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6月1日,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建〔2015〕201號印發《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5條,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23日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十二五期間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26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文號:財建〔2015〕20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1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5〕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關於城市建設和新型城鎮化的戰略部署,推進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海綿城市和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建設,構建城市生態空間,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我們制定了《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6月1日

暫行辦法

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支持城市管網建設、城市地下空間集約利用、城市排水防澇及水生態修復等城市生態空間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以下事項:
(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及污水泵站建設;
(二)海綿城市建設試點;
(三)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
(四)城市生態空間建設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根據不同的支持事項採取不同方式進行分配。
支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及污水泵站建設事項的,根據年度資金規模和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等對相關地區進行獎勵。
用於海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等試點示範類事項的,通過競爭性評審等方式,確定支持範圍,在支持期內安排獎補資金。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年度支持重點領域,組織地方申報,並評審各地申報方案。
第八條 地方財政和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落實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應承擔的資金;
(二)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申報,核實並提供相關材料;
(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中央撥付的專項資金,組織實施相關工作,落實工作任務。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用獎勵、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對按規定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予以傾斜支持。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屬於引入社會資本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績效評價辦法,組織實施對地方的績效考核,並依據績效評價結果獎優罰劣。對於績效評價結果較好、達到既定目標的,給予獎勵;對於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無法達到既定目標的,建立退出機制,並收回中央財政資金。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償還既有債務。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23日印發的《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2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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