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是2022年9月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引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3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經信規〔2022〕5號
各市(州)、擴權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規範項目驗收工作,現將《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並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驗收管理細則。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2年9月23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發揮財政資金績效,規範驗收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財建〔2019〕296號)《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川經信財資〔2020〕127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獲得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級工業發展資金)直接補助的事前項目和事中項目。
第二章 驗收組織管理
第三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項目驗收組織管理工作。項目驗收由省、市(州)、擴權縣(市)三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分級具體實施。直報經濟和信息化廳的項目,由經濟和信息化廳相關資金安排處(室)具體實施驗收工作。非直報項目由市(州)或擴權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屬地化原則具體實施驗收工作。
第四條 驗收實施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查驗收申請報告和驗收資料是否符合驗收條件,及時明確答覆是否同意組織驗收並確定項目驗收時間;
(二)做好驗收專家選取審核工作,組織成立項目驗收專家組,做好項目驗收現場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做好驗收專家組驗收意見的收集,指導驗收單位做好項目驗收後相關工作。
第五條 驗收專家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驗收實施單位委託要求,負責項目驗收工作;
(二)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質詢、答辯、現場查驗等審查;
(三)提出驗收評價意見並對驗收結論負責;
(四)驗收專家組對持有異議的相關事項說明應在驗收意見中註明。
第六條 驗收專家組人數原則上為單數,由3名及以上行業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組成,其中財務專家不少於1人,並由專家組推選組長一名,負責組織專家評價工作。驗收專家應在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抽選,未建立專家庫的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從經濟和信息化廳或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專家庫中抽選。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驗收實施單位、驗收專家組做好項目驗收工作,對照驗收要求及時有效提供有關項目資料和佐證材料;及時完善通過專家組驗收後的項目資料,報送驗收實施單位備案,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驗收內容
第八條 項目驗收工作依據國家及省項目管理、財政資金管理等相關政策檔案規定,項目申報書(監管協定書)和專項資金下達計畫等組織開展。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調整變更的,按照經審核同意後的項目內容組織驗收。
第九條 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申報書(監管協定書)所列建設內容的完成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土建工程、設備購置、技術路線、技術成果、配套設施等;
(二)項目申報書(監管協定書)約定的經濟或社會效益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三)項目申報書(監管協定書)約定的項目投資完成情況;
(四)項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包括使用是否規範、是否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等;
(五)是否對照項目申報書(監管協定書)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環保、安全、消防、節能等領域的單項竣工驗收;
(六)其他與驗收評價相關的內容。
第四章 驗收程式
第十條 驗收準備。根據項目完成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準備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二)項目申報書(監管協定書);
(三)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2);
(四)產業化、技術改造、產業園區等類型項目需根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環保、安全、節能、消防等單項驗收完成的相關批覆檔案或佐證材料;
(五)涉及調整的項目需提供同意項目調整批覆等材料;
(六)終止項目或無法完成項目申報書(監管協定書)內容的項目,需提供項目情況說明和項目終止申請;
(七)真實性承諾書;
(八)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提交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應在項目竣工後6個月內登錄四川省工業項目(資金)管理平台,填寫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表,提交相關驗收材料後申請驗收。
第十二條 材料審核。驗收實施單位按照驗收管理許可權進行驗收材料審查,對不符合驗收要求的,退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
第十三條 組織驗收。驗收實施單位確定驗收時間後,通知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驗收專家組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驗收結論。驗收結論主要依據專家驗收意見確定,分為驗收通過、限期整改、項目終止、驗收不通過四種。
(一)驗收通過。已完成項目申報書(監管協定書)約定的目標和任務,專項資金使用合規合理,完成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環保、安全、消防、節能等單項驗收的,驗收專家組同意通過項目驗收。
(二)限期整改。驗收過程中存在以下情況的,可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在6個月內完成限期整改,並申請再次驗收。
1.驗收專家組認為未完成項目申報書(監管協定書)約定的目標和任務的項目;
2.項目實際完成情況與項目申報書(監管協定書)約定內容有較大調整且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項目;
3.按要求未完成環保、安全、消防、節能等單項驗收的項目。
(三)項目終止。因重大政策規劃調整、市場變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確認項目終止。其中,項目單位已破產、註銷,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須由項目所在市(州)或擴權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供項目單位破產、註銷有效證明。
(四)驗收不通過。對項目無故終止建設、違規使用財政資金、項目完成情況與申報書約定內容差距較大的、驗收材料弄虛作假的項目、限期整改再次驗收不通過的項目,不予通過驗收。
第十五條 確認備案。項目驗收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需及時完善相關資料,並填寫驗收證書(見附屬檔案3)。驗收實施單位應及時向經濟和信息化廳資金安排處(室)書面報送初步驗收結論,經資金安排處(室)確認備案後,由驗收實施單位正式出具驗收結論。
第五章 驗收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參加驗收的有關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和商業秘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驗收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驗收實施單位有權中止驗收。
第十八條 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騙取財政資金補助、違規使用財政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資金項目,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本地區的項目驗收管理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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