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成都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成都市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7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及執法查處工作。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遵循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和“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業務必須管環保”工作要求,堅持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分類治理,推廣先進實用的油煙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發揮科學技術在餐飲油煙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將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內容;加大對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將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生態環境、商務、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科技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責任主體)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是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油煙排放標準的要求,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行業協會)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積極宣傳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推廣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和方法,規範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行為。 
 第七條(綠色低碳)  
鼓勵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使用節能爐具、無煙爐具和清潔能源,倡導無油煙、少油煙的烹製工藝。  
鼓勵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開展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的研發、引進和套用。
  第八條(防治宣傳)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民眾的宣傳教育,引導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樹立環保意識、規範經營。
第二章源頭防治
  第九條(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油煙污染源及油煙排放監測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試點,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  
商務部門是餐飲服務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餐飲服務業發展規劃,提出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要求;指導餐飲服務行業協會開展餐飲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引導高效油煙淨化設備在餐飲企業推廣套用;推動餐飲服務項目實施碳改電、氣改電,引導餐飲服務企業使用清潔能源。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落實涉及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相關管控要求,明確新建住宅建築不得設定底商;在城市開發、更新過程中,規劃適當比例的商業用地用於開辦餐飲服務項目。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在商品住房或者商業用房銷售、出租、出借過程中,如實告知所銷售、出租、出借的房屋能否開辦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並在契約中予以標註。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油煙淨化設施設備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登記許可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占用城市道路提供餐飲服務、在禁止時段和區域進行露天燒烤的行為開展日常巡查和專項整治;依法開展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執法查處工作。  
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積極開展餐飲油煙治理技術和高效油煙淨化設備研發。  
公安、應急、消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條(項目選址)  
餐飲服務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城鄉規劃的有關要求,減少對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環境敏感區的影響,並與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禁止選址規定)  
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 
 (二)按照規劃用途不得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室等主體建築內。  
前款規定的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製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服務項目;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異味、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服務項目。  
第十二條(禁止選址清單)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擬定本轄區餐飲服務項目經營場所禁止選址清單,報區(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登記註冊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告知並督促申請人按照餐飲油煙污染防治要求填寫承諾書;對禁止選址清單內的餐飲服務項目,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禁止選址告知)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預)售新建商住樓的,對未配套建設餐飲服務專用煙道的商鋪,應當書面告知買受人不得用於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物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將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禁止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區域和場所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十四條(淨化設施安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烹製工藝相匹配的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油煙淨化設施應當與餐廚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服務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配套建設油煙集中收集和淨化設施。 
 倡導有條件的居民住宅樓安裝油煙集中淨化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淨化設施的使用和養護)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保持油煙淨化設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閒置油煙淨化設施。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對油煙淨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建立清洗、維護台賬,相關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煙道。 
 第十六條(煙道設計和施工)  
本市新建、改建住宅項目配套商業設施或者緊鄰居民住宅建築的商業設施確需設定餐飲服務功能的,應當設計建設符合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專用煙道。 
 設計單位在建設施工圖中應當對專用煙道予以標註。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專用煙道設定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對是否按圖施工進行把關,發現未按圖設定專用煙道的,不予驗收合格。 
 第十七條(排放口設定規範) 
 可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新建建築物在結構上應當有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設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 
 (一)油煙污染物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築的最小距離應不小於20米;經油煙淨化和除異味處理後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應小於10米。 
 (二)餐飲服務項目所在建築物高度小於等於15米時,油煙排放口應高出屋頂;建築物高度大於15米時,油煙排放口高度應大於15米。 
 (三)建築設計和環境保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油煙排放) 
 餐飲油煙應當通過專用煙道排放,並嚴格執行法定排放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排入民用煙道、下水管道或通過私挖地溝等方式進行排放,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不得無組織排放。 
 無組織排放視為油煙排放超標。 
 第十九條(能源結構最佳化)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地區開辦的餐飲服務項目,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使用清潔能源。燒烤類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碳改電,火鍋類餐飲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氣改電。 
 第二十條(線上監控)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部門推廣餐飲油煙線上監測系統,實現監測數據實時共享。 
 全市大型規模餐飲企業和重點管控區域內的中型及以上規模餐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安裝油煙線上監測系統,並與生態環境部門信息平台聯網。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基層監管)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履行餐飲油煙污染屬地管理責任,建立餐飲服務單位台賬和餐飲油煙污染巡查發現制度,對餐飲服務項目經營場所選址,證照辦理,油煙淨化設備安裝、使用和清洗記錄等情況進行巡查,及時報告和制止違法行為,依法引導不符合經營場所選址條件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限期調整業態,規範經營。 
