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餐飲服務業“四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呼和浩特市餐飲服務業“四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是呼和浩特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餐飲服務業“四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有效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鞏固“廚房革命”“四化”管理模式工作成果,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四化”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飲服務“四化”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服務“四化”管理工作的實施和監督。
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協助開展餐飲服務“四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四化”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章 “四化”管理基本要求
第五條 呼和浩特市對全市餐飲服務業實行廚房管理“透明化”、食品貯存“超市化”、用具管理“色標化”和加工製作“規範化”管理(簡稱“四化”管理)。
第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廚房管理“透明化”要求,採取設立透明隔斷或顯示屏方式,展示食品加工製作全過程,實施“明廚亮灶”工程。
第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貯存“超市化”要求,使用食品級整理盒分類存放散裝食品原料和拆封的預包裝食品,並按照規定的貯存條件貯存。
貯存盒外要對應的標註存放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產或加工日期,保質期等信息,防止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原料加工食品。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用具管理“色標化”要求,對菜刀、菜墩(菜板)、其他工用具及定位存放區域用不同顏色標識區分。
統一色標管理標識,原料、半成品肉類的為紅色,果蔬類的為綠色,水產類的為黃色, 熟食類為白色。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加工製作“規範化”要求配備設施設備,並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進行加工製作。
(一)牆壁通頂、頂棚、地面、門窗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平滑的材料構築。
(二)灶台、操作台及工用具存放櫃、食品容器、清洗水池等全部使用不鏽鋼材質;餐飲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潔、清洗水池等設施設備容積和數量能夠滿足工作需要。
(三)廚房入口處設洗手水池;垃圾筒採用非手動式;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排煙道安裝油煙淨化裝置;在污水排放口安裝油水分離器。
(四)內外環境清潔有序,物見本色,不堆放無關物品。
(五)餐飲服務提供者應該制定並落實含清單式自查制度在內的各種管理制度,依據制式表格內容,每天或定期檢查並記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餐飲服務提供者“四化”管理實施情況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強化監管,督促其實施“四化”管理。
第十一條 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餐飲業“四化”管理投訴舉報的,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內外環境不清潔,物品及工用具不潔淨,沒有定位存放,廚房內堆放無關物品。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採取顯示屏式實施“明廚亮灶”的,在供餐時間未正常開機的。
(三)未實施或未完全實施食品貯存“超市化”管理要求。
(四)未實現“色標化”管理,或有色標,不按規定使用的。
(五)未制定清單式自查制度。未依據制式表格內容每天或定期檢查食品安全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廚房管理未實現“透明化”,未實施“明廚亮灶”工程的。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
(三)未按照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監管要求,配備相應網路設施設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取得攤販備案手續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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