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區危舊房改造管理暫行辦法》發布於2002-04-18。
【發布單位】常州市
【發布文號】常政發[2002]72號
【發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2002-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常政發[2002]72號
【發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2002-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常州市市區危舊房改造管理暫行辦法
(常政發[2002]72號)
(常政發[2002]72號)
第一條為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保障城市居民居住安全,提高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和投資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建設部《關於開展危舊房屋安全大檢查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建住房[2001]61號),結合相關政策,制定以下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危舊房是指市區內地處低洼易澇區域、建築年代久遠、房屋結構陳舊、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危舊房改造是指對危舊房通過拆建、改建、接建或修繕等辦法進行的改造。
第三條危舊房改造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突出重點,漸次推進。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常州市市區危舊房改造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危舊房改造政策;負責危舊房改造項目的審定;負責危舊房改造中重大問題的協調、決策。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的危舊房改造管理工作。市計畫、財政、規劃、國土、建設、物價、稅務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危舊房改造管理工作。
第六條危舊房改造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由市房產管理局依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房屋破損程度和改造難易程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市規劃局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
第七條對成片開發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嚴格實行土地招投標,招投標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成片危舊房改造項目招投標後,按規定辦理各項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及有關建設規費。項目有虧損的,各相關收費部門應依據危舊房改造領導小組核准的虧損額在本項目應繳規費中按比例分攤平衡;本項目不能平衡的,在該項目中標單位的其它開發項目應繳規費中予以彌補。具體程式按市政府常政發[2001]119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零星改造項目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土地出讓金及各項建設規費先記帳暫緩繳,動遷完成後進行審計,核定成本,實行包乾開發;經核定,本項目不能平衡的,在該項目實施單位的其它開發項目應繳規費中予以彌補。具體程式按市政府常政發[2001]119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修繕、接建的改造項目按規定辦理各項手續,免繳各項建設規費,建設用地按行政劃撥供應或免繳土地出讓金。
第八條危舊房改造項目用地應逐步推行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購完成前期動遷後淨地出讓的制度。
第九條2002年前經市政府批准的危舊房改造項目仍按市政府2000年第6號會議紀要執行。
第十條拆遷安置和補償按照《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優先保證危改區居民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並簡化貸款手續。
危改區居民可以購買市統一建設的經濟適用房作為拆遷安置房。
第十一條放開危舊房改造市場,多渠道、全方位地籌集危舊房改造資金,鼓勵社會資金、外資和外埠資金參與改造。
第十二條確定的危舊房改造項目應按政府規定的時間推進。對由於中標者原因在一年內不能實施的項目,由市房產管理局收回,並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十三條對危舊房改造管理應嚴格監督,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所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