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點出版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四川省重點出版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出版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出版事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重點出版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財政廳、中共四川省委宣傳部
  • 發布時間:2020年7月9日
印發通知
川財規〔2020〕7號
有關圖書、音像電子和網路出版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四川省重點出版項目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對原《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關於印發<四川省重點出版項目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14〕63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中共四川省委宣傳部
2020年7月9日
四川省重點出版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四川省重點出版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出版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出版事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鼓勵和支持優秀公益性重點出版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出版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是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正式批准的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音像、電子及網路出版單位的在川出版項目。
第四條 出版專項資金主要採取競爭立項和據效分配相結合的方法,通過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條 出版專項資金按照“自願申報、集中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由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財政廳負責出版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牽頭組織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適時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申報項目、受理審核,提出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商財政廳後按程式報省領導審批;負責對出版專項資金開展預算績效管理。
第六條 出版專項資金支持範圍主要包括:
(一)列入國家重點出版規劃的出版項目(含古籍整理出版重點規劃項目);
(二)列入四川省重點出版五年規劃的出版項目;
(三)列入四川省年度重點和專項重點選題規劃的出版項目;
(四)傳承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出版項目;
(五)優秀民族文字出版項目;
(六)優秀原創出版項目(包括網路遊戲動漫出版項目);
(七)“鄉村振興”、少年兒童出版項目;
(八)對推動“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並已實現著作權輸出項目;
(九)其他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凡屬國家出版基金、民族文字出版專項資金等其它專項資金已補助的出版項目,不列入本辦法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第七條 出版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優秀公益性重點出版項目的直接成本補助,含編輯、稿酬、著作權費、譯製費、製作、校對、排印裝、複製、原輔材料及資料購置等費用支出。
第八條 出版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和撥付程式為:
(一)每年9月底前,省委宣傳部會同財政廳提出下一年度出版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方向,聯合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徵集出版項目。
(二)每年10月底前,出版單位按照工作部署,向省委宣傳部和財政廳報送項目申報資料。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資金申請報告、四川省重點出版項目專項資金申請書、項目單位設立時的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檔案及年檢檔案、項目立項審批檔案、項目實施方案及項目實施績效目標等內容。著作權輸出項目的契約及相應費用資料。
各項資料複印件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鮮章。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要對申請材料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省委宣傳部根據申報情況建立項目庫,組織項目審核和專家評審。具體項目管理和評審辦法由省委宣傳部另行制定,並抄送財政廳。
第十一條 每年11月底前,省委宣傳部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分配建議方案,商財政廳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省領導審批。方案經批准後,財政廳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的規定下達預算、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出版專項資金一經批覆下達,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覆項目和績效目標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原則上不作調整。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逐級報省委宣傳部和財政廳同意。
第十三條 出版補助項目如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等規定,省委宣傳部將會同財政廳追回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日常監督管理職責;項目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將出版專項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清晰準確地反映資金使用情況,做到入賬及時、核算規範、收支清晰,專款專用,承擔管理使用責任。
第十五條 省委宣傳部負責牽頭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實施方案,對績效目標進行全過程跟蹤和監管,組織專項資金的績效自評和監督檢查,並將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廳備案。績效評價或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出版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財政廳負責指導實施績效管理,可適時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重點監控,對績效評價情況進行抽查,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資金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出版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並依法接受審計、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十七條 在專項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濫用職權以及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專項資金、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除追回專項資金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30日後執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關於印發<四川省重點出版項目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14〕6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四川省重點出版項目專項資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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