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林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依法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轄市(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轄市(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和推進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城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擬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和論證,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設計和相關專項規劃等,參與區城空間規劃編制,指導和參與編制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的內容,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轄市(區)實施。負責全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
(七)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分配和執行上級下達土地、礦產等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的報(審)批及批後監管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審批工作。組織負責土地、林地、濕地、礦產資源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開展城鄉規劃用途管控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確定,以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負責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濕地生態修復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九)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並擬定本地配套耕地保護政策措施,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價與監測工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
林業(林草)和濕地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林業(林草)和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組織綠化造林工作。組織實施林業(林草)、濕地等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的培育,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依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推進林業改革等工作。
(十ー)負責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編制全市林業採伐限額,指導市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地質遺蹟、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各類自然保護規劃。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ニ)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而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査。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五)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六)負責對全市國土資源的監察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地、違反測繪管理和違反礦產資源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查處礦產資源領域無證勘查、無證開採、以探代采、越層越界開採等違規行為。
(十七)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提供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八)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轄市(區)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轄市(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九)按規定履行領導班子建設、機構編制、組織人事、人才隊伍建設和財務管理及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宣傳、意識形態、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資產管理工作;承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二)發展與科技信息處。負責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自然資源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和形勢分析;負責起草局綜合性文電文稿,協調推進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系統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套用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
(三)財務審計處。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並實施監督;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管,負責部門預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重大項目建設及重大專項資金、重大裝備。
(四)行政服務處。按許可權集中辦理機關政務服務事項;承擔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為主要方向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各轄市(區)自然資源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執法監督處)。依法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進依法行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督促和指導重大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指導監督轄市(區)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參與領導幹部任期自然資源審計工作。
(七)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合;負責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和市政府批准的水域漁業養殖等不動產專項登記發證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
(八)自然資源利用管理處。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負責編制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自然資源收購儲備的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負責礦業權出讓、採礦權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資產負債表;承擔報市政府批准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和監督轄市(區)節約集約利用。
(九)國土空間規劃處。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組織編制、修訂和調整國土空間規劃;負責劃定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城市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將"三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負責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相關負責構建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承擔市級"多規合一"和總體城市設計的編制和報批工作;承擔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的編制論證工作;負責全市城市規劃調整更新、相關政策研究制定和實施指導工作;負責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統籌研究並監督執行自然資源與城鄉規劃相融合的相關政策、規劃,參與全市重點項目選址及規劃協調。
(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重大項目規劃選址、規劃條件的政策研究和扎口管理工作,以及重要地區、重要地段相關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和規劃條件的確定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規劃實施管理;指導違法建設的規劃技術認定工作。
(十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政策規定,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濕地退化修復等工作;組織落實生態保護補償相關規定;指導轄市(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二)耕地保護監督處。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並指導市縣開展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士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三)詳細規劃管理處(城市設計處)。負責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管理項目規劃的相關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制度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改、報批和數據成果的管理,參與信息平台維護工作;負責組織單元等級的城市更新規劃工作;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的相關技術標準制定、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統計工作;負責組織重要地區、重要地段、街區的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核、報批等管理工作。
(十四)市政規劃管理處。負責建立立體交通、市政專項規劃體系,制訂交通、市政規劃編制和管理標準;參與組織編制、修訂和調整交通、市政專項規劃,指導和參與編制市轄區、市相關部門組織的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全市交通、市政等項目規劃方案論證和項目規劃實施管理工作。
(十五)村鎮規劃管理處。負責建立村鎮規劃編制與管理體系,制訂村鎮規劃編制計畫、技術標準和相關政策;指導鎮村規劃編制和審查、報批;參與全市重大村鎮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選址和方案審查;承擔民房建設和宅基地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林業處(森林與濕地管理處)。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林業部門有關政策規定,負責編制林業發展規劃計畫;組織、指導轄市(區)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負責全市域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及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指導監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林木種苗管理;組織林業項目的實施及管理;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林業產業發展、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承擔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林業及其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林地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林木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安全管理工作;查處林業違規違法案件。
(十七)礦產管理處(地質管理處)。貫徹執行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和戰略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落實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規定要求;負責調處礦產權益糾紛;監督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預警預防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地質問題;監督管理地質遺址、地質公園和古生物化石;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十八)國土測繪處(地理信息管理處)。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生成、維護、更新等工作;組織落實國家測繪基準,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規定,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市地圖管理,審查面向社會公開的地圖;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定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服務和應急保障。
(十九)自然資源管理督查處。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檢查自然資源管理政策措施、規劃計畫的貫徹執行情況;協調自然資源部駐地方督察部門和省自然資源廳督察部門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上級黨委、政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重要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和重大項目工程進展完成情況;負責監督檢查重大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檢查通報行政效能和作風建設情況;完成上級交辦有關事項的督查檢查工作。
(二十)組織人事處。承擔局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外事等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系統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服務保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賈金庚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兼常州市林業局局長;
顧春平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保留正處職待遇;
王建偉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葛志兵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侯繼功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陳樹榮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青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
王國榮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滕暉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
陳艷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孫秀峰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總規劃師;
余立新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戴洪華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管衛忠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
孫春生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胡曉峰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調研員;
申偉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副調研員;
路美華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副調研員;
李國忠同志任常州市自然資源局副調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