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稻穀目標價格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稻穀目標價格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2019年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農業農村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稻穀目標價格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發布時間:2019年9月20日
印發通知
各市(州)、擴權縣(市)財政、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為支持深化稻穀收儲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改革,保障農民種糧收益基本穩定,現將《四川省稻穀目標價格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按要求做好補貼資金的兌付發放工作。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19年9月20日
四川省稻穀目標價格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稻穀目標價格專項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部 糧食和儲備局關於印發<目標價格補貼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9〕30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稻穀目標價格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和收儲制度改革決策部署,中央預算安排用於稻穀的補貼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省級有關業務部門組織實施,並根據國家對補貼機制、補貼標準等調整完善的情況予以及時調整。專項資金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實施管理。
  (一)財政部門。財政廳負責根據規定的因素測算撥付市(州)、擴權縣(市)專項資金額度,按照財政部下達的績效目標商有關部門分解下達;組織實施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評價;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定期評估、調整機制。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地區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二)主管部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協調等工作;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核實並向財政廳提供稻穀補貼面積,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通過糧食產業發展政策引導農民加大綠色優質水稻生產、組織市場化收購等促進我省稻穀收儲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改革。
  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承擔轄區內當年的稻穀實際種植補貼面積核實審核工作,並對相關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用於稻穀種植者的直接補貼,如有結餘可用於優質稻穀生產和產業發展。
稻穀種植者直接補貼的補貼對象為省內稻穀種植者,包括普通農戶、家庭農場、合作社和農業企業。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要按照規定範圍安排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分配準確,不得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六條 專項資金年度規模按照財政部當年下達的金額確定。專項資金應充分體現“因地制宜,市縣主導;突出稻穀,保障重點;加強引導,調整結構”的安排原則。
  (一)因地制宜,市縣主導。省負責根據規定的因素測算市(州)、擴權縣(市)專項資金額度,各市(州)、擴權縣(市)結合種糧收入、市場化收購、財力可能等制定本市(州)、擴權縣(市)補貼政策,細化資金分配具體方案,切實讓稻穀種植者得益。
  (二)突出稻穀,保障重點。專項資金同特定作物稻穀掛鈎,提高補貼資金的精準性和指向性,切實穩定稻穀生產能力,確保口糧絕對安全。
  (三)加強引導,調整結構。專項資金使用要有利於引導種植稻穀,促進增加綠色優質稻的供給。
  (四)強化績效。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中央及我省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要求,明確績效管理責任主體、績效目標,規範資金分配方式,嚴格資金分配時限,有效提升資金使用績效。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用因素法進行分配。財政廳根據農業農村廳提供的上年度稻穀實際補貼種植面積,將中央補貼資金測算分配到各市(州)、擴權縣(市)。
  第八條 市(州)、擴權縣(市)財政局根據本級農業農村局提供經審核的當年稻穀實際種植面積,報經政府測算確定本區域的補貼標準,並予以公布。市(州)、擴權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省測算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允許有上下不得超過10%的浮動區間。其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預算或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節餘補齊,若有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也可用於支持綠色優質稻穀生產和產業發展。
支持綠色優質稻穀生產和產業發展的項目資金,由地方有關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審查和評審。評審結束後,對擬納入支持範圍的項目要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地方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予以資金安排撥付。
  第九條 核實補貼種植面積以確權面積為基礎。核實後的稻穀種植面積作為補貼面積,並在當地的社(組)、村、鄉(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當年的面積核實審核工作應於8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條 專項資金對稻穀種植者的直接補貼部分,按照當年審核確認的補貼面積和補貼標準測算兌付發放,並在當年11月底前兌付到位。發放到普通農戶、家庭農場的補貼資金必須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放,發放給合作社或農業企業的補貼必須通過其法人開設的基本賬戶撥付,確保資金來源、去向清晰可查。
  第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廳按照省人大有關規定和年度預算編制要求,每年11月底前向財政廳提供該年度稻穀實際補貼種植面積。財政廳在中央下達專項資金一個月內下達專項資金,並明確績效目標。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納入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並與專戶內其他補貼資金分賬核算,單獨反映。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時清理盤活結轉結餘資金,對連續結轉超過兩年的項目資金,由省級財政收回,統籌安排使用。項目資金結餘,按照《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和《財政廳關於印發<省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預〔2017〕41號)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財政廳應當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在專項資金預算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市(州)、擴權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績效管理。財政廳是資金整體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市(州)、擴權縣(市)財政部門及有關業務部門是具體項目績效的責任主體。
  第十六條 財政廳、地方財政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按照績效管理規定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十七條 地方業務部門及財政部門按照績效管理規定向社會公示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並及時報送財政廳。財政廳依據整體績效評價結果強化評價結果運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業務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監管機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不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審計、監察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州)、擴權縣(市)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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