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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丁純
2017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
餐飲業環境污染,引導和促進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油煙、噪聲、污水、異味等的防治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餐廚廢棄物處置和管理,適用有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或者服務性勞動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
第三條 餐飲業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控制源頭、防治結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格線化環境監管要求,開展餐飲業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餐飲業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餐飲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餐飲業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規範行業行為。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餐飲業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餐飲業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餐飲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餐飲業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九條 餐飲業經營者是餐飲業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餐飲業污染環境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居民擔任環境保護監督員,協助對餐飲業污染防治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城鄉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加強對餐飲業布局引導,合理設定、調整餐飲業經營區域。
餐飲業布局規劃應當按照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的要求,合理規劃餐飲業布局。
第十一條 餐飲業集中經營區域和提供餐飲服務的賓館、酒店等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餐飲建設項目),在設計時應當按照規定合理安排專用煙道、污水排放管道等,預留廢氣、噪聲、異味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在成片開發的居住區域,餐飲場所應當獨立於居民住宅樓。
第十二條 餐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建設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依照相關規定,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確定的環境影響評價類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後方可經營;物業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將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證照經營餐飲業。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第十八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安裝油煙淨化排放裝置和防堵、油水分離等污染防治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低空排放的,應當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餐飲業經營者配套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第十九條 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
第二十條 油煙的淨化和排放應當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不經過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或者經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網排放油煙。
第二十一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清洗油煙淨化設施和油水分離設施,並如實做好台賬記錄,台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二十二條 營業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安裝油煙線上監控設施,鼓勵安裝油煙線上監測設施。
油煙線上監控、線上監測設施必須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第二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和市政雨水管網直接排放污水;向城鎮市政污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經污水處理裝置預處理,並符合污水排放標準。
餐飲經營場所位於市政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接入市政污水管網條件的,排放的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和生化處理設施等處理,符合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區域除外。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等排放、傾倒餐飲污水。
第二十四條 餐飲經營場所應當科學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易產生環境噪聲的設施設備,並採取隔音降噪等措施,做到定期保養維護,符合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餐飲業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依法檢查。
第二十六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定期召集城鄉建設、水利、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研究、協調解決餐飲業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七條 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應當加強審批和相關信息溝通,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餐飲項目。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餐飲業油煙線上監控系統平台,加強對餐飲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將餐飲業及其經營者污染環境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所轄區域內開展餐飲業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調處居民對餐飲業的投訴糾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相關證照擅自從事經營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飲服務項目未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或者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了防治餐飲業環境污染,化解餐飲業擾民糾紛,引導和促進餐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常州市出台了《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後施行,同年,江蘇省通過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7年6月,國務院行政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也重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中均規定了餐飲業污染防治的約束規範,但是相關上位法中條文內容較少,實際管理中亟需規範的部分行為並沒有列入,相關法律責任設定也有待細化和完善。
從常州市餐飲業現狀來看,2011-2016年餐飲業零售額隨著三產的發展而穩定增加,占三產的比例始終保持在6%左右,但與此同時,餐飲業發展中由於油煙、污水、噪聲等污染引發的矛盾也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問題。為了更好地促進常州市餐飲業健康發展,建立融洽的餐飲環境關係,必須通過立法制規來提高餐飲業經營者的環保和責任意識,進一步規範餐飲項目的規劃、選址以及餐飲業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維護等。
《辦法》的制定有利於規範政府和餐飲項目建設單位、餐飲業經營者的相關行為,提高社會公眾參與餐飲業污染防治的可操作性;有利於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通過信息共享,建立良好的部門協作機制,從而有利於化解餐飲業健康發展和餐飲擾民的矛盾,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品質。
二、《辦法》起草依據及過程
《辦法》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和省相關條例為依據,同時又參考了其他城市的立法經驗,結合常州市的實際情況制定。
《辦法》是2017年度政府規章正式項目,根據立法工作安排,市法制辦為項目牽頭起草部門,為此,年初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組,收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理論研究資料,並展開相關調研,5月底,完成初稿,隨後,對《辦法》進行多次修改完善,並按照法定程式向社會和相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建議,8月,赴武進區、鐘樓區進行調研座談,聽取了區法制、城管、建設、環保、房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公司等代表的意見建議,8月底,召開餐飲行業協會、部分餐飲企業等聽取意見座談會,聽取了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建議。9月底,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諮詢論證,10月18日,召開部門協調會簽會,市編辦、規劃、建設、環保、衛計委、工商、食藥監、質監、水利、城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參加了會簽會。根據相關意見建議,最終形成了《辦法》文本。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辦法》共分總則、規劃建設、防治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按照源頭管控、協同防治、規範治理、突出重點、強化監管、社會參與的原則和思路進行架構,特別注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部門協作、規範餐飲業管理標準和完善相關法律責任。《辦法》強調針對性、操作性和前瞻性,以利於提高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成效。
(一)關於部門職責及分工
《辦法》依據上位法,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且明確了轄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城鄉規劃、市場監管、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在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的職責。鑒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需要,在明確部門職責和執法主體的同時,《辦法》也規定了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或者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實際,應當由有關部門或者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以便於和日後相關的改革相銜接。
(二)關於污染防治措施
《辦法》通過規劃引導對餐飲業進行合理布局,明確了禁止新、改、擴建餐飲服務項目的範圍,規定了餐飲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制度,並根據行政法規授權環保部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名錄》,對不同新、改、擴建的餐飲項目,作出了環評審批、備案的規定。《辦法》還從燃料的使用,油煙、污水、噪聲治理設施的安裝及污染排放等方面規定了具體的防治措施。《辦法》同時賦予公民參與餐飲業污染防治的權利。
(三)關於法律責任的設定
法律責任是立法不可或缺的內容,《辦法》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根據禁止性規範和執法的實際需要,採用概括和細化相結合的方式,明確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對於上位法有明確規定的,在上位法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了細化,以方便執法;對於上位法沒有規定法律責任或者授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執法部門的,也根據上位法授權和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常州市實際,明確了執法主體,對相關處罰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