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常州市政務公開考核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常州市政務公開考核辦法的通知》是2007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常州市政務公開考核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7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政務公開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務公開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深化政務公開工作,完善政務公開考核,建立獎懲機制,根據《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蘇政發〔2006〕95號)和《江蘇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蘇政公開發〔200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門和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實行政務公開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政府辦公室會同監察、法制、人事、審計等部門組織實施。
  設立政務公開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具體負責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和新聞工作者參加。
  第四條政務公開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政務公開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考核方式。自查由各單位對照要求,自行組織,形成書面自查材料報政府辦公室;抽查由考核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單位,進行全面考核或重點考核。
  第六條政務公開考核可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依法行政、機關效能建設、機關作風建設年度考核一併進行,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政務公開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考核小組根據擬被考核單位的實際工作情況制訂考核方案,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組織實施;
  (二)考核小組提前1個月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自查通知,提前15天向被抽查考核單位發出抽查通知;
  (三)考核小組採取實地考察、明查暗訪、查閱資料、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
  (四)考核小組在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全面考核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級意見,在政府入口網站等新聞媒體公示10個工作日後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
  (五)考核小組將審定意見及考核結果及時通知被考核單位,同時抄報本級黨委、紀委和組織部門。
  第八條政務公開考核實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內容及評分標準為:
  (一)政務公開機構建設。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建設情況(10分)。
  (二)政務公開制度建設。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計畫、目標、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政務公開預審制度、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反饋制度、備案制度等的建設和執行情況(10分)。
  (三)政務公開內容(50分):
  1.機構職能:內設機構及其職責(7分);
  2.便民服務:為民服務事項辦理的條件、程式、期限、結果、收費情況、服務承諾等(7分);
  3.行政決策:城市規劃建設、經濟改革發展等重大決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大額資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項,以及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及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等(10分);
4.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式、期限、救濟途徑(10分);
  5.規範性檔案: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政策措施在政府公告欄等媒體公告情況(9分);
  6.工作動態:年度工作目標、工作進展和完成情況,為民眾辦實事的進展情況和完成情況,行政執法動態信息和結果,以及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需要民眾知情、參與、監督的工作事項(7分)。
  (四)政務公開形式、時限。政府公告欄、政府公報、政府網站、行政執法資料庫等政務公開載體的建設情況及便民程度,政務公開時限(10分)。
  (五)對違反承諾或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處理辦法和救濟途徑(7分)。
  (六)過錯責任追究情況(7分)。
  (七)政務公開內容目錄的建設情況(6分)。
  第九條政務公開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各等次的分值標準如下:
  (一)優秀:嚴格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重點突出,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社會反映好,民眾滿意率高,綜合評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較好成效,民眾比較滿意,綜合評分80以上不滿90分;
  (三)合格:能夠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取得一定成效,民眾基本滿意,綜合評分60以上不滿80分;
  (四)不合格: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民眾不夠滿意,綜合評分不滿60分。
  前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十條政務公開考核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管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對政務公開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單位以及在政務公開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個人,由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二)被考核單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被考核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監察部門對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三)被考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監察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一條各轄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考核細則。
  第十二條學校、醫院以及水、電、氣、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務單位的政務公開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