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於2015年12月8日經市十五屆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政府令第243號
  • 發布時間:2016-01-13
  • 修訂時間:2017年12月13日
  • 歸類: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修改決定,辦法內容,

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二)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合併作為第八條,修改為:“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環境保護手續。”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 (二)違反第二款規定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三)違反第三款規定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違反環境保護手續辦理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 制發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6-01-13
  • 編 號:政府令第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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