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雕塑設定規劃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雕塑設定規劃管理辦法》在1991-12-18生效。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雕塑設定規劃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1-12-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修訂時間:2017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修改決定,信息發布,規定內容,

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城市雕塑設定規劃管理辦法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城市雕塑設定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設定室外雕塑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城市雕塑選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設定的城市雕塑應達到內容與藝術相統一,與周圍環境和建築風格相協調。”
(四)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縣級市、區及各經濟功能區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雕塑設定規劃管理工作。”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設定城市雕塑(含臨時雕塑,下同),由青島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在其他區(市)設定城市雕塑,由當地規劃管理部門審批,並報青島市規劃管理部門備案。但在主要公共場所設定大型城市雕塑,應當報青島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六)將第七條修改為:“城市雕塑設定單位申請辦理城市雕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1∶500或1∶200平面配置圖;
“(二)雕塑模型或設計方案效果圖(圓雕應有四個面的圖片);
“(三)雕塑配套環境設計圖;
“(四)製作材料的說明及技術工藝方案;
“(五)設計主旨說明;
“(六)作者基本情況。”
(七)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規劃管理部門對第七條所規定的文書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有關規定和城市規劃的,應當予以批准,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將第十條修改為:“城市雕塑設定單位應當按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城市雕塑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方案。”
(九)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
(十)將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處罰的,由規劃管理部門依照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十一)刪去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信息發布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城市雕塑設定規劃管理辦法
(1991年12月1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雕塑設定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雕塑是指,利用各種硬質或軟質材料,採用雕、刻、塑手法製作的圓雕浮雕、疊石等各種具有實在體積形象的造型。
第三條 凡在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及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設定室外雕塑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雕塑選題內容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的城市雕塑應注意內容健康與藝術完美相統一,與周圍環境和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五條 青島市規劃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雕塑設定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青島市雕塑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雕塑設定規劃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區及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雕塑設定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內設定城市雕塑的,設定單位必須向所在區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區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後,報青島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其中,設定臨時雕塑(六個月以內)的,由區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在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設定城市雕塑(含臨時雕塑)的,設定單位必須報請當地規劃管理部門審批。但在主要公共場所設定大型城市雕塑,應報青島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七條 城市雕塑設定單位報審設定城市雕塑,應提交下列文書資料:
(一)申請報告書;
(二)1:500或1:200平面配置圖;
(三)雕塑小樣照片(圓雕應有四個面的照片);
(四)雕塑環境透視圖;
(五)製作材料的說明;
(六)作者資質證明;
(七)城市雕塑的創造設計方案。
第八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在設定單位提交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文書資料後進行審查,對符合有關規定和城市規劃的,應予批准,並核發《城市雕塑建設規劃許可證》。
附屬於建設工程的城市雕塑的設定,由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時,一併審批。
第九條 城市雕塑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設計、施工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條 城市雕塑設定單位必須按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城市雕塑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未經批准,不得變更批准的設計方案。
第十一條 城市雕塑竣工後,設定單位應報請原批准的規劃管理部門進行驗收。
經驗收合格的,設定單位應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雕塑圖片及有關資料提交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城市雕塑驗收合格證》。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給予責令停工、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限期拆除、重建的處理,並可按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准,設定城市雕塑的;
(二)未按批准的設計方案設定城市雕塑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雕塑竣工驗收手續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罰款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劃管理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拆。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辦事。對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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