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條例》是為了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最佳化兒童成長環境,保護兒童身心健康,保障兒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常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公告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1號
《常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條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4年4月30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4年5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7日
條例全文
常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條例
(2024年4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標準
第三章 空間友好
第四章 服務與環境友好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最佳化兒童成長環境,保護兒童身心健康,保障兒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兒童友好城市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兒童,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本條例所稱兒童友好,是指為兒童成長發展提供適宜的條件、環境和服務,切實保障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第三條 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兒童優先原則,堅持系統規劃、協同推進,因地制宜、探索創新,城鄉統籌、普惠共享。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畫,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協同推進機制,統籌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做好本區域內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所轄區域內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落實相關職責和任務,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推動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計畫,將兒童優先理念融入相關政策制定、項目審批與核准。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兒童優先理念融入空間規劃體系,協同有關部門推動兒童友好空間的規劃和建設。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城鄉建設工作中全面落實兒童優先理念,推進相關空間和設施的適兒化建設與改造。
網信、教育、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數據、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統計、醫療保障等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
第六條 工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技術創新、公益贊助、慈善捐贈和志願服務等形式支持、參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第七條 本市設立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提供政策建議、諮詢評議、決策參考、理論指導和實踐研究。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研究。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知曉率和參與度,推動兒童優先理念成為全社會共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公益宣傳活動,傳播兒童優先理念,營造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規劃與標準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踐行兒童優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推動城市建設適應兒童成長發展需求。
第十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應當明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基本原則、主要目標、建設體系和保障措施。
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應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涉及空間利用的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規劃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按照原審批程式修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編制實施方案、制定年度計畫,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部門,制定本市相關領域的兒童友好建設標準、導則,並推進實施。
鼓勵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兒童友好建設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十三條 編制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制定兒童友好建設標準、導則,應當堅持城鄉統籌,並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兒童以及其他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 空間友好
第十四條 本市推進兒童友好空間體系建設,開展公共服務設施、開敞空間、道路交通系統等適兒化建設與改造,構建城市、街區、社區不同層級的兒童友好空間體系。
鼓勵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兒童友好空間建設。
第十五條 新建項目供地前,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劃、標準,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兒童友好空間的配建要求。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相關標準規範,落實兒童友好空間配建標準和設計要求。
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款項目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對兒童友好空間的建設內容進行審查;實行施工圖審查的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城市更新應當按照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和相關建設標準規範、導則,因地制宜配建兒童友好空間。
低效用地、閒置用地開發利用時,應當優先配建兒童友好空間。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在城市更新中,推進落實兒童友好空間建設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兒童特徵和成長需求,加強兒童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推動兒童圖書館、自然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對兒童使用頻率較高的托育、教育、醫療衛生、兒童綜合服務、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進行適兒化改造,配建適合兒童的服務設施、標識標牌系統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本市建立類型多樣、布局均衡、網路聯通的兒童友好開敞空間體系。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開展口袋公園、社區公園、綜合公園、郊野公園、專類公園、城市廣場、濱水綠地等開敞空間的建設和適兒化改造。口袋公園優先配置兒童活動場地;綜合公園和有條件的社區公園,應當配套建設滿足全齡兒童需求的戶外活動場所和遊憩設施;郊野公園應當結合生態體驗和自然教育等特色,適當配置休閒遊步道、腳踏車道、自然體驗點等遊憩設施。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公共運輸站點、旅遊景區景點等應當推進便利服務設施配置,按照有關標準規範設定母嬰室、嬰兒護理台、第三衛生間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衛生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兒童友好道路交通系統建設,提升兒童出行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舒適性。
推進街區、社區慢行系統的建設和完善,方便兒童到達學校、社區公園或者其他服務設施。慢行系統應當與城市公共運輸順暢銜接,並與各類兒童服務設施、兒童活動場地等一體化設計。
新建住宅、學校項目按照規定實行人車分流;推行在學校周邊設定兒童過街通道、家長等待區。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兒童友好社區建設,配建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兒童服務設施,推進社區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站、文化活動站等設施的適兒化改造,增設兒童遊樂場地和體育運動場地,構建安全連續的兒童出行路徑。兒童友好社區建設納入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完善有關建設、評價、驗收的標準規範。
第二十二條 兒童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標準,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加強維護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兒童服務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行,確保兒童活動安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兒童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不得損壞、擅自拆除兒童公共服務設施、標識標牌和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不得將兒童公共服務設施用於與兒童公共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第四章 服務與環境友好
