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加強泛長三角地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區域聯動協作的指導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和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探索建立泛長三角地區“統籌管理、服務均等所推出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加強泛長三角地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區域聯動協作的指導意見
  • 部門: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
  • 時間: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屬性:管理條例
意見內容,發布時間,

意見內容

國人口發[2010]36號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人口計生委: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和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探索建立泛長三角地區“統籌管理、服務均等、信息共享、區域協作、雙向考核”工作機制,加快形成區域“一盤棋”工作格局,現就加強泛長三角地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聯動協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泛長三角地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區域聯動協作的重要意義
泛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七省(市),是我國第一大經濟圈和支撐我國經濟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的主要動力區域。泛長三角區域內的人口流動性強、流動量大,區域內各省(市)間工作的互補性要求更高,因此加強省際協作,強化區域內部整合,規範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標準,搭建起包括信息交流、均等化服務、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區域協作框架,使泛長三角區域率先形成“信息互通、服務互補、管理互動、責任共擔”的局面,對於最終實現全國“一盤棋”將起到引領示範作用。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引,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轉變政府職能,堅持以人為本,推動泛長三角地區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聯動發展,努力使泛長三角地區成為全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區域聯動合作的先行區、示範區。
(二)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便民利民。
依據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政府職能轉變,按照以人為本、便民利民原則,重點解決泛長三角各省(市)間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方面的協調問題。
2.先易後難,分步實施。
按照泛長三角各省(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依法履行部門職責,按照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各地聯動協作,加快解決制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一盤棋”的重點問題。
3.探索創新,聯動發展。
探索創新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模式,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共享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信息,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為泛長三角地區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一盤棋”奠定基礎。
4.互惠互利,多方共贏。
加強泛長三角地區人口計生部門間的工作聯動,促進轉變工作作風,通過各方密切協作,提高工作效率,真正使民眾得到便利和實惠,形成互惠互利、多方共贏的局面。
三、強化為民意識,簡化和規範行政事務辦理程式
(一)流動人口生育手續辦理。
流動人口夫妻擬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需要辦理一孩生育手續的,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要依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為其辦理相關手續,戶籍地要配合做好婚育情況證明辦理工作。戶籍地和現居住地要做好一孩生育手續辦理的信息通報與反饋工作。
逐步建立兩地協作的再生育審批制度。區域內跨省流動人口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應當按照當地規定為其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兩地婚姻夫妻(指“區域內跨省婚姻,婚後居住在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夫妻”,下同)要求再生育的,按照方便民眾的原則,可以由任何一方戶籍地的人口計生部門按照當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
區域內跨省流動人口夫妻,自願終生只生一個子女的,雙方戶籍地在同一省市的,由戶籍地省市人口計生部門向其頒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落實相關的計畫生育獎勵待遇。
兩地婚姻夫妻自願終生只生一個子女的,分別由各自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由各自戶籍地落實相關的計畫生育獎勵待遇。
(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
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在成年育齡婦女外出前,為其免費辦理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戶籍地和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應當相互配合,為流動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提供便利。對於未在戶籍地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流動育齡婦女,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允許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強化協作,規範服務和管理
(一)強化區域流動人口公共服務。
全面落實流動人口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現居住地為流動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藥具等技術服務。做好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孕檢服務工作,及時通過網路信息系統將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孕檢等信息通報給戶籍地。逐步實現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免費基本項目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全覆蓋。
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獎勵優惠政策,幫助解決留守家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保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合法權益。要積極探索分類管理、誠信管理、委託管理等模式,戶籍地在接到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通報避孕節育信息後,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也不得到現居住地開展避孕節育檢查或者向流動人口收取任何費用。
戶籍地應當遵守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撤銷各地跨省設立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站的通知》(計生廳[2000]121號)規定,不得到現居住地設立跨省工作站(管理站、服務站或孕檢站等)。如為了加強對流向相對集中的本地流出人口的服務管理,可以按照現居住地為主,戶籍地配合的原則,在徵得現居住地同意後,委派相關人員在現居住地統一領導和管理下,協助現居住地對戶籍地流入人口開展宣傳、教育、信息通報及聯絡協調等工作。
(二)加強重點對象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建立流入育齡婦女登記制度,及時掌握其懷孕、生育、避孕節育等信息。發現懷孕的,應儘快通報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共同查清其是否符合生育政策規定,並加強有關服務,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對於不符合規定懷孕的,戶籍地和現居住地要協同配合,做好人口計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明確告知違法生育的法律後果,動員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並落實免費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及有關待遇。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開展聯合執法、集中服務等活動,努力控制和減少違法生育現象,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規範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徵收。
對於違法生育的流動人口,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社會撫養費徵收,按照戶籍地徵收、現居住地配合的原則執行。兩地婚姻夫妻違法生育的,由夫妻婚後經常居住一方的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徵收,另一方戶籍地配合做好徵收工作。經常居住地不能確定的,由女方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徵收。
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決定對違法生育嫌疑人立案調查的同時,應向另一地人口計生部門發出《協助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的函》,另一地人口計生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
(四)加大聯合打擊“兩非”行為的力度。
建立區域協作、齊抓共管、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聯合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以下簡稱“兩非”)。對已發生的“兩非”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人口計生部門牽頭聯合公安、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立案偵查,相關地區的人口計生部門配合查處。
(五)建立健全出生登記實名制。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加強與衛生、公安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大住院分娩和出生實名登記宣傳力度,積極引導和鼓勵孕婦到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建立健全出生登記實名制度,督促提供分娩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按規定查驗孕產婦及其配偶的身份證明,做好信息登記,定期通報出生人口信息,建立完善部門共享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
五、強化措施,實現區域“一盤棋”
(一)建立聯動協作長效機制。
建立泛長三角地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聯動合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各省(市)人口計生委主任、分管流動人口工作的副主任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以及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組成。每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由各省(市)人口計生委主任輪流擔任召集人。各省(市)人口計生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指定1名工作人員擔任聯席會議聯絡員,負責日常工作接洽。
(二)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網路化協作機制。
各地應在加快建設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上,依託國家PADIS流動人口子系統,建立泛長三角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信息化協作平台,開展流動人口信息實時查詢、實時協查,實現婚育、避孕節育等信息的網路通報。做到跨省流動人口信息區域共享、線上交換、動態更新,為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區域協作提供保障。
(三)建立區域協作年度通報制度。
各地要加強工作信息交流。輪值省每年年初在各省(市)提出的區域協作工作構想的基礎上,制定泛長三角區域協作年度方案,各省(市)人口計生委按照方案內容,認真組織實施,穩步推進。年底,各省(市)人口計生委應當總結本省(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和區域協作進展情況,深入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推進區域協作的工作對策建議,由輪值省人口計生委匯總後,形成泛長三角區域協作年度報告,上報國家人口計生委並通報區域內省(市)人口計生委。
各地人口計生部門要切實樹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區域“一盤棋”思想,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的要求,通過日常工作溝通、聯席會議等方式,及時解決區域協作中出現的問題,不斷完善協作制度。

發布時間

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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