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作風建設的五項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作風建設的五項規定》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作風建設的五項規定
  • 頒布時間:2005年7月13日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改進政府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設法制、誠信、高效和透明政府,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進一步加快利用外資、加大民資投入、加速園區建設,經研究,對政府作風建設作出如下規定:
  一、控制減少會議
  (一)進一步精簡會議。按照高效、務實的原則,可以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以合併召開的會議合併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每年一至兩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每月一次。今後除了市委、市政府組織召開的全市性表彰會議外,原則上不開條線表彰大會,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達標評比會和慶典會,提倡開好解決實際問題的專題協調會和現場辦公會。
(二)嚴格會議制度。凡是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大會,需報市長批准,市政府辦公室一般在會前3天預告通知。屬系統範圍內的條線會議,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未經市政府領導批准,不得要求其他部門和轄市、區領導參加。除全市綜合性會議和重要會議需市政府全體領導和轄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外,市政府召開的其他會議“誰主管、誰參加”。
  (三)注重會議實效。會議必須主題突出,準備充分,目的和任務明確。倡導開短會、講短話。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一般只開到轄市(區)、委辦局和市直屬單位。需要直接傳達和部署到基層的工作,具備條件的採取電視電話會議等形式,一次性傳達到基層,避免層層開會、層層傳達。
   二、加快工作節奏
  (一)文電辦理。對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領導分工呈批。領導同志對送簽的檔案,無特殊情況,應在1至2個工作日內簽批。對請示市政府的事項,在核報市長和分管副市長批示時,分管秘書長應先提出建議。一般請示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報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初步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需商相關部門辦理的,要抓緊會商,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因公出國(境)審批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需調查論證的,應先在5個工作日內答覆,說明情況,同時認真組織調查論證,上報結果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項,以市政府明確要求的時限為準。對市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徵詢意見的公文,超過規定答覆時限的,視同無意見處理。
  (二)信訪處理。信訪工作機構在收到民眾來信後,應及時提出辦理意見並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能夠立即答覆受理的,應當立即書面答覆;不能立即答覆的,應在15天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辦理信訪事項應能快則快,辦結時限不超過60日,情況複雜的可再延長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三)投訴辦理。各級投訴受理部門接到投訴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自辦、轉辦、督辦的處理。自辦件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部門在受理轉辦、督辦件後,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告知投訴人。
  (四)行政審批。堅持“減少審批、下放許可權、一門受理、扎口收費”的原則,對所需資料齊備的技術類和不需要現場勘驗的,一律即收即辦、當場審批;對需要部門研究的,必須明確審批時限,一般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對需要幾個部門會商、會辦或現場勘驗的項目,由市行政服務中心或主審主辦部門牽頭,辦理時限能短則短、能快則快,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五)重大項目。對總投資超1億人民幣的內資項目或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項目,各轄市、區和有關部門都要派專人協助企業辦理從立項到建成投產的所有手續,各級行政服務中心都要設立“綠色通道”。
  三、樹立誠信形象
  (一)實行首問負責制。凡是通過電話、傳真等通訊工具或本人來訪要求辦理有關事項的,第一位接收或接待的機關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立即答覆和處理;因許可權或需要研究而暫時不能答覆和辦理的,要及時匯報和研究,並在規定時限內答覆和處理;對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應立即與相關部門和人員聯繫,並將部門或人員聯繫地址和電話告知當事人。
  (二)堅持服務承諾制。各級各部門在作出承諾前必須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確保承諾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在履行承諾的過程中,除遇到不可抗力、上級政策改變、實際情況發生突然變化以外,都要嚴格按照承諾的標準、要求和時間兌現,所作承諾不能因人事變動而變化。
   (三)推行責任追究制。按照“誰承諾、誰負責”的原則,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承諾,對違背客觀規律、不切實際和未經組織同意的承諾,對因推諉、拖拉、敷衍使承諾不能兌現,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對其中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提高透明程度
  (一)擴大政務公開的範圍。辦事透明化,實行“陽光操作”,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依法禁止公開的以外,政府的所有管理規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政府機構和人事的重要變動,以及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都要全面公開。對關係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定,應事先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徵求公眾意見;對研究事關公眾利益的重要會議,可邀請市民代表列席旁聽,並積極吸取公眾的合理建議。
  (二)拓寬政務公開的渠道。政府公開的事項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公告欄、政府網站、政府新聞發布會以及廣播、電視、報紙等公共媒體,以多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有條件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要在主要辦公地點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公告欄、電子觸控螢幕等,為公眾獲取信息提供方便。凡政府公開的信息,均應免費向公眾提供。
  (三)積極提供政務信息服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傳、電子郵件或來訪等形式,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有關的政務信息。政府機關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對屬於不公開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對於雖不屬於公開範圍但能夠區別處理的以及政府可以通過第三方獲得的信息,要積極提供服務。
  (四)及時公開政務信息。對涉及公眾權利和義務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在生效30日前公布,其他應該公開的事項原則上要在通過之日起15日內公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精神一般應通過媒體予以報導。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提供應該公開的政務信息,政府機關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申請手續後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供,需要延長期限的,最多放寬3個工作日。
   (五)建立監督保障機制。政府機關不履行政務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公開內容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辦事指南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違反規定收費的,由市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主管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加強督查落實
  (一)建立政府系統督查工作責任制。市長和分管副市長要加強對分管範圍內各部門工作的督查,確保分管的重點工作、目標管理、廉政建設等落到實處;市政府辦公室要做好政府督查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和反饋工作,並負責市政府重點工作的督查;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要建立專門機構或確定專門人員負責督查工作。對市政府確定的年度目標任務,由市目標辦督查,每季度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匯報一次。對年初確定的重點工程,市政府辦公室及相關部門要根據進度安排計畫,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督查。對事關全局的重大項目,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安排專項督查。對事關全局的重大項目,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安排專項督查。
  (二)對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有關工作會議作出的決策和部署,以及對領導批示的落實辦理,督查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員要按照會議明確的時間要求進行督查。對市人大、政協涉及政府工作的決定、決議、議案、提案和建議、意見,從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要辦結,重大疑難件可延長2個月。
  (三)各級政府監察部門要按照《常州市市級行政機關效能監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通過明察暗訪、組織評議等方式,對政府機關的審批、收費、檢查、處罰、培訓等行政行為進行有效督查,並對督查情況實行通報制度。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自覺接受人大的依法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人民民眾的監督,支持新聞媒體曝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不作為和亂作為,以促進政府機關工作作風不斷改進。
  以上規定,希遵照執行。以前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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