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常州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強化行政監督,堅持廉潔從政,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忠於職守,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服務觀念,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堅決貫徹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在外學習、出差、出訪、休假期間,常務副市長受市長委託,代理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應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問題,要先行組織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方案,供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副秘書長在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領導下聯繫協調相關工作。
十、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負責本部門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依法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職責。
十二、切實改進經濟引導和調控的方式方法,尊重經濟發展客觀規律,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統籌城鄉發展,深入推進改革開放,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完善監管體系,推進公平準入,規範市場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原則,切實加強社會管理機制和能力建設,增強基層社會管理能力。健全信息網路建設管理,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和應急管理機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十五、認真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努力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穩定和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大力發展社會事業,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大力倡導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推進節能減排,加強環境綜合整治,改善環境質量。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規範行政決策程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制度和程式,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八、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安排、財政預算、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市委或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由分管副市長牽頭,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的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轄市、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通過公示、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如有必要,應提供兩個以上方案供選擇決定。
二十、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全面分析可能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各種因素,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並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估。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明確的目標任務。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計畫安排,健全完善政府工作推進、協調、督查“三大體系”,及時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適時作出通報,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謀劃落實好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任務,將法治政府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深化改革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定期聽取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匯報,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報告工作制度。
二十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緊密結合本市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及重大決策,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列入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年度計畫,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或組織起草,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承擔。
二十四、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審批類檔案,必須有明確的程式和標準,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權。
二十五、建立健全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規定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各轄市、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規定向市政府報送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二十六、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做好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事項的落實承接工作,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環節、最佳化程式,並按照“網際網路+審批”的要求推行網上辦理,加快構建“網上辦、集中批、聯合審、區域評、代辦制、不見面”的行政審批新模式,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激發市場活力。
二十七、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合理配置行政執法機關職責,規範執法主體,界定執法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積極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健全政務公開領導機制,完善政務公開各項工作制度,深化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統計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或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堅持政策性檔案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通過發表講話、撰寫文章、接受訪談、參加發布會等多種方式,帶頭解讀政策,傳遞權威信息。
第七章 強化工作效能與行政監督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各副市長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涉及跨分管範圍的工作,相關副市長相互配合。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明確一個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對市政府交辦或市領導批示的事項,各轄市、區政府和各政府部門都要認真負責及時辦理並反饋。
三十三、進一步推行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對重大決策和管理目標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確保政令暢通和目標任務的完成。
三十四、完善市領導批示件的督查落實機制,市長批示件、市委轉至市政府的批示件及副市長選取的事關全局、具有重要意義的批示件,由市政府辦公室進行匯總確定,組織督辦,督查結果及落實情況須及時反饋至相關領導。
三十五、建立科學高效的政府工作聯動回響機制,對市政府領導的分管工作,分管秘書長、辦公室分管主任和職能處室應建立工作聯動機制,確保相互配合,高效有序地推進落實好各項工作。建立市政府辦公室應急回響機制,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發事件,建立完善常態性的應急預案,落實到分管秘書長、主任及相關職能處室。
三十六、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向市人大報告、向市政協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徵詢意見,接受監督;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調查處理,及時整改。
三十七、轄市、區政府及基層單位有權對市政府及各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各部門對轄市、區政府和基層單位反映的實際問題和困難,應認真核實,改進工作,設法解決。
三十八、對新聞媒體報導、民眾反映、來信來訪和網民熱議的問題,各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認真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自覺接受媒體和民眾監督。對重大問題要調查核實,及時發布準確情況信息;對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要積極主動查處、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網路輿論。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通過多種形式,評估政府部門工作的績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執政為民的能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
(二)分析形勢,通報情況,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需要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邀請和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外出期間,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省政府和市委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以及規章、規範性檔案;
(五)聽取各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決定各部門和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決定市政府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底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應事先由分管副市長組織調研、協調和討論,並在常務會議上提出意見,供討論決策。市政府辦公室,市審計、法制部門負責人常態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和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並主持,研究、推進市政府近期重要工作。
市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初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四十四、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安排,其會議紀要經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根據領導要求安排,其會議紀要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幹部獎懲、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分管副秘書長召開專題會議所形成的協調意見,須經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同意後印發。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按照從緊控制、務實高效、方便基層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注重會議質量和效果。市政府組成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一次,並在年初提出會議計畫,報市政府審批。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大會,需報市長批准,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做好各項會務工作。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門不得召開要求其他部門和各轄市、區領導參加的全市性大會;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屬於本系統範圍的會議,不得以市政府的名義召開,一般也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
四十七、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倡導開短會、講短話,努力提高會議效率。市政府組織召開的全局性會議,時間一般不超過2小時,其它會議時間一般不超過1.5小時;有現場參觀考察安排的會議會期不超過一天,確有特殊需要會期超過一天的,須經市政府辦公室批准同意。市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確有必要安排大會交流發言的,原則上每次不超過5人,每人發言時間不超過10分鐘。交流性大會的發言材料,主辦部門要事先審核把關,注意突出典型事例和經驗,會議主持詞及交流發言應儘量簡短;專題性協調會議,要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匯報,原則上應由主要負責人匯報,一般不超過10分鐘。
四十八、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列席會議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會議通知要求準時到會,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獲準後方可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不得擅自缺席或增加其他陪會人員,參會人員所發表意見應代表本部門、單位的意見。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級政府和部門在行文中應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大力精簡檔案內容,壓縮檔案數量。對不需要發文和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退回報文單位。
五十、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的請示,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應一事一報,並不得多頭主報、越級請示;需市政府批覆的事項,除領導特別交辦和必須直報外,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個人;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主辦部門應事先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並會簽;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一、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與相關部門聯合發文;部門或地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發文。按規定明確由主管部門審批或需要主管部門先行審核的事項,應直接向主管部門行文,不能通過市政府層層周轉。
五十二、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並按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隨公文一併報批,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公文辦理過程中,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其中,規章、規範性檔案或需要從法律角度審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部門研究辦理或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市政府領導審批。
五十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的請示、報告和省有關部門的重要發函,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頒發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涉及全市總體規劃、發展戰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以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應報市長審批。
五十四、屬於副市長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和具體實施或推進過程中的事項,以及尚屬前期調研、協調的事項,由分管副市長審簽或批示。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辦文效率和公文質量。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商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研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
對交辦的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黨派提案,各部門要認真負責做好辦理工作,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並答覆。
第十章 作風紀律
五十六、堅持廉潔從政,市政府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及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正確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監督,嚴格要求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堅決杜絕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發生,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履行“一崗雙責”。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門要從嚴執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按照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推行行政問責制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嚴禁公費出國(境)旅遊。規範公務接待,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嚴格控制各種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行政經費預算管理,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建設節約型機關。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同心同德,步調一致,在思想上和行動上保持一致,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六十、堅持調查研究制度,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民眾意見多的地方和單位去,全面深入地了解基層一線的實情、檢查決策政策的實效、探討推動科學發展的實招。市政府領導到基層調研要減少陪同和工作人員。
六十一、各級政府機關應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領導幹部外出按規定請假,副市長、秘書長向市長請假,各轄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市政府主要領導出席的重要會議和活動,相關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市政府辦公室將會同市監察局,不定期對會議出勤和請銷假情況進行督查,並對督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十一章 附則
六十二、市政府直屬單位、部省屬和雙重管理單位適用本規則。
六十三、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十四、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9日發布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常政發〔2012〕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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