成年流動育齡婦女戶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育齡婦女在三個月內補辦;(三)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