第二十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兒童友好公共服務體系,按照公益性、均等性、專業性、便利性的要求,在教育、醫療、文化、體育、公共衛生等方面推進城鄉兒童基本公共服務建設,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標準。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流動兒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機制,依法保障流動兒童平等享有教育、醫療、文化、體育、公共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市構建兒童早期發展服務體系,提供嬰幼兒發展指導服務。
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應當加強協同,建立健全兒童早期發展工作機制,加強對家庭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
親職教育指導機構和指導站(點)應當通過入戶指導、組織公益活動和親子活動、家長課堂以及聯合幼稚園和托育機構開展線下指導服務等方式,推進科學育兒指導服務便利可及,豐富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內容和形式。
第二十六條 本市發展托育服務,提升公辦托育服務能力,支持學前教育機構提供托育服務,鼓勵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托育機構,設定社區托育點,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園區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構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務體系。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信貸、保險、人才等措施,增加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普惠托育服務供給。
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服務設施和配套安全設施,並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完善托育服務設施。
設立托育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設定社區托育點為本區域居民提供照護服務,以及設立托育點提供福利性臨時照護服務,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備案。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托育服務的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優質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完善特殊教育服務機制,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採取措施保障留守兒童、流動兒童、困境兒童、殘疾兒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務。
本市普及學前教育,發展公辦幼稚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構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優質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保障學生休息、娛樂、體育鍛鍊、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的時間,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兒童醫療服務網路建設,推動兒童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均衡供給,提供優質診療服務,並針對兒童心理特點、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最佳化兒童就醫環境和服務。
教育、衛生健康、體育、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兒童健康管理,推進兒童殘疾預防早期篩查,針對兒童近視、肥胖、脊柱側彎、孤獨症、齲齒等健康問題採取預防、治療、康復措施,加強對兒童體質的監測與評估,加大兒童營養健康知識宣傳普及力度,改善兒童營養狀況。
第二十九條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兒童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教育,構建兒童心理健康教育、諮詢服務、評估治療、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務網路,建立兒童心理問題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做好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以及精神障礙早期識別和診斷治療等工作。
學校應當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程,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開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和技能;建立健全學生心理健康評估、預警和干預工作機制,配備心理健康輔導人員,開展心理疏導等服務;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溝通,共同做好學生心理健康教育。
本市設立二十四小時公益性兒童心理服務熱線,鼓勵建立兒童心理諮詢專家團隊、志願者服務團隊,提供專業化兒童心理健康服務。
兒童醫院、婦幼保健院、二級以上綜合醫院、精神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兒童心理諮詢及精神(心理)科門診建設。
第三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兒童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完善兒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制定體現兒童優先理念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並組織實施。
公共文化設施及相關服務項目,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兒童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兒童免費開放。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根據自身功能、特點,開設兒童專場,為兒童主題教育、社會實踐、體育鍛鍊、職業體驗等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推進傳統文化、地域文化融入兒童教育。鼓勵和支持利用具有常州特色的工商文化、運河文化、紅色文化、名人文化等研學素材,創新開發研學旅行產品,傳承常州特色文化和傳統技藝,提升兒童人文素養。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體育、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大兒童體育服務供給,推進體育與教育融合發展,培育、增強兒童體育健身意識,推動兒童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促進兒童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定期組織本地區學生運動會。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鼓勵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生體育交流活動。
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等,學校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將體育設施和場地向兒童開放。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向兒童開放體育設施和場地的學校在運行管理、設施維修以及意外傷害保險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體育等部門制定學校體育設施和場地開放的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兒童福利保障、救助保護和關愛服務制度體系。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面向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家庭走訪、監護評估、親職教育培訓和監護保護制度,推進實施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助醫助學項目。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保障機制,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豐富醫療、教育、社會融入等康復服務內容,滿足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需求。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困境兒童實施分類保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標準,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困境兒童生活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
民政、公安、教育、衛生健康、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困境兒童救助保護和關愛服務協作機制,建立信息檔案,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增強家庭監護責任意識和能力。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親職教育、家庭監護責任,樹立科學育兒理念,關注兒童身心健康狀況,加強生活關愛和情感溝通,培育良好親子關係;教育兒童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指導、支持兒童參加家庭勞動、文體活動、社會公益活動和健康的社會交往活動;為兒童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對兒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三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兒童的良好風尚,保護兒童合法權益,最佳化兒童成長環境。
本市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構建兒童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體系。
