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辦法

青島市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辦法

《青島市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辦法》在2005.03.3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3.30
  • 修訂時間:2017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修改決定,辦法內容,

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辦法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禁止採伐生態公益林林木。確因國家建設或者需要進行撫育、更新性質採伐的,應當依法辦理採伐許可證。”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於2005年3月1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促進生態安全,維護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以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存物種資源、科學實驗、森林旅遊、國土安全等需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具體包括:防護林(主要有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和特種用途林(主要有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四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國土、水利、環保、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生態公益林總體規劃並編制相關圖則。生態公益林規劃應當與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協調。
第七條 生態公益林規劃應當根據本市的地理地貌、土壤、水系、植被、氣候以及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並對森林防火設施、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及其自然保護區規劃等進行統籌安排和協調。
生態公益林規劃必須落實到地籍小班,實行小班經營。對林分、林種的設計和對樹種的選擇,應當貫徹多樹種、多層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則。
第八條 本市生態公益林規劃建設的總面積應當不低於規劃林業用地面積的40%。
第九條 生態公益林由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生態公益林建設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專業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範,並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條 本市生態公益林的事權劃分為國家級、市級、區(市)級生態公益林。國家級生態公益林由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市級生態公益林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區(市)級生態公益林由區(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條 實行生態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由區(市)以上人民政府對生態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的權屬情況依法登記造冊,頒發林權證,確認其所有權、使用權。經依法流轉使林權發生改變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林種、樹種及其分布等情況,利用文字、圖表、攝影及電子信息等形式建立生態公益林檔案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不得將生態公益林林地改作商品林地或者其他用地。
確因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徵用、徵收或者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按照管理許可權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再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土地征占用審批手續,並按照規定標準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十四條 禁止採伐生態公益林林木。確因國家建設或者需要進行撫育、更新性質採伐的,應當經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審核、審批。國家級生態公益林需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級和區(市)級生態公益林需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有生態公益林的區(市)和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組建森林資源管護專業隊,並與其簽訂生態公益林管護契約,明確保護和管理責任。管護專業隊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制止破壞林地、林木的行為、清除可能的火災隱患,做好病蟲害預防工作;對發生嚴重的病蟲害、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措施進行防治。
第十六條 市和區(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上年度生態公益林管護、森林資源消長、林地征占用、亂砍亂伐、森林火災和林業病蟲害發生及監控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 市和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補助資金重點用於生態公益林專職管護人員的勞務費或林農的補償費、管護區內的補植苗木費、整地費和林木撫育費等補償性支出,以及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管理支出。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為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生態公益林所必需的區劃、界定、宣傳、培訓、檢查、驗收等經費由各級財政預算另行安排,不得在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國家級生態公益林由國家財政給予補償;市級生態公益林由市財政給予補助;區(市)級生態公益林由區(市)財政給予補助。
補助資金標準按照生態公益林面積計算,實行總量控制。國家級生態公益林按照國家補償基金標準執行;市級和區(市)級生態公益林根據本級財力實際狀況參照國家補償基金的標準給予補助,並隨中央補償基金標準的調整、當地經濟發展和實際工作的需要予以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按照預算級次撥付。各級財政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核定獲得補助性支出的人員數,補助性支出實行定額管理。公共管理支出實行項目管理,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點的原則,每年根據生態公益林建設實際需要安排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專帳,確保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區(市)級財政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報帳制等方式撥付補助性支出,也可以在金融部門建卡,將補助性支出直接發放到個人手中,確保兌現。對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的生態公益林管護支出憑證,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確認無誤後及時撥付。
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同時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森林資源管護專業隊未履行管護契約,造成森林資源減少、覆蓋率下降的,區(市)和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按照管護契約的規定核減或停撥補助資金。因預防措施不利,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和大面積森林病蟲害,造成森林資源嚴重損失的,依據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占用生態公益林地,或者將生態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其他用地的,由市、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非法占用林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濫伐生態公益林林木的,由市、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砍伐株數五倍的樹木,繳納等齡樹木的管理、保護費用,沒收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以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盜伐生態公益林林木的,責令補種砍伐株數10倍的樹木,繳納等齡樹木的管理、保護費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以砍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從事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擠占、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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