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防治城市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娛樂服務業是指酒店、飯店、賓館、燒烤店等產生油煙、廢水、異味等污染的餐飲業;遊戲廳、歌舞廳產生噪聲、振動的娛樂業;
維修、加工等產生廢氣、噪聲、惡臭等污染的經營服務業,以及洗浴場所、廢舊物資收購場所。
第三條 在市和市(縣)區城市規劃區內開辦、經營餐飲娛樂服務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營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規劃建設、文化、國土資源、城管綜合執法、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以及居民住宅樓內(含樓下門市房)不得開辦歌舞廳、遊戲廳等娛樂場所。
批准經營的娛樂場所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的餐飲娛樂服務場所,建設者或經營者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機構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應當徵求相鄰權利人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七條 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的餐飲娛樂服務場所,在建設施工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辦理環境保護審批手續。
第八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取得環保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 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應兼顧方便居民生活、發展服務業、擴大就業、符合環保要求等因素,規劃建設適合開辦餐飲娛樂服務業的用房。住房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審批,應對土地出讓時,規劃條件明確為餐飲娛樂服務用房的提出規劃要求。
第十條 開發單位應按照住房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房屋用途進行開發建設。項目審批時,住房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房地產權屬證書上註明房屋用途。房屋使用者應按照權屬證書上註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禁止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用途建設餐飲娛樂服務場所。
第十一條 毗鄰住宅區的非住宅房屋在設計和施工時,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或個人應在用於餐飲娛樂服務場所的房屋和居住房屋之間設有防潮、防噪聲、防油煙、防異味、防熱等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二條 新開辦的餐飲娛樂服務場所,應當配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做到污染防治設施與餐飲娛樂服務場所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業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淨化設施,使用專用煙道,禁止利用城市公共雨水井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煙。
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業場所,尚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或者安裝的設施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加裝或者改裝;安裝完畢後應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保證油煙淨化設施的正常運轉,不得閒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煙淨化設施。確需拆除或閒置的,必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餐飲娛樂服務場所必須按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申報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設施情況等有關資料。
餐飲娛樂服務場所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並依法繳納排污費。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十五條 餐飲業場所必須按規定安裝隔油、殘渣過濾裝置。禁止買賣和隨意排放隔油裝置清出的廢油脂或廢棄的炸貨油(不含餐飲垃圾)。
第十六條 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範圍內,餐飲娛樂服務場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將廢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在無城市排水管網區域內開辦產生廢水的餐飲娛樂服務場所,應當採取污染防治措施,廢水經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
第十七條 餐飲娛樂服務場所產生的垃圾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集進行集中處理,並繳納收運和處置費用。嚴禁將垃圾排放到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
第十八條 從事汽車修配產生的廢油、廢蓄電池等危險廢物必須用專門設施集中存放,按國家處置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集中處理。
第十九條 餐飲娛樂服務場所設定空調、通風等設備,應當合理布局,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保證環境質量。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環境保護、工商、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或者有監督管理權的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宣布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業經2019年11月13日營口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19年11月22日
十三、《營口市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營政發〔2012〕20號)
十三、《營口市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營政發〔2012〕20號)
1.第四條修改為:“營口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文化、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飲娛樂服務業污染防治工作。”
2.第八條“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行政審批部門”。
3.第九條、第十條“住房和規劃建設”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
4.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生態環境、行政審批、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5.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