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規範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建設管理秩序。依法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編制和下達年度城市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和年度城市建設工程計畫,監督城建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城市建設規費的徵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和住房發展基金的監管、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籌集、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編制和決算報批,監督檢查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和制度執行情況。
(三)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管理。擬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行為和質量行為實施監督。指導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
(四)負責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築、智慧建築、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綠色建築、建築節能項目。擬訂建築產業現代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產業現代化項目。指導建築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促進建設科技進步,擬訂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推廣。
(五)擬訂建築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業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制定建築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促進建築企業開拓海外市場、參與國際工程承包。按職責範圍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六)負責城市建設、市政工程建設、人防工程建設、建築業、市政公用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使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集中建設日常指導和監管。參與市政府組織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評審市級優質工程,審核推薦省級、國家級優質工程。
(七)指導和規範全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擬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城市道路、橋樑、供水、排水、燃氣、照明等市政公用行業的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城市道路、橋樑、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工程項目。負責和指導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海綿城市、人居環境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
(八)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出讓方案審查和商品房價格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建配套建設管理、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房屋交易行為和交易資金監管、房屋面積管理、房屋產權管理、商品房租賃管理及房地產估價和經紀管理。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擬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停車建設工作。
(九)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編制和實施,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市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指導全市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十)擬訂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擬訂危舊房改造政策、危舊房改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組織實施危舊房改造。負責市區“三改”(危舊房、城中村、低注地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制定住宅產業發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節能省地型住宅建設,推廣套用住宅科技成果,推進既有住宅的功能完善和節能改造工作。監督物業管理有關活動,指導、規範物業管理市場行為,指導老住宅區的整治改造工作。指導和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管理工作。參與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市委、市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市人防機動指揮和市人防應急指揮機構的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障市委、市政府、國防動員委員會組織指揮全市人防行動。負責編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督促貫徹實施。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人防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市人防通信警報及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市人防指揮、警報通信網及信息化的建設管理及人防通信設施平時開發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擬訂人防平戰轉換方案、本市城市防空襲預案和相關應急預案,制定本市城市人口疏散計畫、方案。組織民眾防空防災疏散行動、人防訓練、演練和演習。適時組織人民防空平戰轉換及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發放防空警報和相關信息。指導和監督檢查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檢查指導城市疏散地域(基地)、避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人防專業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的組建、管理和訓練工作。負責核應急預案編制和核應急宣傳教育。
(十四)組織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計畫。擬訂人防工程建設政策和防護原則、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負責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檢查驗收和備案管理。負責和指導人防工程及設施的平時開發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擔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職業教育、執業資格考試與註冊管理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建設檔案工作。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軍分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公文處理、政務公開、政務信息、重要文稿起草、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督促檢查、信訪、公務接待、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防建設地方立法規劃和計畫,參與立法調研、起草和論證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査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審查和契約審查工作;牽頭協調“雙隨機”監管工作;監督、指導和協調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資格管理;承擔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與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組織編制城市建設資金使用計畫、人防經費預算並監督執行;擬訂相關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城市建設和運營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相關規費和人防建設經費的徵收管理、綜合統計和人防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等工作;指導和監督轄市、區人防經費的使用。
(四)工程造價監督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城建項目工程審計管理和工程資金支付;參與局重大經濟契約的審核;協調與審計有關的其他事項。
(五)設計處。擬訂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和從業人員管理,對勘察設計市場行為和質量行為實施監督;指導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指導開展城市有機更新、城市雙修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含消防設計)審查工作;擬訂全市抗震防災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重大抗震防災項目;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參與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的編制及市重點工程可研、規劃、設計、擴初等前期工作;負責住建(人防)系統信息化工作。
(六)綠色建築與科技處。擬訂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項目,承擔全市大型公共建築節能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促進建設科技進步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承擔建設工程標準及標準設計的推廣和實施工作;擬訂建築產業現代化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產業現代化項目;制定智慧建設推廣政策並監督實施。
(七)建築業管理處(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處)。擬訂全市建築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政策、規章制度;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建築業各類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和執業註冊人員資格;負責進出市建築業企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承擔建築業企業綜合考評、動態信用管理和建築業企業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以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報建、建設監理、工程建設契約、工程造價諮詢和定額管理;指導建築業改革和建築業對外市場開拓,發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推進建築施工技術革新和組織建築施工科技成果的評審、鑑定和推廣等工作;參與重點建築工程項目的協調、建築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市級優質工程的評審,審核推薦省級、國家級優質工程;指導建築業相關協會工作;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職責範圍做好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相關工作。
