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是常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制定程式,保證規章制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評估、清理、修改、廢止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制定涉及本市重大事項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市委。
第四條 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確立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依法、科學、民主立法,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相結合,堅持從本市實際出發,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規章制定工作,研究、協調、決定規章制定中的重大問題,將規章制定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人民政府承擔行政立法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政府立法部門)具體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和指導規章制定工作,開展規章立項論證,審查修改規章草案。
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有關單位負責規章項目的提出及起草。
第六條 鼓勵社會公眾有序參與規章項目徵集、公開徵求意見、聽證、諮詢論證、評估等立法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政府立法部門可以選擇有代表性的基層政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作為立法聯繫點,開展相關立法工作。
第七條 推進規章立法信息化管理。規章立項申報、送審稿報送、意見徵詢、草案審查、材料歸檔等應當通過立法信息化平台進行,實現規章制定全過程記錄。
第二章 立 項
第八條 政府立法部門應當於每年下半年向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徵集下一年度規章制定項目建議,也可以通過報紙、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開徵集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或者以書面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政府立法部門提出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對徵集到的規章制定項目建議,政府立法部門可以交由相關部門研究並提出意見。
第九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請立項。重要的規章立項申請,報送單位應當開展立法前評估。
政府立法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等實際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規章制定項目,或者交由相關部門研究並提出意見。
第十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於每年九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報送下一年度規章立項申請。
報送的規章立項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四)開展調研、起草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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