 社區、村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的餐飲油煙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發現、勸阻、報告違規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聯動治理) 
 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和油煙污染行為的監督檢查和查處力度,加強管理、執法協作聯動,形成治理合力。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違反規定設定煙道、銷售或者租賃過程中進行可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要及時制止、責令改正,並將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執法部門。 
 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需要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單位查詢資料、複印檔案的,相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聯動和共享機制,將違法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典型違法行為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四條(生態環境部門查處職責)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以下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按照規範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二)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向大氣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職責)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和無照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職責)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以下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 
 (二)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 
 (三)通過下水管道、私挖地溝等非正常方式排放油煙的; 
 (四)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
第四章術語含義及有效期
  第二十七條(名詞釋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業,是指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業。 
 (二)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是指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其他提供零星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幼稚園等單位食堂的經營者。 
 (三)本辦法所稱大型餐飲服務企業,是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中型餐飲服務企業,是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飲服務企業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四)本辦法所稱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五)本辦法所稱無組織排放,是指未通過專用煙道等設施收集或油煙淨化設施淨化的油煙排放。 
 第二十八條(存量處理) 
 2016年1月1日以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已開辦的餐飲服務項目,物業所有人和經營者應當積極按照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要求整改,使油煙達標排放;經整改仍無法達標排放油煙的,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調整經營業態。 
 2016年1月1日以後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開辦的餐飲服務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後,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不再核發。 
 第二十九條(標準制定)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會同生態環境、商務、應急、城市管理等部門完善本市餐飲服務企業設定規範、技術標準,明確開辦餐飲服務企業的環保、衛生及安全要求。 
 第三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依據現有法律、法規、政策性檔案,在深入調研我市餐飲油煙污染現狀、成因和治理舉措,學習借鑑其他城市餐飲油煙治理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成都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四個部分三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餐飲油煙污染防治遵循的原則
《辦法》充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及中央、省市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部署,遵循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和“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工作要求,堅持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分類治理和綠色節能原則,鼓勵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使用節能爐具、無煙爐具和清潔能源,倡導無油煙、少油煙的烹飪方式。推廣先進實用的油煙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發揮科學技術在餐飲油煙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空間適用範圍為成都市行政區域,對象適用範圍為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含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幼稚園等單位食堂和其他提供零星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三、餐飲服務業油煙防治管理中的部門職責
《辦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和“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業務必須管環保”工作要求,理清了相關部門管理和執法職責,重點就生態環境、商務、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科技等部門在餐飲油煙污染治理中的職責予以明確並細化。
四、餐飲經營者的油煙污染防治責任
《辦法》規定,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是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烹製工藝相匹配的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應當按規定對油煙淨化設施和煙道進行清洗、維護、保養;應當切實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排放標準的要求,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五、哪些地方不得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和相關國家標準,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不得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
(二)按照規劃用途不得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室等主體建築內。
六、哪些餐飲服務項目可以不受禁止選址的限制
《辦法》規定了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製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服務項目,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服務項目不受禁止選址的限制。
七、禁止選址清單制度要如何運用
《辦法》規定,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擬定本轄區餐飲服務項目經營場所禁止選址清單,報區(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登記註冊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告知並督促申請人按照餐飲油煙污染防治要求填寫承諾書;對禁止選址清單內的餐飲服務項目,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八、《辦法》就煙道的設計和施工作出了怎樣的規定
經實地調研發現,煙道設定不規範是引發油煙污染問題的重要原因。為此,《辦法》規定:一是在新建、改建過程中應設計、建設符合相關規範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煙道。二是設計單位在建設施工圖中應當對專用煙道予以標註。三是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四是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煙道設定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對是否按圖施工進行把關,發現未按圖設定專用煙道的,不予驗收合格。
九、基層單位的日常監管職責有哪些
《辦法》規定:一是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履行餐飲油煙污染屬地管理責任,對餐飲服務項目經營場所選址、證照辦理、油煙淨化設備安裝、使用、清洗記錄等情況進行巡查,及時報告和制止違法行為,依法引導不符合經營場所選址條件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限期調整業態,規範經營。二是社區、村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的油煙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三是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發現、勸阻、報告違規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等違法行為。
十、 《辦法》從何時生效實施
我市禁止選址範圍內餐飲店鋪存量大,且烹飪工藝以炒、煎、火鍋和燒烤等重油煙方式為主,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環保主體責任落實不夠,住宅與餐飲店鋪未有效分離等原因,導致餐飲油煙擾民投訴不斷,成為亟待破解的民生難題。《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餐飲油煙污染防治作出了細化規定,對民眾急難愁盼問題進行了回應,將有助於解決餐飲服務項目布局不科學、選址不合法、油煙淨化設施安裝不規範、油煙排放不達標等突出問題,有必要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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