(八)城市建設處。組織編制城鄉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畫和項目儲備庫;負責審查市政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協調和管理項目建設;指導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市政公用優質工程的評定和推薦申報;負責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業信用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行業從業人員監督管理;檢查督促城市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城市路政管理工作;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九)公用事業處(海綿城市建設處)。指導公用事業發展;擬訂全市供水、排水、燃氣和照明等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供水、排水、燃氣和照明等公用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直屬公用企事業單位年度計畫和營運、服務計畫的制訂和實施;組織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和人居環境建設。
(十)城市綜合開發管理處。擬訂房地產開發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參與土地出讓方案審查,組織論證並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建配套建設和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承擔住宅和非住宅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及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定銷商品房相關管理工作;參與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停車建設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擬訂縣城以下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協調村鎮建設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築設計與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村鎮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指導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的建設;指導全市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十二)住房保障處。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引進人才購房補貼發放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建立並指導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運營管理制度;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參與擬訂城市國有土地收儲計畫;負責會同相關部門辦理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的融資、審計和資金清算等方面工作。
(十三)住房改革與發展處(三改工作推進處)。擬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方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實施房改業務工作;參與擬訂城市住宅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住宅建設計畫;擬訂危舊房改造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市區“三改”(危舊房、城中村、低洼地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進節能省地型住宅的建設,推廣套用住宅科技成果,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參與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
(十四)房地產市場監管處。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並組織落實,建立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指導全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擬訂商品房預(銷)售政策,指導轄市、區商品房預(銷)售工作;擬訂商品房交易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落實商品房契約網簽備案管理和交易資金監管;承擔房屋面積測繪成果審核、房屋測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商品房租貨工作,落實房屋租賃契約網簽備案管理;負責房產信息化建設、房地產估價和經紀管理;參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商品房價格管理和房地產市場風險防範化解等工作。
(十五)物業管理處。擬訂物業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前期物業招投標等物業管理有關活動;組織開展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檢查、考核工作,推進物業管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物業管理相關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老住宅區環境綜合整治、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和宜居住宅區建設工作,指導、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修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價格行政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監管;參與協調處理重大物業管理矛盾糾紛;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工作。
(十六)房屋安全管理處。指導和監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合,承擔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十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擬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與管理的相關規定;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有關修繕維護和開發利用方面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八)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處。擬訂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配合查處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理和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對招標投標的異議處理進行監督;負責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備案(登記)管理。
(十九)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處。擬訂全市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市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建立健全項目建設管理體系;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市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集中建設,定期統計上報集中建設工程項目推進情況。
(二十)應急管理處(平安建設與長效管理處)。擬訂住建(人防)系統安全生產、應急和消防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編制核應急預案,組織核應急演習與演練;負責對公眾進行核應急宣傳教育;組織全市人防系統核應急業務培訓;協調核應急工作;指導、協調和歸口管理住建(人防)系統平安建設、城市長效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二十一)人防指揮與信息化處。組織實施人防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防空襲方案的擬訂和修訂、人防實戰化訓練及防空襲演練;制定全市人防指揮信息系統、警報通信網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防空警報信號發放和指揮通信保障工作;參與重要經濟目標中涉及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論證審查,指導重點防護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方案,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擬訂人防疏散計畫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疏散地域(基地)的建設;指導人防專業隊和人防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市人防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人防工程處(平戰結合處)。編制全市人防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計畫;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編制,承擔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擬訂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相關規定、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平時使用及改造、拆除和報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査平戰轉換措施落實情況;負責人防建設企業從業行為監督檢查;負責市本級人防專項資金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本級公用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和維護管理,監督指導結建防空地下室維護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人防工程平戰功能轉換、防護工程的應急建設;組織開展人防工程科研工作,推廣套用先進技術科研成果。
(二十三)行政服務處。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歸口管理本局行政權力事項,並進行動態調整,按許可權集中辦理機關政務服務事項;組織編制行政權力清單和部門職責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擬訂辦理行政許可、審批的工作程式和制度;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直屬單位的政務服務工作;管理局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視窗。
(二十四)組織人事處。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建設行業體制改革和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及組織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系統黨建工作;組織全市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負責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全局離休幹部和機關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十五)宣傳教育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意識形態、理論學習、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工作;負責住建(人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政工系列職稱評定工作;組織指導全市住建(人防)各行業施工企業的人才培養和職業教育工作;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開展人防知識的宣傳教育,會同教育部門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的人防教育。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總工程師(正處級):
鄒雲龍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吳玲忠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趙維忠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袁茂新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趙洪平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蔡軍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張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