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深化市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惠市委辦發電〔2018〕76號)的要求,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27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市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對下級政府的返還性支出和一般性轉移支付、市財政部門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標準分配的財政資金等,不納入專項資金管理範圍,按市有關規定管理。中央及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除國家、省政策要求設立的專項資金外,每項專項資金支持的政策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高不超過5年。確需繼續實施的,在實施期滿前一年開展研究論證和績效評價,並重新按新設專項資金程式申請。
第四條 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分“決策領域”“財政事權”“政策任務”3層結構編制(模板見附屬檔案2)。“決策領域”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統一設定;“財政事權”根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按部門職責梳理設定,每項“財政事權”資金一般不跨部門管理;“政策任務”不作固化,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每年度需完成的重點工作任務設定。
原則上各項“財政事權”下設“政策任務”不超過10項,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對“政策任務”進行排序,預算編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數限制。在不增加“財政事權”總額度的前提下,對“政策任務”進行調整結構或新增額度的,市業務主管部門直接納入目錄清單編報。
市業務主管部門編制的專項資金目錄清單,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經部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報送市財政部門覆核後,報分管市領導審核;經分管市領導審核後送市財政部門匯總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制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時同步明確具體項目審批許可權。
屬於市級財政事權,在全市範圍內有改革示範效應,以及由市規劃的重大項目、重大工程等,可保留由市級審批具體項目。市業務主管部門主要採用項目制方式,通過競爭性分配、專家評審論證、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集體研究審核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分配。
屬於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縣(區)實施更為便捷有效的資金,原則上應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縣(區),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市業務主管部門通過集體研究等方式,充分考慮任務量、積極性和用款績效等情況,採用因素法將專項資金分配到縣(區),由縣(區)根據市級下達的資金和任務清單,自主選擇、審批具體項目並組織實施。對支出進度慢、資金大量沉澱的縣(區),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下年度預算時壓減該縣(區)項目預算。
第六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市業務主管部門、縣(區)按照“誰審批、誰組織申報”的原則做好項目儲備,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和排序擇優。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具體按照市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時同步編制各項專項資金“政策任務”的績效目標。要在財政預算績效指標庫選取並設定合適的績效指標,確保可量化、可評估。
第八條 市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報預算時,應對存在不同情形(見附屬檔案3)的專項資金進行相應調整、壓減或撤銷。
第九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因新增職責或階段性重大工作任務,統籌現有資金仍無法解決,確需新設專項資金“財政事權”或增加額度的,報分管市領導審核後,填寫申報表(見附屬檔案4)、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屬檔案5),聯合市財政部門呈報市政府審批。在既定“政策任務”跨年度計畫內調整年度間預算額度的,不作為新增預算報批事項。
第十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細化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時,對保留市級審批項目的,要細化選取具體項目和明確績效目標;對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要將資金和績效目標細化分配至縣(區)。市財政部門匯總納入預算草案按規定報批,並辦理資金提前下達和預算批覆。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在年初預算編制環節細化到具體項目和用款單位。除用於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確實無法提前細化分配的資金以外,提前細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於70%,預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過30%。提前細化分配的專項資金中,屬市級預算單位使用的,由市級預算單位編入部門預算;屬對縣(區)專項轉移支付的,分縣(區)、分項目編列。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後,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年度預算支出計畫和預算執行承諾書,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定及簽署後,於每年3月底前報市財政部門備案,作為預算執行監督的依據。
第十二條 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要求辦理資金分配、下達。市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將資金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進行公示無異議後,在預算法規定下達時限7日前報送市財政部門。其中,市級審批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達部分)及調整方案應在公示前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市業務主管部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市財政部門在收到分配方案後7日內發文下達指標。已提前細化納入預算草案的專項資金按第十條規定執行。
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縣(區)應在收到資金和任務清單後30日內制訂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資金,並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匯總提供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實行競爭性分配、專家評審論證等方式的市級審批項目,其資金分配方案及調整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市業務主管部門黨組會議或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後,在公示前按以下審批許可權報批。
(一)資金總額(指單個檔案下達的金額,下同)在300萬元以下,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二)資金總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按程式報分管市領導審批。
(三)資金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經分管市領導審核後,報分管財政的市領導批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專項或增加額度;年中經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則上列入以後年度預算安排。
規範不同“財政事權”間的資金調劑,確需調劑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預算法和財政部門規定的範圍內辦理。調劑資金為“財政事權”總額度10%以下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核准辦理;達到10%及以上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財政部門核准後,再按程式報分管市領導審批;達到20%及以上的,需經分管市領導和分管財政的市領導審核後,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政策任務”間的資金調劑報批程式由各項專項資金“財政事權”管理辦法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資金下達(含提前下達)時同步下達任務清單(模板見附屬檔案6)。每項“財政事權”需單獨制定任務清單,包括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市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在下達任務清單、接受備案等過程中指定具體項目及金額。
縣(區)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在同一“財政事權”內統籌使用剩餘資金,並在15日內將統籌情況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匯總提供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加快支出進度。
