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

《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是一部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4月2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88-04-21
  • 生效日期:1988-04-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修改決定,辦法簡介,具體內容,

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
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平時使用人防工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出租人防工程,應當按照規定審核並實行公開招租,簽訂國有資產租賃契約;涉及保密、國家安全等特殊事項的,經批准,可以採取其他方式招租。”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簡介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21
【生效日期】1988-04-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
(1988年4月2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為充分發揮我市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推動人防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人防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暫行規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的省人民防空委員會《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為經濟建設服務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揮和通信樞紐外,凡有條件利用的,平時都要因地制宜的充分利用起來,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第二條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屬國家財產,平時使用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由人防部門收取使用費。
第三條平時使用人防工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個人和外商(以下簡稱乙方)都應提出申請,經人防部門批准,並同人防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甲方)簽訂使用契約後,方可使用。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審批:
(一)使用市人防工程管理單位直接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和市委託區、縣(市)人防工程管理單位代管的公共人防工程,由市人防辦審批;
(二)使用街道、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由所在的區或縣(市)人防辦審批;
(三)各單位的人防工程,由單位自己安排使用。自己不用時,可由所在的區、縣(市)人防辦安排並審批。
第四條人防工程使用契約履行的期限,一般一次簽訂不超過兩年。期滿後需繼續使用時可續訂。使用契約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
第五條乙方應按契約規定合理使用人防工程,未經人防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工程結構,改動設備;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和有毒物品。契約期滿交回時,甲方應進行檢查驗收,如有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平時使用人防工程,要無條件的服從戰備需要。一旦發生戰爭,或根據統一規划進行工程改造時,乙方應在限期內交回,同時解除契約。
第七條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費範圍: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興辦工業、商業、服務業、養殖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有經濟效益的事業;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設通信線纜和其他管線;
(三)利用人防工程通風調節氣溫;
(四)利用人防工程的積水點、水井、水庫作水源;
(五)利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渣石等副產品。
第八條使用人防工程收費標準,由市人防辦、財政局和物價局研究確定;對外商的收費標準,按照有關對外經濟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利用人防工程興辦老年人和兒童文娛活動室以及其他無經濟效益的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可免收使用費。
第十條對自籌資金改造利用人防工程辦企業,或向人防部門開發的重點平戰結合項目集資的,在收費價格上給予優惠。
第十一條人防部門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按規定提除上交部門後,百分之五十用於市人防工程建設,百分之五十作為各級人防部門的事業建設、集體福利和獎勵基金。後百分之五十的分配比例為:事業建設基金百分之五十,集體福利基金百分之三十,獎勵基金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條各級人防部門對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要加強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做到先收後用,嚴禁亂收濫用。用於市人防工程建設的部分,要納入市人防建設年度計畫。市人防辦對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各有關部門對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工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在稅收、用水、用電、資金、提供貨源、發放營業執照、地面配套工程和出入口占用土地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其他有關問題,仍按國家和省、市人民防空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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