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飲食服務業管理辦法

《湖北省飲食服務業管理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飲食服務業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998-12-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
【發布日期】1998-12-16
【生效日期】1998-1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號)
《湖北省飲食服務業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長 蔣祝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飲食服務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飲食服務業管理,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飲食服務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飲食服務業是指餐飲業、旅館業、照相業、美發美容業、浴池業、洗染業。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飲食服務業的經營和管理。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貿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飲食服務業管理工作。市(含地區行署、州、直管市,下同)、縣(含縣級市,下同)貿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飲食服務業管理工作。
各級勞動、公安、工商、衛生、物價、環保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貿易主管部門做好飲食服務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貿易主管部門應該會同建設、公安、工商等部門,制訂本行政區飲食服務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可以自願組成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屬同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向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技術諮詢,維護公平競爭,培訓從業人員,為會員排憂解難等。行業協會接受貿易主管部門業務指導。
第七條經營飲食服務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行政區飲食服務業網點布局要求;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
(三)有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在城市的市區和縣城所在地從事飲食服務業,應當事先經當地市、縣貿易主管部門按照飲食服務業發展規劃審核同意,並取得《飲食服務業經營資格證》。貿易主管部門必須自接到申請起的1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但是,下崗職工從事飲食服務業的,從事餐飲業規模在50個餐位以下的,流動攝影攤點、美髮業、浴池業、手工洗燙業等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飲食服務業經營資格證》的工本費用,按省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
第九條中央在鄂單位、省屬單位以及外省駐鄂機構申請從事飲食服務業的,由省貿易主管部門按照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核。
第十條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本行業技術標準。國家已有技術標準的行業,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尚未制定技術標準的,省貿易主管部門應該組織制訂,報省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發布。
第十一條飲食服務企業的分等定級工作,由貿易主管部門會同物價、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旅館企業已參加涉外旅遊飯店星級評定的,是否加入分等定級工作,由企業自行確定。分等定級工作所需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省、市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分等定級評審員。評審員的任職條件由省貿易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飲食服務企業收費的管理辦法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根據價格法的要求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已評定等級的飲食服務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審定的服務收費標準和等級差率執行。沒有取得相應等級資格的飲食服務企業,按等外級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在飲食服務行業從事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後方能上崗作業。其他人員也應接受職業道德、崗位技能和法律知識教育,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從業能力。
第十五條接受培訓的技術工人,由貿易主管部門組織到有關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進行技能鑑定。成績合格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等級證書。
技師、高級技師的考評,由省飲食服務業工人技術考評審員會組織實施,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舉辦飲食服務專業技術等級職稱培訓機構(班),必須要有與培訓目標相適應的教學、實習、食宿場地,有相應的師資力量,並且經過縣以上貿易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社會力量舉辦的飲食服務專業技術培訓機構(班)的審批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舉辦行業大型技術競賽、技術交流活動須按舉辦級別報本級貿易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貿易主管部門有權對飲食服務業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統計全省飲食服務業有關情況。從事飲食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報送各種資料。
第十九條下崗工人從事飲食服務業的,貿易、勞動、稅務等部門應在培訓、稅收、繳費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第二十條貿易主管部門應該採取措施,幫助和支持飲食服務企業培育名菜、名點和名品,組織、參加有關學術交流和技能比賽,提高飲食服務文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飲食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在全國和省級技能大賽中獲獎的,省、市人民政府應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領取《飲食服務業經營資格證》經營飲食服務業的,縣以上貿易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拒不補辦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舉辦飲食服務業技術培訓機構(班)的,貿易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飲食服務企業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由物價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所獲罰沒收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六條貿易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飲食服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考核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貿易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