項目實施完畢後,市、縣(區)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誰審批具體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自主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並及時將驗收或考評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對市業務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送資金分配方案的,市財政部門要及時報告市政府並列入督查督辦事項。經督促後仍未及時作出有效整改,導致未能按預算法規定時限下達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按程式將資金收回。其中,屬於專項轉移支付的,轉為財力性補助資金分配下達縣(區);屬於市本級支出的,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
對縣(區)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時審批項目,未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具備實施條件、無法在年底前實際支出,違規提高支出門檻造成沉澱及其他違反相關管理辦法的資金,收回市財政統籌使用。
第十八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及縣(區)可從專項資金中適當安排下年度項目的論證、立項、入庫評審等前期經費,以及項目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工作經費。市級與縣(區)計提前期經費和工作經費的總量原則上分別不得超過該“財政事權”金額的1%,具體計提額度或比例由各項專項資金“財政事權”管理辦法予以規定。
專項資金前期經費和工作經費安排使用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的相關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檔案規定外,不得將工作經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
第十九條 預算執行階段,市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事前支持項目和事後支持項目的不同類型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並通報。
第二十條 預算年度終了及預算執行完畢,由縣(區)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自評。市業務主管部門對部分項目或縣(區)開展績效評價,形成自評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備案。市財政部門結合市業務主管部門績效自評情況和當年工作重點,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部分專項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或自評抽查,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匯總報市政府。
第二十一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進行跟蹤監控。市財政、審計部門要按照預算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分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後20日內,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市級專項資金管理平台、本部門入口網站及相關信息系統等載體向社會進行公開公示(公開公示主要內容見附屬檔案7)。下放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由縣(區)業務主管部門參照市級做法,對管理過程產生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公示。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有效監管協調機制,明晰部門職責分工,形成監管整體合力,提升專項資金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水平。
(一)市財政部門負責牽頭擬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市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新增事項等;組織總預算執行,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通報,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抽查等;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
(二)市業務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對下達市直用款單位和縣(區)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包括:負責部門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目錄清單、績效目標,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制訂下達任務清單,對分管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負責分管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對保留市級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
(三)縣(區)承擔市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市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包括:將市下達的專項資金納入縣(區)預算規範管理,做好細化分配或轉下達工作;負責縣(區)項目庫管理;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接受市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四)用款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五)市審計部門依法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實施審計監督,向市政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按規定將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 實行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慢、效果差的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由市財政部門提請市政府進行約談;對專項資金分配、審批、撥付、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市及縣(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將信用信息作為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和分配的重要依據。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二十六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聯合市財政部門制定各項專項資金“財政事權”的管理辦法。市業務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細化制定各項專項資金“政策任務”的具體實施細則,報市財政部門備案。各縣、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縣、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印發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府〔2019〕5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十二屆10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解讀

惠州市財政局在深入開展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建立暢順的民意徵求渠道,殷切關注社會熱點、難點問題,認真聽取意見,深入查擺問題,邊查邊改,立行立改。針對民眾反映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在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夠規範的問題,積極開展調研,深入剖析原因,及時建章立制,研究制定《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全面加強和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不久前,《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5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並即將以市政府名義印發實施。
  《管理辦法》作為專項資金的總體管理辦法,以建立健全“依法設立、規範管理,目標明確、績效優先,監管有力、嚴格追責”管理運行機制為目標,對專項資金的設立、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等環節作出具體規定,覆蓋了專項資金管理的各方面,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創新性。例如:嚴格專項資金設立和調整的審批程式,並定期進行清理評估,規範專項資金設立的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台,實現專項資金信息網上發布和項目申報網上受理,及時動態地進行信息公開,方便申請單位(個人)辦理資金申報業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專項資金分配安排按照資金性質,分類確定招投標、公開評審、專家評審、公眾評議等方式進行分配,全面提升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和高效性;專項資金審批實行年度安排總體計畫及具體實施項目複式審批制度,專項資金明細分配計畫須按程式報請市政府審批後方可實施;明確監察、財政、審計部門以及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形成監管合力,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等等。《管理辦法》的出台,將嚴格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杜絕違規使用專項資金行為,有效防範資金風險,提升資金使用效益,使專項資金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保障好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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