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禁止亂貼亂畫廣告規定(修正)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禁止亂貼亂畫廣告規定(修正)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2.29
  • 實施時間:2008.02.01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禁止亂貼亂畫廣告,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黃島、城陽區轄區及即墨、膠州、膠南、平度、萊西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亂貼亂畫廣告,是指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非法張貼(含塗寫、刻畫)廣告、標語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和樹木的整潔,並有權制止和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亂貼亂畫廣告行為。對舉報和制止亂貼亂畫廣告行為有功人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使用人或產權人應當保持其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的整潔,對在其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上亂貼亂畫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對亂貼亂畫的廣告應當及時清除。
第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亂貼亂畫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清除,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對亂貼亂畫廣告涉嫌偽造證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嫌非法印刷、發布廣告的,由工商、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涉嫌非法行醫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亂貼亂畫廣告行為,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從事違法行為的通訊工具等有關證據,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電信經營單位中止對違法行為人的通訊服務業務。
第九條 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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