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工業主導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高州市工業主導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十六屆六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工商務局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州市工業主導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高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培育發展我市以工業為主的實體經濟,壯大企業規模,加快工業主導產業轉型升級,規範對工業主導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印發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三年行動計畫(2018-2020年)的通知》(粵經信技改〔2018〕8號)、《關於印發<茂名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三年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茂經信技改〔2018〕64號)、《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茂名市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 (茂府規〔2018〕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決定設立高州市工業主導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從本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1000萬元,集中扶持我市工業主導產業骨幹企業發展、開展技改(創新)、支持鼓勵小升規企業成長、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主導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培育和發展壯大骨幹企業,扶持小微企業成長,支持我市農副產品加工、金屬製品、醫藥與健康、輕工紡織等四大主導產業工業企業實施重大項目建設、技改(創新)等的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審批、劃撥、使用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專款專用。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科工商務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和項目管理工作,會同市財政局編制專項資金年度安排具體計畫、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報批;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驗收(完工評價)、信息公開、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配合市科工商務局進行申報指南制發、項目評審、項目計畫編制下達,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第七條 市稅務局、市統計局等單位,根據項目申報所屬範圍,依職能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範圍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和額度: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培育和發展壯大骨幹企業、工業主導產業技改(創新)和轉型升級、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
(一)培育和發展壯大骨幹企業專題。本專題安排200萬元,扶持產值首次達億元以上、上繳增值稅達100萬元以上,且當年稅收增量達20%以上的工業企業;獲得國家、省、茂名市工信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的工業企業。
(二)主導產業技改(創新)和轉型升級專題。本專題安排700萬元,用於企業貸款貼息。主要扶持工業主導產業向金融機構貸款,實施重大項目建設、深化產業鏈延伸、智慧型化改造。其中含按《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事後獎補實施細則》(粵經信技改〔2015〕439號)預留的對我市企業工業技術改造稅收增量部分(歸屬本級財政入庫部分)進行事後獎補的資金100萬元。
(三)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專項資金。本專題安排100萬元,用於獎勵當年新上規模以上企業的工業、批零、住餐類企業,對小微企業進行培訓,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活動等。
(四)市委、市政府決定扶持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額度和申報條件;
(一)培育和發展壯大骨幹企業扶持對象為首次達到相關標準並以稅務部門出具的銷售收入及增值稅納稅材料的億元企業;獲得國家、省、茂名市工信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的工業企業。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指導目錄和我市培育壯大工業主導產業方向的,申報前一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以上,上繳增值稅100萬元以上的企業。
年度稅務申報銷售收入首次超1億元(含1億元)的,獎勵2萬元;年度稅務申報銷售收入首次超3億元(含3億元)的,獎勵6萬元;年度稅務申報銷售收入首次超5億元(含5億元)的,獎勵10萬元;年度稅務申報銷售收入超10億元(含10億元)的,獎勵20萬元。
此外,申報前一年主營業務收入超1億元(含1億元),上繳增值稅10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企業,按增值稅稅收增幅超過20%以上部分的30%予以一次性獎勵。
上繳增值稅是指企業上年度在我市實際入庫的增值稅總額。
以上獎勵不重複享受,以高值為準。
此項獎勵以稅務部門出具的銷售收入及增值稅納稅材料為依據。
2.對我市工業主導產業企業申請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給予工作經費支持。對獲得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支持20萬元,對獲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支持10萬元,對獲得茂名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支持5萬元。
申請此項資金需提供國家、省、茂名市工信部門的檔案材料或認定檔案複印件。
(二)主導產業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專題的支持對象為我市重點發展的農副產品加工、金屬製品、醫藥與健康、輕工紡織等四大工業主導產業範圍,在我市登記註冊並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年主營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
申請本項資金獎補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指導目錄和我市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社會、經濟效益顯著,技術先進,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取得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的工業技改(創新)項目。
本專題的具體申報條件由市科工商務局聯合市財政局根據我市當年的扶持方向另行發文,採取貸款貼息方式予以支持。
按《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事後獎補實施細則》(粵經信技改〔2015〕439號)要求配套的本級財政資金,支付方式依照上級有關檔案要求執行。
(三)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專項資金。
1.對在我市註冊經營,當年首次由國家統計局認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工業、批零、住餐類企業進行直接獎勵,每戶一次性獎勵1萬元。
此項獎勵以統計部門出具的材料為依據。
2.用於小微企業培訓,鼓勵職能部門發動和促進小微企業上規模活動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採用貼息、事後獎補、一次性獎勵等支持方式:
(一)貸款貼息。採取貸款貼息方式的原則上按以下要點支持:
1.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原則,貼息資金指企業在我市商業銀行貸款,用於技改項目的資金中企業自有資金不低於30%。對未按契約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不予貼息。
2.貼息率:由市科工商務局、市財政局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需求等因素確定,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3.貼息額及貼息時點,由市科工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在申報通知中具體明確。
(二)事後獎補。企業完成技術改造後由企業自主申報,經茂名市相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後下達的檔案,根據下達的檔案核定本級財政配套獎補資金。
(三)一次性獎勵。按照企業達標情況給予固定額度的一次性獎勵。
(四)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審批實行年度安排總體計畫及具體實施項目複式審核制度。
(一)年度安排總體計畫審批。市科工商務局在收到市財政局下達的預算執行通知後1個月內,提出年度安排總體計畫(含專項資金安排額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範圍等),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式報市領導審批。
(二)年度具體實施項目審批。市科工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審核符合規定擬申報或安排資金扶持的企業、項目先進行公示。根據公示結果,市科工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再根據當年資金總體計畫安排,提出財政資金分配計畫(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按程式公示、報批。
第五章 資金申報
第十二條 實行貸款貼息、事後獎補的項目,由市科工商務局會同財政、稅務、統計等部門按規定進行合規性審核,並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財政局依程式將資金劃撥至企業。
第十三條 實行一次性獎勵的項目,由市科工商務局會同財政、稅務、統計等部門進行要件審核,並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財政局依程式劃撥至企業。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不得以同一實施內容的項目重複申報或多頭申報同一類專項資金。同一實施內容的項目確因特殊情況已申報其他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註明原因。
第六章 資金審核及撥付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分配計畫按規定由市科工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式進行公示、報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分配計畫經批准後,需下達項目計畫的,由市科工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項目計畫。市財政局按資金管理規定下達資金,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信息公開。市科工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在市政府網站公開如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扶持範圍、扶持對象等內容。
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申請金額等。
(三)資金分配程式和分配方式,包括資金分配各環節的審批內容和時間要求、資金分配辦法、審批方式等。
(四)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項目及扶持金額,項目所屬單位或企業的基本情況或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等。
(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驗收情況、績效評價自評和重點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公告等。
(六)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七)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八章 監督評價
第十八條 建立包括績效目標申報審批、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的績效管理機制。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視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市科工商務局負責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落實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工作。
第十九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中止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科工商務局、市財政局申請項目中止或變更。對因故中止的項目,市財政局將按規定收回專項資金。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工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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