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

《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引導和促進餐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商務部服貿司於2023年10月23日發布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11月21日。

意見徵詢,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要求,完善餐飲業管理機制,推進餐飲業高質量發展,商務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展《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在徵求相關部門、行業協會意見基礎上形成了《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修訂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商務部官方網站(網址:參考連結),在首頁“互動交流”欄目中的“徵求意見”提出意見仔祖棕。
二、通過電子郵件傳送至:參考連結,郵件主題請註明“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充雄長安街2號商務部服貿司(郵政編碼:100731),並在信封上戲辣達註明“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11月21日。
商務部服貿司 
2023年10月23日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引導和促進餐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成品或半成品、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餐飲行業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規劃,完善標準體系,開展監測分析詢充碑,會同相關部門鼓勵和引導餐飲服務經營者制止餐飲浪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餐飲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從採料汗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加強安全管理,促進餐飲業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和部門職責,加強對全國反食品浪費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每年分析評估食品浪費情況,整體部署反食品浪費工作。
第四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促進餐飲業相關標準的推廣實施。開展食品浪費監測,加強分析評估,每年向社會公布有關反食品浪費情況及監測評估結果,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開展有關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積極貫徹國家和行業有關經營管理、產品、服務等方面的標準。
第六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管理中全面貫徹反食品浪費理念,根據用餐規律、季節特點等因素加強用餐需求分析和食材管理,完善食材採購、儲存、加工規範,提高食材利用率,加強服務人員培訓,並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健康營養膳食納入服務人員培訓內容,減少食品食材過程損耗。
第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餐淚墊尋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大廳、包間、餐桌等餐飲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對明顯過量點餐的消費者進行提醒。
第八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提升餐飲供給質量,豐富供餐形式,合理配置小分量、多規格的主食、菜品、飲品等,可以通過在選單上標註食品主要食材、分量、口味、建議消費人數等方式充實選單信息,為消費者提供點餐提示。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根據消費者需要配備公勺公筷。鼓勵提供分餐服務。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建立對參與“光碟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積分、折扣、優惠券等獎勵的機制,主動提醒消費者在餐後打包剩餘食品,根據消費者需要提供打包服務。
第九條 提供團體用餐、宴席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防止食品浪費理念科學設計選單,合理安排用餐流程和餐檯數量,引導消費者根據用餐人數等因素合理訂餐,允許消費者在約定時限內合理調整宴會套餐菜品,相應調整費用。
第十條 提供自助餐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品浪費要求,建立備餐評估和供餐巡視制度,在取餐區和用餐區分別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提供不同規格餐具,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多次取餐,對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食品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 餐飲外賣平台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可以通過規範菜品展示信息、完善運營模式、最佳化交易規則、推廣小份餐、強化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培訓等方式,引導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減少食品浪費。通過餐達多旋辯飲外賣平台或自有外賣信息系統提供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在餐品瀏覽頁面標註食品主要食材、口味、分量或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主動提示引導消費者防止食品浪費。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食品。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廚餘垃圾源頭減量義務,通過完善食材管理、改進烹飪工藝等方式減少廚餘垃圾。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隨意處理廚餘垃圾,應按規定由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四條 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設定最低餐飲消費。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污染防治,做好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顧客投訴制度,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並向投訴者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國家支持餐飲業全鏈條健康規範發展,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發展大眾化餐飲、社區餐飲,提升服務品質,創新消費場景,豐富餐飲供給。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相關研究機構挖掘、傳承傳統餐飲文化,開展餐飲業發展研究,加強菜品、技藝、模式、業態、場景等創新,推進餐飲業與農業生產、食品加工、旅遊休閒等產業聯動發展。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數位化升級改造,提升數位化經營能力,加快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制定餐飲領域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參與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小餐飲服務經營者創業創新。
鼓勵和支持餐飲外賣平台與中小餐飲服務經營者加強資源共享與合作,為中小餐飲服務經營者創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積極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弘揚中華優秀餐飲文化。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普通本科高校、職業院校等根據餐飲業轉型升級的需求,完善人才培養模式和評估體系,開展餐飲業人員培訓,共同培育具有創新思維、專業技術和服務意識的套用型人才,提高餐飲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開展食用農產品產銷對接,減少中間環節和食品浪費。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對機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程式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監測分析,依法依規依職責做好餐飲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促進餐飲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標準體系,建設培育餐飲業發展促進平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採取措施,發展小吃等地方特色餐飲,加強地方特色餐飲宣傳推廣,培育地方特色餐飲名菜(品)、名店、名廚,推動特色餐飲集聚區建設,打造地方特色餐飲品牌。
