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辦法
  • 實質:管理辦法
  • 所屬:重慶市
  • 對象:流動人口
  • 管理辦法數量:十六條
所屬區域,內容,

所屬區域

重慶市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管理工作,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若干規定》,以及《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和《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婚育證明》使用計畫制定,統一訂購、發放和管理工作。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婚育證明》申領、發放登記、指導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婚育證明》的辦理、查驗和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婚育證明》的委託代辦、督辦工作。
第三條 18至49周歲育齡婦女擬離開戶籍所在地區縣,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異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離開前,應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
第四條 申請辦理《婚育證明》,應當填寫申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或本人近期免冠數碼電子照片附本);
4、有子女的已婚育齡婦女需提供孕檢證明或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證明。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婚育證明》辦理申請後,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對於材料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辦理《婚育證明》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並當場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況的基礎上,辦理《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還需簽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生殖保健服務契約》。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村(居)計畫生育幹部等他人辦理《婚育證明》或交驗《婚育證明》。受委託人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持證人員到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應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憑證享受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的服務。
持證人員交驗《婚育證明》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屬於懷孕婦女的,還應當出示生育服務證或者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批准再生育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收到《婚育證明》查驗申請後,對於材料齊全的,應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查驗完畢。
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婚育證明》“現居住地查驗記錄”欄中予以記錄並加蓋公章,並註明查驗日期:
1、《婚育證明》所記載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明相一致;
2、《婚育證明》的內容和形式符合《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的要求;
3、懷孕婦女持有生育服務證或者批准再生育的證明材料。
不符合前款第1、2項規定的,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其限90日內回戶籍所在地重新辦理《婚育證明》;不符合前款第3項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90日內回戶籍所在地補辦生育服務證或者批准再生育的證明,並在其《婚育證明》“現居住地查驗記錄”欄中註明情況,20個工作日內通報其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
第九條 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應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育齡婦女的《婚育證明》,對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應當責令其在90日內回戶籍所在地補辦並交驗《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應對未持證育齡婦女做好登記,通報其戶籍所在地人口計生部門,對回戶籍地辦證確有困難的可由現居住地委託戶籍地為其辦理《婚育證明》寄回。
第十條 辦理或交驗《婚育證明》後,持證人員婚育、節育情況發生改變的,應當在30日內,持《婚育證明》以及有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變更登記,並在9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變更手續,或由現居住地將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婚育證明》由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婚育證明》有效使用期為3年。
第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截止前,到戶籍所在地換領新的《婚育證明》
第十三條 育齡婦女辦理的《婚育證明》遺失的,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原發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補辦。
第十四條 拒不補辦或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騙取《婚育證明》的可以分別按照《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或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辦理和補辦《婚育證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亂收取費用的按照《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婚育證明》的發放登記與查驗登記,並定期統計匯總後逐級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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