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規定》是常州市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常州市規劃局
《常州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規定》是常州市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常州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規定》是常州市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常州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
《常州市規劃局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是2014年1月2日常州市規劃局印發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常州市規劃局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報審程式,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和《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及...
常州市規劃局建設工程批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批後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局對本市市區範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是否按城鄉規劃實施進行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批後管理主要...
常州市規劃局城鄉規劃許可變更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規劃許可變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市區範圍內建設項目行政許可變更的規劃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規劃建設用地是指規劃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規劃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簡介 為指導和規範單位、個人取得建設用地及辦理有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規定,結合我市...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子報批是指利用信息化有關技術,對規劃管理各階段的電子檔案進行報建與審批的過程。第三條本市市區範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審、規劃條件核定,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建設工程施工圖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等規劃管理適用本規定。第四條本...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建設用地實行嚴格的規劃控制是城市規劃實施的基本保證,是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管理的繼續。根據《城市規劃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建設,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就稱之為建設用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
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重大項目規劃選址、規劃條件的政策研究和扎口管理工作,以及重要地區、重要地段相關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和規劃條件的確定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的通知》是2010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為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有效緩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閒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
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控制在248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298平方公里以內。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布局,引導人口合理分布。根據常州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堅持集中緊湊的發展模式,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重視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要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先規劃、...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7日 條例全文 常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條例 (2024年4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標準 第三章 空間友好 第四章 服務與環境友好 第...
第十二條 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和出新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建築規劃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立面設計和建造。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築物的結構和原設計風格、外立面色調。第十四條 臨街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各自...
指導建築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促進建設科技進步,擬訂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推廣。(五)擬訂建築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業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
常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市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是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歸口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規定了城鄉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的分類,規劃人均城市、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準以及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該標準適用於...
《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6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長 李學勇 2015年6月23日 管理辦法 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科學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土地儲備資產管理;配契約級財政、國土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工作,加強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項目管理,依法依規使用專項債券資金。5. 有效控制成本 土地儲備機構和房屋徵收部門應認真執行《常州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評估技術細則》規定的安置補償標準,充分利用好存量...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
二、常州市新北區城市管理與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本機關部門的貫徹落實。(二)領導和管理本機關所屬基層黨組織,抓好本機關部門基層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研究落實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機關思想作風建設、行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第三章 村鎮規劃的實施 第八條 在村鎮範圍內進行的各項建設必須服從規劃管理。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拖延規劃的實施。因實施規劃給村(居)民或者單位造成損失的,用地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第十條 所有村鎮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安排在村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嚴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興建廠房、住宅...
第二章河道名錄和規劃建設 第八條(河道分級標準)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分為流域性河道、區域性骨幹河道、跨縣重要河道、縣域重要河道和其他河道。河道管理分級管理許可權按以下原則確定:(一)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的河道,市、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二)...
31、常州市公職律師管理暫行規定(2004)32、常州市區稅收屬地徵收管理辦法※ 33、常州市財政監督檢查管理辦法(2004)34、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 35、常州市引進海外留學人員若干規定※ 36、常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規定※ 37、常州市人才柔性流動管理暫行辦法※ 38、常州市人才開發資金管理規定※ 39、常州...
第二十二條 歷史建築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歷史建築的風貌特色及其相關環境要素;(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包括歷史建築本身和必要的風貌協調區;(三)歷史建築的保護和利用要求。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和中國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的主要內容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歷史地段保護規劃的...
(五)蘇南運河(常州段)、新孟河(常州段);(六)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前款所列重點保護區域編制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相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上述重點保護區域及其周邊進行區域開發建設和城市更新、產業結構調整等,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水生態環境...
第三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市國土、建設、城管、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規劃部門舉報和反映違反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規定的行為,對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獎勵。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在下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