網信、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民政、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校園環境、食品用品、環境健康、交通出行、遊樂設施、網路環境等涉及兒童的安全風險排查機制,督促和指導相關的經營者、管理者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立兒童參與機制,暢通兒童參與渠道和路徑,保障兒童在社會公共事務、社區事務、學校事務、家庭事務中的知情權、表達權與參與權。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循兒童優先原則,在公共政策決策體系中引入兒童視角,將兒童參與工作納入工作計畫,結合自身職能組織開展兒童參與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兒童參與工作機制。兒童參與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市建立兒童影響評價制度,在編制城市發展重大規劃、制定重大政策和作出重大項目決策時,引入兒童影響評價。
第三十八條 本市開展兒童友好示範點建設,鼓勵社區、學校、醫院、公園、商場、企業等開展兒童友好建設,探索並積累兒童友好建設模式、經驗,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資料庫,並建立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推動兒童友好城市數位化建設。
第四十條 本市建立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監測評估機制,研究構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評估指標體系,開展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情況評估,對本市兒童發展情況進行動態監測,適時依法公布相關情況。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投入保障機制,發展普惠性兒童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公益基金參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形成多元化、可持續資金投入機制。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兒童發展各領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制定並實施人才培養和職業培訓規劃,建立人才激勵機制,提升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兒童發展相關專業、課程,加強人才培養。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對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跟蹤指導、掛牌督辦、限時整改。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情況。
市、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侵害兒童合法權益或者破壞兒童服務設施的行為,都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屬於依法應當報告情形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人員。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兒童服務設施、標識標牌、安全防護設施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4年6月12日,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常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條例》相關內容。該條例將於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是全國首部以“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條例”命名的地方性法規,梳理整合了現行有效的政策措施,總結固化了我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經驗和先進做法,以法規形式凝練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常州模式”。
條例分為六章、共四十八條,緊扣國家《關於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的五大友好要求,強化兒童友好空間建設,補齊兒童公共服務和發展環境短板,系統構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制度體系,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有力有效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01明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
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涉及行業多、領域廣,需要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支持、人人參與的工作格局,凝聚全社會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合力。條例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畫,建立健全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協同推進機制,保障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財政投入;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以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職責任務;明確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02強化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引領、標準引導
條例明確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並明確了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的重點內容。同時,還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規劃,編制實施方案、制定年度計畫。此外,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門,制定本市各相關領域的兒童友好建設標準、導則。通過標準引導,強化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科學化、標準化、規範化;鼓勵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兒童友好建設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03突出兒童友好空間建設要求
條例特彆強調要在城市更新中完善建設兒童友好空間。在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上,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推動兒童圖書館、自然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加強對兒童使用頻率較高的公共服務設施的適兒化改造;明確口袋公園優先配置兒童活動場地,綜合公園和有條件的社區公園配套建設滿足全齡兒童需求的戶外活動場所和遊憩設施,郊野公園應當適當配置休閒遊步道、腳踏車道、自然體驗點等遊憩設施;在出行空間建設上,明確推進街區、社區慢行系統的建設和完善,方便兒童到達學校、社區公園或者其他服務設施;在兒童友好社區建設上,明確配建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兒童服務設施,推進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等設施的適兒化改造,增設兒童遊樂場地和體育運動場地。
04加強兒童公共服務供給
生命早期1000天被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為人的生長發育“機遇視窗期”,這1000天,不光是兒童智力發育的關鍵期,也是人格發展、心理發展關鍵期,影響人的終身發展。條例聚焦生命早期1000天,要求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建立健全兒童早期發展工作機制,通過入戶指導、組織公益活動和親子活動、家長課堂以及開展線下指導服務等方式,推進科學育兒指導服務便利可及;明確設定社區托育點,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園區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滿足幼兒家庭常見的“臨時托”需求,探索雙職工家庭“帶娃難”的破題之路。此外,條例明確加強兒童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要求公共文化設施及相關服務項目,按照規定對兒童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明確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等,學校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將體育設施和場地向兒童開放。
05營造兒童友好發展環境
條例圍繞營造良好家庭環境,明確政府應當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同推進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親職教育和監護責任。圍繞營造友好的社會環境,明確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兒童的良好風尚,保護兒童合法權益,最佳化兒童成長環境;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圍繞營造安全的成長環境,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構建兒童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體系;要求相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建立涉及兒童的安全風險排查機制。
06構建兒童友好城市建設保障和監督體系
為保障兒童在社會公共事務、社區事務、學校事務、家庭事務中的知情權、表達權與參與權,實現“一米高度”看世界,條例明確建立兒童參與機制,並要求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制定兒童參與工作的具體辦法;設定了兒童影響評價制度、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評估監測機制等探索性規定;此外,基於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綜合性、系統性,條例強化了政府和人大的監督職責,明確政府應當加強對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人大報告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情況,同時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