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茂名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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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市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市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具有專項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市級財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對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以下簡稱縣級)政府的返還性支出和一般性轉移支付,按照中央、省、市有關財政體制和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中央和省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如屬有專門分配管理辦法的政策性專項資金,則按上級政策檔案和資金管理辦法分配執行;如上級未明確具體項目和用款單位的切塊資金,需由市級進一步分配細化的,則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級專項資金分為民生政策類專項資金和建設發展類專項資金兩大類,實行全覆蓋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財力、提前謀劃。加大同類項目資金統籌使用力度,優先足額保障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落實。樹立謀事為先的理念,“先謀事再排錢”,做實項目前期工作,原則上提前一年入庫儲備項目。
(二)規範設立、定期退出。專項資金設立應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按程式報批。建立專項資金定期退出機制。
(三)績效優先、強化監督。全面實施支出進度通報、績效監管,強化結果運用,將績效管理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鈎。健全監管機制,按規定要求做好專項資金信息公開,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從嚴從緊控制專項資金設立和規模。專項資金的設立要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和市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依據中央、省、市中心工作部署,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划進行設立,原則上每項專項資金歸口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設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一)民生政策類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市民生政策,按人數、比例、定額等因素指標規定配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建設發展類專項資金,是指為落實黨委、政府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所安排的專項資金。建設發展類專項資金的設立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經過部門調查研究、專家論證、第三方評審等各種方式,科學論證專項資金設立的可行性,研究確定資金來源和資金規模,制定專項資金安排方案,會同市財政局報批。
第五條 實行目錄清單制。由市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其中,民生政策類專項資金對接省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進行設定;建設發展類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分為“戰略領域”“功能分類”“具體任務”3層結構。
“戰略領域”根據黨中央重大戰略部署統一設定,如“脫貧攻堅”“污染防治”“防範風險”三大攻堅戰等。
“功能分類”根據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進行設定,如“公共安全”“教育”“城鄉社區”等。
“具體任務”根據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進行設定,如“高齡老人生活津貼”“主導產業專項資金”等。
全面清理整合現有市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對現已安排的“小”“散”專項資金進行歸併整合,對原項目已完成、效益不佳、支出進度慢、績效評價結果不理想、發現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的市級專項資金進行撤銷。
第六條 市級審批許可權實行項目清單管理。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明確項目分配審批許可權。按“能放則放”的原則,凡是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日常性事務、由縣級部門實施更為便捷有效的專項資金,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將具體項目審批權下放,並按因素法切塊下達資金;確需市級保留項目分配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市業務主管部門在年度預算編制環節制定市級保留審批許可權項目清單,報分管市領導批准後送市財政局匯總,原則上未列入市級審批許可權清單的不得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具體項目。
第七條 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市業務主管部門要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和排序擇優,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市財政局編制市級財政項目庫,對市業務主管部門編制錄入的項目認真及時審核入庫。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資金預算。項目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階段,同步制定科學合理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明確約束性任務、指導性任務和績效目標。中央、省、市有檔案明確指標要求的,績效目標設定不得低於檔案指標要求。市財政預算確定後,任務清單、績效目標與資金同步下達給縣級和預算執行單位,加強預算剛性約束。
第九條 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市財政局應堅持“量入為出、以收定支”原則,按照“輕重緩急”的順序編排專項資金預算計畫:一是中央、省有關政策檔案規定的約束性指標、考核任務所需的專項資金;二是市委、市政府檔案、會議紀要、批示件要求安排的專項資金。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1月前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計畫報市財政局,原則上專項資金預算計畫要細化到具體項目和用款單位。屬市級預算單位使用的,匯總編入市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屬縣級單位使用的,分地區、分項目編列市級對縣級轉移支付支出預算。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條 年度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辦理資金分配、下達。市級預算草案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市財政局應在20日內向市業務主管部門批覆專項資金預算;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50日內制定資金具體分配使用計畫,由市財政局在60日內下達給縣級和具體用款單位。
(一)對於民生政策類專項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對應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採取因素法等方式進行分配到縣級和市級具體單位,報分管市領導審批後,在規定的時限內送市財政局下達資金。
(二)對於建設發展類專項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式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公示等工作,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按本部門“三重一大”制度集體研究決策後,報請市政府審批。其中:專項資金300萬元(含)及以下的,報分管市領導審批;300萬元-500萬元(含)以下的,報分管市領導和分管財政市領導審批;500萬元-1000萬元(含)的,報分管市領導和分管財政市領導審核後,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超過1000萬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除中央、省檔案規定和市委、市政府專門批示外,市財政局原則上不參與專項資金執行階段的分配。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分配要嚴格按照市人大批准預算額度執行,原則上不得超過預算額度。因中央、省、市重大政策調整,確需增加專項資金額度的,優先從本部門管理的各項資金中統籌調劑;統籌調劑不足的,從預備費中解決;仍無法解決的,按照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快項目組織實施,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加快支出進度。當年未使用完畢的資金按照財政資金結轉結餘辦法辦理。
項目實施完畢後需要驗收考評的,市、縣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要按照“誰審批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自主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並及時將驗收或考評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市財政局不參與項目驗收。
第十三條 對市業務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報送資金分配方案的,市財政局要及時提醒並報告分管市領導。經督促後仍未及時作出有效整改,導致未能按預算法規定時限下達資金的,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批准後將資金收回統籌使用。
對縣級和用款單位未及時審批項目,未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具備實施條件、無法在年底前實際支出,違規提高支出門檻造成資金沉澱及其他違反相關管理辦法的資金,收回市財政統籌使用。
第十四條 在分配專項資金時,可從中安排不超過1%作為工作經費,據實支付,用於儲備項目的編制、論證、立項、入庫評審等前期工作,以及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經費安排使用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的相關要求,原則上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一般性行政開支,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
第四章 預算調整
第十五條 按照預算法規定,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總預算收支增加或減少、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調減重點項目支出、安排新增債券使用計畫等情況時,應當進行預算調整,由市財政局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後,按程式報人大審批。
第五章 預算監督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階段,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調整、暫緩或停止執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與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監控並通報。
第十七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負責,主動接受市人大和審計部門監督。市財政、審計部門要按照預算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全面實施績效管理,逐步實現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全覆蓋,具體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分管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對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縣級和項目實施單位要按規定及時公開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的內容、載體、時限、方式等按照中央、省、市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條 按照“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明確各部門在專項資金管理各環節中的職責。
(一)市財政局負責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市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新增事項等;組織總預算執行,辦理資金下達和撥付;對各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進行指導、監督和預警,實行專賬管理,完善備查賬制度;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通報,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抽查等。
(二)市業務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對下達縣級和用款單位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負責制定本部門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辦法,依據“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分配審批項目,制定下達任務清單,負責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組織對保留審批許可權的專項資金項目驗收或考評。
(三)縣級承擔市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市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
(四)用款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五)市審計局依法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實施審計監督,向市政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按規定將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對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市業務主管部門、縣級、用款單位及負責人責任。
(一)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慢、效果差的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縣級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由市財政局提請市政府進行約談。
(二)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市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內設機構領導、經辦人員,以及其他協管部門、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專項資金評審、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三)申請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追回專項資金,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並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四)縣級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五)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級市、經濟功能區也要制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除市級預備費仍按茂府〔2014〕96號文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外,其他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茂府〔2020〕23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茂名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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