第二十八條 商務、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餐飲服務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嚴重浪費食品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被約談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立即整改。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商務、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涉及本辦法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發生調整的,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實施。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月日起實施。2014年11月 1 日起實施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4 號)同時廢止。
第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大廳、包間、餐桌等餐飲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對明顯過量點餐的消費者進行提醒。
第八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提升餐飲供給質量,豐富供餐形式,合理配置小分量、多規格的主食、菜品、飲品等,可以通過在選單上標註食品主要食材、分量、口味、建議消費人數等方式充實選單信息,為消費者提供點餐提示。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根據消費者需要配備公勺公筷。鼓勵提供分餐服務。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建立對參與“光碟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積分、折扣、優惠券等獎勵的機制,主動提醒消費者在餐後打包剩餘食品,根據消費者需要提供打包服務。
第九條 提供團體用餐、宴席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防止食品浪費理念科學設計選單,合理安排用餐流程和餐檯數量,引導消費者根據用餐人數等因素合理訂餐,允許消費者在約定時限內合理調整宴會套餐菜品,相應調整費用。
第十條 提供自助餐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品浪費要求,建立備餐評估和供餐巡視制度,在取餐區和用餐區分別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提供不同規格餐具,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多次取餐,對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食品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 餐飲外賣平台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可以通過規範菜品展示信息、完善運營模式、最佳化交易規則、推廣小份餐、強化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培訓等方式,引導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減少食品浪費。通過餐飲外賣平台或自有外賣信息系統提供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在餐品瀏覽頁面標註食品主要食材、口味、分量或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主動提示引導消費者防止食品浪費。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食品。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廚餘垃圾源頭減量義務,通過完善食材管理、改進烹飪工藝等方式減少廚餘垃圾。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隨意處理廚餘垃圾,應按規定由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四條 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設定最低餐飲消費。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污染防治,做好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顧客投訴制度,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並向投訴者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國家支持餐飲業全鏈條健康規範發展,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發展大眾化餐飲、社區餐飲,提升服務品質,創新消費場景,豐富餐飲供給。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相關研究機構挖掘、傳承傳統餐飲文化,開展餐飲業發展研究,加強菜品、技藝、模式、業態、場景等創新,推進餐飲業與農業生產、食品加工、旅遊休閒等產業聯動發展。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數位化升級改造,提升數位化經營能力,加快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制定餐飲領域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參與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小餐飲服務經營者創業創新。
鼓勵和支持餐飲外賣平台與中小餐飲服務經營者加強資源共享與合作,為中小餐飲服務經營者創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積極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弘揚中華優秀餐飲文化。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普通本科高校、職業院校等根據餐飲業轉型升級的需求,完善人才培養模式和評估體系,開展餐飲業人員培訓,共同培育具有創新思維、專業技術和服務意識的套用型人才,提高餐飲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開展食用農產品產銷對接,減少中間環節和食品浪費。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對機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程式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監測分析,依法依規依職責做好餐飲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促進餐飲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標準體系,建設培育餐飲業發展促進平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採取措施,發展小吃等地方特色餐飲,加強地方特色餐飲宣傳推廣,培育地方特色餐飲名菜(品)、名店、名廚,推動特色餐飲集聚區建設,打造地方特色餐飲品牌。
第二十八條 商務、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餐飲服務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嚴重浪費食品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被約談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立即整改。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商務、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涉及本辦法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發生調整的,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實施。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月日起實施。2014年11月 1 日起實施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4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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